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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庭前调查评估相关问题探讨及建议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9-25 11:05:00
  • 庭前调查评估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开展的受托行为,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等国家机关拟决定对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刑事案件判决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社会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量刑时参考的一种辅助性司法活动。

    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庭前调查评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拟判决对象的主观恶性、社会背景、精神状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对该对象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照,该制度对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保障作用,有利于提升对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做到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重新融入社会。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庭前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庭前调查评估时间不足

    在工作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提及在农村地区开展庭前调查评估时遇到很多不便。农村地区的地理环境和交通环境等状况皆与市区不同,而现行的庭前调查评估制度并未明确区分城市和农村地区,因此导致农村地区调查工作的开展异常困难。榆中县总面积达3300多平方公里,超过20个乡镇,北山地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这与在城区从司法局到下属司法所只需几分钟车程甚至步行便可到达的情形迥然不同。在城乡庭前调查评估工作内容相同的情况下,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交通不便,调查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因此更为突出。

    目前,《甘肃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实施办法》规定的调查评估期限是在接到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10日内完成。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因不受普通程序案件送达时间的限制,简易程序及快速办理程序案件通常在收到案卷材料的一周内就安排开庭审理,但此时庭前社区矫正材料尚未完成,对于该证据,无法在庭审时予以出示使用。

     

    2、评估方式不统一

    庭前调查评估的通俗化表达就是“找茬”。罪犯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通过有关法律文书了解,但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需要通过细致的调查才能得知。比较之下,走访环节虽有利于反映真实信息,但主观性较大;量表的优势则在于将评判标准量化,但又可能因设计不科学而导致适用僵化。

    在我院收到的其他地区庭前调查评估中发现,部分地区庭前调查评估就首先通过量表对调查对象进行打分,评分项目包括表现情况、受害人的意见、居住条件、监管情况等,之后再结合走访等方式进行全面调查,做出适用、不适用和慎用非监禁刑的建议。这样的调查评估意见更科学,更合理,能够更真实的反映被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

    由此可见,各司法行政机关对于量表的使用尚存在较大争议,而若各行其是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庭前调查评估结果欠缺科学性与公平性。

     

    3、调查报告效力不确定

    根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受委托对调查对象进行调查评估之后,要出具一份调查报告,法院参照该报告最终裁判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于该报告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应将该调查报告认定为类似于西方国家法律中的“品格证据”,即将其作为一种证据进行使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调查报告仅仅属于量刑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对于是否对被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提出意见,司法机关在考量时予以参照,但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我院在实际工作中,将该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建议的一种,但若仅将调查评估报告认定为量刑意见,则不能体现其真正价值,并可能会出现报告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司法机关最终仍裁判适用社区矫正,交由社区矫正机关予以执行,导致矫正对象不符合矫正条件,矫正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

     

    二、社区矫正庭前调查评估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甘肃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实施办法》,就社区矫正庭前调查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应采取庭前调查评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主要包括:(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三)被判处管制的;(四)被宣告缓刑的;(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2、委托机关应当为作出相应决定的机关,即哪个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决定,就由哪个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3、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一)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关系及表现情况;(三)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在看守所表现情况;(四)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其的评价和反映;(五)受害人的意见;(六)拟禁止的事项。

    4、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委托机关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函并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或刑事自诉状副本(法院),并同时将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函抄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于一般案件,应在7日内发出委托,对于“轻刑快办”案件,应在3日内发出委托。

    5、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机关社会调查评估函后,应及时通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接受调查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结束后,司法所要认真研究,提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和建议,并起草调查评估报告,经司法所长审核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须认真审阅调查评估报告,对调查评估报告有疑点的要指派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一般案件社会调查评估工作须在10日内完成,“轻刑快办”案件的社会调查评估工作须在5日内完成。

    6、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委托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于案件提起公诉时一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后,应及时审阅。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宣读、质询。必要时应通知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决定是否采纳调查评估意见。诉讼参与人对调查评估意见提出质疑的,由法庭审查并决定是否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或者采纳调查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