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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司法信息(总第24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6-21 1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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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24

     

    龙南县司法局                    2013-04-15

     

    信息快递

     

    县司法局编印万份法律知识读本送村进企

    为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县司法局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精心编写了《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简易读本》,并印刷1万份近期将免费发放到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253家企业员工和全县105个村(社区)居(村)民手中。

    据介绍,《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简易读本》共选编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近20多部与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法律法规条文逐一进行解析,并附有部分案例,切实把符合群众需求的法律知识送到群众的手里、身边,方便群众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权益。

     

    县司法局积极参与“平安?法制龙南”主题宣传活动

     

    49上午,根据县综治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县司法局组织抽调业务精通、熟悉法律的工作人员组成宣传组,积极参与了在滨江广场开展的“平安?法制龙南”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组一行以设立咨询服务台、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活动中,共向过往群众发放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宣传资料5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30余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孟利)

     

    一线传真

    武当司法所倾心为民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43,武当镇石下村村民赖来娣拿着盖好章的《法律援助申请书》不停地向司法助理员小刘道谢:“姑娘,真的太谢谢你了,如果不是你我真不知道该找谁,去哪里办法律援助手续。”看着赖来娣的法律援助申请已被县法援中心受理,小刘也发自内心地为她感到高兴。

    原来,127610分,钟某波驾驶的某牌照车与余某荐驾驶的某牌照车(赖来娣搭此车)发生相撞,造成赖来娣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钟某波负主要责任,余某荐负次要责任,赖来娣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赖来娣多次要求责任人赔偿医药费,但均未果。年老体弱的赖来娣唯一的儿子是个残疾人且在外地工作,无奈之下她只好求助司法所。了解情况后,小刘立刻帮她复印好相关材料,填写好《法律援助申请转办单》交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很快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帮她填好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并叫她到镇里盖章。不知办事程序的赖来娣再次找到小刘,小刘又带她去党政办盖好章。

    据悉,武当司法所了解到很多村民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够、不清楚法律援助申请程序的现状后,结合“三送”、驻村等工作将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并尽力协助申请人办理各种手续。          (武当司法所刘晓莉)

     

    人民调解案例

    武当司法所联手市中院“三送”工作队

    成功调解一起争议多年的土地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35日上午,武当镇横岗村村民赖某远老婆叶某坤,突然将赖某阳种在某秀家土里的大蒜全铲了,骂对方侵占他家的土。事实上土地是某秀家的,赖某阳家耕管了五六年,赖某远一直没争,那天却突然来争,当时大蒜都已长出蒜包,很快就能收获了。赖某阳老婆气不过,也拿起铲子铲了两块赖某庆家的菜,赖某庆也气得想打叶某坤,原来赖某庆家也租种了某秀家的田,双方有租赁协议,每年按时按要求交租,可他老婆却被叶某坤以侵占他家田土为由骂了四五天。

    事实情况:

    接到申请后武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小廖和小刘立即和村干部一起先后到争议双方家里调查情况。

    在赖某远家里了解到:赖某秀和赖某远是同父异母的姐弟,赖某秀母亲陈某兰只生了一个女儿,而赖某远的母亲则生了两个儿子,赖某远排行第二,于是他们的父亲按农村习俗将赖某远“过继”给了赖某秀的母亲陈某兰。赖某远称在陈某兰在世时,他会帮她干些农活,如收稻子等,她摔伤后他带她去赖余福诊所医治,花了480多块钱,是陈某兰不愿再去医治,他才没再带她去县城等地医治。不久陈某兰就过世了,赖某远说她过世后的烧埋也是他一手操办的,赖某秀只出了500元钱。他还拿出他争田土的依据——2002730日的调解协议: 1、从2003年起,陈某兰名下的田、土、山场由赖某秀耕种;2、如赖某秀不耕,则由村里收回,再由村委会优先考虑赖某远兄弟俩承包耕种;3、如以后赖某娣(注:赖某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一直和陈某兰一起居住,后因读大学将户口迁出,现大学已毕业,在外工作。)会在横岗成家立业,则由赖某娣耕种,其他人不得争;4、赖某秀耕种时,全部田土都要自己耕种,若发现有田土赖某秀给别人耕,则由村里收回,再让赖某远兄弟俩优先承包;5、费税由耕田人负责。在该调解协议中,赖某远称其争的是继承权,不是田土。如果某秀自己耕种陈某兰的田土,他没意见;但如果给他人耕种,就必须过问他。

    可在赖某庆家,调解员了解的情况却完全是另一回事。

    除了赖某庆夫妇,还来了自愿前来作证的人:白某运、叶某凤、叶某秀,均是本村人或是陈某兰的邻居。白某运说赖某远的话都是假的,他们根本没照顾过陈某兰,无论是平时还是她生病的时候。倒是那杨村人(赖某秀现在的丈夫)非常好,陈某兰生病的时候他在县城都回来照顾她,带她去看病。叶某凤说,赖某远对陈某兰不仅不照顾她,还骗领了她家的1000多块砖钱(注:将田土租给砖厂的租金)。陈某兰火化时他不出钱,赖某秀出了钱。叶某秀也说赖某远根本没照顾陈某兰,却一直试图争她的田土。

    赖某庆夫妇强调,赖某远要与赖某秀争土地与他们无关。他们是租赖某秀的田,且有协议:“赖某秀将位于上的二(面积为一亩二分左右)租给赖某庆家耕种,每年租金一百元整,每年年底前及时交清,不得拖欠。租种时间为2012年到2017年。”其它证人也都能证明该租赁事实。

    赖某秀在跟调解员诉说时更是一肚子的委屈:赖某秀母亲陈某兰是日本人,不会干农活,日子过得非常苦。赖某远过继过来后对她母亲非常不好。在她母亲过世前一年,赖某远以有人争山为由骗到她们的林权证冒领了1300元砖款。赖某远以前说会对陈某兰生养死葬,可当陈某兰生病时,叫他把冒领的砖款拿出来给陈某兰看病,他都不肯,说要用来做风水。她说她母亲火化的钱都是她出的,因她当时要看护遗体,就把钱交给赖某远去开收费票据,当时她女儿还特意再数了一遍。

    调解过程:

    了解清楚情况后,调解员将争议双方叫到横岗村委会,赖某庆和赖某阳两户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和白某运等自发前来作证的证人也自发赶到了调解现场。为了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此次调解由镇挂点“三送”工作队员、与各方当事人均不认识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刘上升、法官王立华主持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赖某庆、赖某阳、赖某秀三家人及证人们的情绪均异常激动,在场人强烈谴责赖某远夫妇,要求调解员主持公道。经验丰富的刘主任和王法官在司法员小刘和小廖的协助下丝毫不受干扰,冷静、公正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审查双方的证据,主持双方举证质证,分析相关的法律关系。

    调解中,王法官首先否认了2002730日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原因是“过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赖某秀持有的土地证上写的是陈某兰和赖某秀的名字,与他们的父亲也没有关系,所以赖某远无继承权。对于赖某远说的花480元钱给陈某兰治病一事,有医生赖余福本人和他出具的收据为证,赖某秀方无异议;对于那1300元砖款,赖某远承认他确实领了,但他认为他过继给了陈某兰,他也有份。而对于火化的钱,双方各执一词,却都无充足证据证明,赖某秀说全部都是她出的(共1000元),赖某远却说她只出了500元。为了化解纠纷,王法官提出,赖某远花钱给陈某兰治病赖某秀应该感激他,就算赖某远出了500元火化费,这500元和480元的医药费可与1300元的砖款抵消掉。

    因多年来,相关的土地纠纷早已弄得双方疲惫不堪,特别是赖某秀方,因此她愿意退步,赖某远方虽有点不甘心,但他老婆叶某坤对调解员公平公正的调解也心服口服,当即签了字。赖某远虽同意调解员的调解方案,却迟迟不签字。

    意识到赖某远可能有所顾虑,不便当众人面说,调解员王法官当即让其余人员回避。赖某远这才跟法官说,第三人和证人的激动让他有点怕。原来他也希望通过此次调解彻底解决问题,可陈某兰名下的菜园土一直是他家在耕种,其中有一块在他家门口。他希望说清楚,菜园土归他家,旱土归赖某秀,另外赖某秀得承认他发了证的山是他的,不能再与他争。

    为了处理好田土纠纷,确保将来不再发生纠纷,于是调解员征求赖某秀的意见。没想到看似柔弱、好说话的赖某秀却坚决不同意,一方面是这么多年来,她与母亲、女儿好讲话才被赖某远家欺负那么苦,因此她再也不敢让步、不愿让步;另一方面,赖某远家门口的那块菜园土和赖某金家的土相邻,赖某金在他家土上建房子时超出界线,赖某远家因此一直和他家争执不休,还打过架,赖某秀对此心中有顾虑。于是王法官提出到现场看那块菜园土,划分好界限,不能因为赖某秀的赠送行为影响到赖某远家的基本生活与出行,产生新的纠纷时,赖某秀才说她早已将那块地置换给赖某金家,双方还写了字据。王法官看到赖某金拿来的字据后,觉得合理合法,对此字据予以了确认。

    针对山林权属,调解员当着众人的面讲解了山林权证的历次变革,及195319822007三年颁发的林权证的关系,让赖某远知道他所持有的2007年的林权证是有一定问题的,赖某秀持有的19531982的证是证明她拥有山场权属的有效权源依据。赖某秀为了彻底处理好纠纷,愿意将山场送给赖某远。

    调解结果:经过一下午的调解,争议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田、土的承包权归某秀享有,赖某远与赖某秀不存在土地争议;2、赖某远支付陈某兰的火化费1000元、医药费480元与赖某远领的1300元砖款抵消,互不补偿;3、赖某远与赖某阳在租田地上农作物损失互不补偿;4、既往不究,双方不得再因此事产生纠纷。

    案件点评:本纠纷涉及人数多,争议双方的矛盾复杂、积聚时间长,赖某远方和第三方的矛盾也不是第一次爆发。因2002730日的调解协议的存在,赖某远的“维权” 似乎有理有据,但该协议具有不合法性。在武当司法所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送”工作队联合调处下,各方都满意最终的调解协议。赖某庆等人高兴地说:“这个纠纷处理好了,我们就可以安心地在租来的田土里翻耕播种了。”         

    (武当司法所 刘晓莉)

     

    简讯

    ?      411,在全县政法工作会上,袁志奇、张祖宏被县委政法委评为2012年度优秀政法干警;肖晓洪、林育城、肖东华、杨南火、廖晓明、廖金全、钟心恒、朱川子、赖辉煌、肖明根、赖月生、李林福、张娟婵、廖立勇、廖志全、王荣青等16位同志被县综治委评为2012年度优秀人民调解员。

    ?      近日,县人保局邀请法律工作者举办了一期由全系统干职工参加的《宪法》知识培训班。授课人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等逐一进行了解读。通过学习,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

                    (县人保局 陈星星)

    法律援助案例

    失地农民被撞伤  赔偿标准起争议

    法律援助解难题  受害者终获赔偿

    里仁镇某村的李某,因20085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就治于龙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左肺下叶局性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并已行左肱骨骨折切虎复位内固定术,200986日因骨折处钢板断裂而再次行钢板拆除重新复位内固定+植骨术。2012年李某右肩部经常疼痛,活动受限,经医院诊断,是交通事故受伤后遗症所致(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几年下来,肇事方只是象征性地给了点医药费,如今身体还未痊愈,他找到车主要求对方给个说法,但对方却置之不理。

    气愤之余,李某想到了打官司。可年逾六旬的李某因105国道2002年扩建及里仁工业区开发,承包土地被征,已成为失地农民,靠政府的低保维持生活,李某无钱打官司,便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考虑到李某的困难,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很快指派中心副主任钟明辉承办此案。接案后,承办人员立马到伤者家了解情况。

    原来,2008528日,江西吉水司机肖某驾赣D038106大货车,在105国道边上的旭东饭店倒车驶上105国道(里仁镇路段),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倒车,致使该车尾部与往龙南县城方向直行由李某驾驶的嘉陵二轮燃油助力车相撞,造成助力车损坏和李某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龙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肖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承办员了解案情后,多次电话与肖某协商不成,无奈之余起诉到法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肖某作为肇事司机,车主庞某、江西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赣D38106车所有权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依法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29法院受理了此案,2012927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期间,承办人员发现遗漏了侵权主体,认为李某事故手术后曾有内固定钢板断裂存在因钢板质量问题造成李某损害扩大事实,对此龙南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当庭申请追加龙南县人民医院为被告。经法院审查,认为龙南县人民医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决定追加该医院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11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肖某(司机)和庞某(车主)外,原告李某及代理人钟明辉、被告吉水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及追加的被告龙南县人民医院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上,原、被告对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及原告李某二次住院治疗的情况和李某受伤后构成八级伤残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法院也予以确认。

    几方的争议焦点是:1龙南县人民医院在治疗原告病情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其植入原告体内的钢板断裂是否系其提供的钢板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责任比例和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2被告吉水保险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哪些项目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部分被告吉水文峰公司、被告肖某、被告庞某三方如何承担?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各项损失计算的标准是否准确,即:原告是否属失地农民?如是,是否应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损失?如适用原告所主张的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费用是否计算合理、准确?法庭上,原、被告代理人唇枪舌战……

    法院经最后经审理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1105元给原告李某。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26.97元给原告李某。三、由被告庞某(车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181.23元给李某。四、被告庞某垫付的医疗费计人民币55860元,由原告李某予以返还。五、由被告龙南县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2925.33元给原告李某。以上费用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以被告支付近24万元给原告而结案,法院最后采纳了原告代理人钟明辉的主张,参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使李某获得了更高的赔偿。李某手拿判决书,激动地对承办员说“谢谢”。

    案件点评: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者适时追加医院为被告,强调“原告多年前已是失地农民,其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说明其应按非农人员(城镇)相关标准计算其赔偿”的代理观点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使受害方得到了更多的赔偿,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县法律援助中心  廖彤彦)

     

    省外聚焦

    北京海淀受理首起强执人民调解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首例申请执行人民调解协议案。

    出于感恩,张某的父母将其三居室房屋中的一间赠予恩人刘某,父母去世后,张某与刘某因房屋分配屡发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司法确认,但张某却并未按约定履行承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淀法院法官孟凯锋介绍说,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是非诉讼与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的作用。今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013-04-08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