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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法援携手帮助低保户渡过难关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1-28 15:43:00
  • 案例名称: 王某娣等继承存款公证

    案件类型: 继承存款

    承办单位:龙南县公证处

    20151112,龙南县公证处接受王某娣(女,桃江乡某村农民)继承存款公证的申请。2015116,王某娣的配偶刘某因病死亡。刘某遗留存款壹仟壹佰零贰元零玖分(1102.09元),存款存在江西龙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桃江分社。王某娣要求办理继承存款公证,以便到银行支取这笔存款。

    公证人员在受理王某娣公证的当天,即对王某的家庭成员情况进行了了解,并做了询问笔录。在与王某娣的交谈中得知,王某娣与死者刘某婚后共生育了二个子女,儿子年幼,女儿刚刚成年。死者的父亲、母亲均早年先于刘某死亡。刘某生前无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死者刘某的遗产(存款1102.09元)应由父母、配偶、子女继承。由于死者父母早已死亡,故遗产由她的配偶和二个孩子共同继承,因此,公证人员告知王某娣,二个孩子与王某娣都必须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同时,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也一并告知王某娣。

    可是,当王某娣听到公证人员说要缴纳一点费用时,她的脸上泛起了愁云,哭泣着向公证人员诉说,她家是农村低保户,孩子们都是消费者,丈夫的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钱,还欠下了外债。如今丈夫已死亡,家中没有了顶梁柱,甚是凄凉。听到当事人王某娣的诉说,公证人员感到很惊讶。便问王某娣有没有带低保证,当事人当即拿出证件,公证人员发现王某娣说的都是事实。看到这种情况,公证人员便告知王某娣,像她这种情况,可以向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20151112下午,王某娣即将她的公证援助申请的资料递交到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及时给县公证处发送了指派通知书。龙南县公证处在接到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后,即为王某娣全部免除了公证费用。

    20151112,公证员就以继承存款的方式为王某娣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5)赣虔龙证内字第794号。王某娣那个刚刚成年的女儿表示放弃该遗产继承权,因此,公证书证明死者的上述遗产应由配偶王某娣、儿子小刘共同继承。

    受援人丈夫的逝去,使原本就非常困难的家庭犹如笼罩在阴霾之中,法律援助及时为其伸出援助之手,解决了这个贫困家庭的当前困难,看到当事人一丝幸福的笑容,法援人员深深感受到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崇高责任感。(法援中心:钟明辉、廖彤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