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司法信息(总第25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6-21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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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总第25期
龙南县司法局 013-04-30
【信息快递】
赣州监狱领导母亲节前夕看望慰问困难服刑人员家属
为了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4月23日,赣州监狱服刑指导中心副主任梁乾玲一行5人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及桃江司法所同志的陪同下前往桃江乡服刑人员廖某家中看望其患病的母亲,送去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据了解,廖某现正在赣州监狱服刑,母亲身患重病,家庭困难。慰问团一行给廖某母亲送上牛奶、水果等慰问品以及廖宁在监狱通过特许为母亲亲手制作的毛衣,详细介绍了廖某在狱中的改造表现,并关切地询问老人的生活情况和身体状况。工作人员告诉廖母可以对儿子说些教育嘱咐的话,他们可以录制回去播放给廖某观看。面对镜头,廖母叮嘱儿子廖某要听从政府的话,好好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以此来报答党和政府的关怀以及家人的期盼。穿上儿子亲手制作的毛衣,廖母眼噙热泪地说“党的政策就是好,感谢政府!我做梦也没想到,儿子虽犯罪了,但政府还牵挂着咱家里的事,监狱领导还亲自登门看望俺。”
(桃江司法所 胡琦)
各所学习贯彻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二)
南亨司法所:化解宗族坟地及医患纠纷各一宗;拟在圩镇建设提升点打造全县首家法治文化广场。
渡江司法所:受理诉调对接案2件,并调解成功;拟逐一走访莲塘、果龙2个司法行政满意度示范村装有固定电话的所有农户;正在对司法所业务用房进行装修。
夹湖司法所:注重林业及油茶基地建设项目纠纷排查、调处;已落实30米法制宣传长廊,首期宣传内容已喷绘完毕。
【一线传真】
大爱温暖迷途浪子心
刑释解教人员赖某华,男,1994年6月1日生,初中文化,家住武当镇石下村赖屋小组。2011年2月因贩卖毒品罪入狱,2013年2月11日出狱。
第一次到司法所报到,赖某华抵触心理很强,站在司法所门口不肯进门,且站无站相,还叼着一根烟,一副小痞子的样子,和他本分实诚的父亲、哥哥和嫂嫂形成鲜明的对比。原来他把司法所看成是和监狱一样监管他的部门。他觉得他已经刑满释放,不该再受管教。他父亲告诉我们说他一直很叛逆,家里一直对他管教严格,仅一个月没带他在身边他就出事了。经过这件事和两年的监狱生活,他虽变得更懂事些了,但还是有点叛逆。出来后家人待他更好,对他管教更严格,他哥哥嫂嫂平时去哪都带着他,生怕他不适应或者被人嘲笑。可他却不理解,以为家人限制他的自由,也不明白为什么要来司法所报到。
了解此情况后,司法员小刘马上找到了赖某华有抵触心理的原因:一是他对安置帮教工作不了解,二是他父亲的教育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于是小刘一方面详实的讲述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让他们对安置和帮教有了全面认识;另一方面又帮赖父分析了导致儿子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有针对地指出父母对孩子过于严厉和敏感的危害,并讲述了一些父母过于严厉和敏感以致孩子误入歧途的案例。
赖父是一个爱面子的人,也很想教育好儿子,可他不是很懂方法。听了小刘的话,他仿佛找到帮手一样高兴,让小刘多开导开导他儿子。于是赖某华、小刘双方互留电话,小刘还让赖某华不要怕,有时间就给工作人员打打电话、聊聊QQ,来所里喝喝茶也可以,找到了工作或者换了新工作、新电话号码就告诉工作人员一声,有什么困难也可以跟工作人员说,所里有能力帮的尽力帮。同时交待赖父不要把赖某华曾服刑一事看得太严重,他出来了是要帮他适应,但别太敏感,以免加强“标签效应”。
也许是小刘的话消除了赖某华的抵触心理,一个多月后,赖某华突然在一个星期天的晚上9点,打电话给小刘报告他的行踪,报告完后却没马上挂电话,而是询问小刘是否上QQ。小刘凭直觉意识到他有不方便跟其他人说的话要跟她说,于是加了他的QQ,并延缓休息跟他谈了下心。原来他最喜欢的女朋友嫁人了。他很喜欢她,希望她过得好,可她婚后过得很不幸福,经常找他。因此他心里很乱,觉得自己进去(监狱)两年,出来后什么都变了。
后来,赖某华又多次在QQ上跟小刘联系,倾诉他的烦燥、压抑和无聊。通过交流,小刘了解到他喜欢溜冰、蹦迪,很容易冲动,因为太早谈恋爱,初中没毕业就学坏弃学了。在最近的一次聊天中,他提到一个一直很关心他的人听说了他的事后问他犯事的原因,他不知道怎么回答,很烦。当他如实回答后,感觉对方没以前和他聊天的激情了,有一次他还说赖某华坏得很,赖某华很沮丧,还问小刘:“如果我是坏蛋,你还跟我聊天吗?”小刘知道是“标签效应”让他变得怀疑自己、封闭自己和不那么自信了,就答“聊啊”,继续像和其他朋友一样跟他交流。有一天他突然说“老师,给我上课吧。”吓了小刘一跳,以为自己说教太多了,没想到他说:“我把你当老师,我喜欢你教我,因为我能从你这里这感受到以前没有的东西。”还让小刘教他现在最常用的做人做事、与人相处的道理。当小刘说到“遇事不要冲动,凡事三思而后行”时,他跟小刘讲了年后发生在他家里的一个恶性纠纷,他说 “当时我差点就灭了他”。那事至今未解决,他问小刘该怎么办,小刘就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上跟他分析了一下,教他怎么处理,叫他千万要克制,不要冲动,不要动手,有需要随时可以找司法所。最后他说:“再犯罪是不会了,谢谢你,姐。”
笔者手记:通过对赖某华的开导和帮教,笔者认为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首先要尊重和平等对待安置帮教对象,其次要让其了解安置帮教制度,第三要对帮教对象有一定的了解,真心帮助他们。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消除他们的戒心和抵触心理,取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武当司法所 刘晓莉)
汶龙司法所邀请志愿者为社区服刑人员
讲述抗震救灾故事
4月28日上午,汶龙司法所在里陂村委会举行抗震救灾志愿者事迹报告会。徐荣森、魏传亮等4位从四川地震灾区一线归来的志愿者向该镇7名社区服刑人员讲述了在这场特殊战斗中的亲身经历。
四川雅安“4?20”地震灾害发生后,这4位志愿者带着全县人民的祈福和祝愿,迅速赶赴灾区,和无数参与抗震救灾的志愿者一起,共同谱写了一曲大爱无疆的赞歌。四名志愿者的志愿抗灾事迹感染了在场的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表示要学习志愿者们不图名、不图利的无私奉献精神和时刻心系人民、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的坚强品质和不畏艰险、勇于牺牲的高尚情操。会后,社区服刑人员还参与了打扫卫生、修树剪草等公益劳动。
(汶龙司法所 王利)
杨村司法所坚持“四公”调解矛盾纠纷
杨村司法所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坚持“四公”为民,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公布情况。对那些影响广、反响大、疑难复杂且不涉及隐私的矛盾纠纷,以镇调委会的名义,将矛盾纠纷的内容、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参与调解的人员张榜公布,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二是公众参与。参与调解的人员,包括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他们既是知情者、又是见证者。三是公开讨论。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先让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和理由,然后让参与矛盾纠纷的各方人员发表意见、各抒已见,再由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提问,公开分析情况、秉公评议。四是公正处理。在公开讨论的基础上,集思广益、采取法字当头、情理并举的方式,对纠纷进行客观分析,讲法律、讲事实,对矛盾纠纷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
(杨村司法所 廖金全)
武当司法所大力做好反邪教工作
4月24日下午,武当派出所抓获几名非法传教、信教的“全能神”邪教信徒。鉴于派出所人手不够、女性干警人数不足,派出所所长刘光鸿向镇政府求援。司法所所长曾石庚了解情况后,让司法员小刘放下手头的工作,全力协助派出所看管审讯。其中一个头目型嫌疑人反侦察能力极强,完全不配合警官的审讯,审讯从下午三点一直进行到晚上十点半,直到审讯结束司法员小刘才离开派出所。
据悉,武当司法所高度重视“全能神”邪教的防范、转化和打击工作,不仅下村发放反邪教宣传单、悬挂反邪教横幅、宣传牌,还结合人民调解、“三送”、法律援助宣传等工作大力宣传反邪教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抵制“全能神”邪教的意识和能力,深受村民欢迎。
(武当司法所 刘晓莉)
【工作擂台】
2013年4月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
单 位
龙南镇
桃江乡
关西镇
里仁镇
东江乡
汶龙镇
南亨乡
临塘乡
武当镇
杨村镇
渡江镇
程龙镇
夹湖乡
黄沙
东坑
安基山
九连山
合计
累计
调解纠纷统计
受理纠纷
20
4
2
2
2
3
2
2
8
7
6
2
4
3
2
0
0
69
247
调解总数
20
4
2
2
2
3
2
2
8
7
6
2
4
3
2
0
0
69
247
涉案当事人
65
15
120
4
5
6
4
12
56
20
13
0
50
9
5
0
0
384
567
调解协议涉及金额(万元)
0
0
0
0
0
24.5
0.1
0.2
17
80
30
0
0
0.1
0
0
0
151.5
196.4
调解成功数
20
4
2
2
2
3
2
2
8
7
6
2
4
3
2
0
0
69
234
重大疑难复杂
12
0
0
0
1
1
0
1
4
0
1
0
0
0
0
0
0
20
51
参与联调
0
0
0
0
1
0
0
1
2
3
3
0
0
0
0
0
0
10
49
防止群体性上访
0
0
0
0
0
0
0
1
1
1
1
0
0
0
0
0
0
4
18
预防群体性械斗
0
0
1
0
1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4
19
防止民转刑
0
0
0
0
1
0
0
0
1
0
0
0
1
0
0
0
0
3
10
调解纠纷类型
劳动纠纷
0
0
0
0
0
2
0
0
1
0
1
0
0
0
0
0
0
4
13
交通纠纷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1
7
征地拆迁纠纷
9
0
0
0
1
0
0
0
0
1
0
1
0
0
0
0
0
12
55
医患纠纷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赔偿纠纷
1
0
0
0
0
1
1
0
2
0
2
0
1
2
0
0
0
10
29
婚恋家庭纠纷
2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1
0
0
5
28
邻里纠纷
3
4
0
2
0
0
0
0
1
3
1
0
0
0
1
0
0
15
52
其他
5
0
2
0
1
0
1
2
4
2
2
1
2
0
0
0
0
22
61
合 计
20
4
2
2
2
3
2
2
8
7
6
2
4
3
2
0
0
69
247
累 计
56
11
4
9
15
22
9
14
22
20
17
9
21
14
3
1
0
247
247
【简讯】
4月11日,县效能办发布第一季度全县作风建设监测指数,县司法局即时测评满意率99%,月综合测评满意率100%,综合满意率99.3%,在57个监测对象中位列第24名。
南亨司法所向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全面宣传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并协助符合政策、有建新房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家庭落实土地、水泥、砖块和资金,目前已有2户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新建起了水泥房。 (南亨司法所 胡敏)
4月17日上午,里仁镇4名社区矫正对象和5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来到冯湾村新圩清扫地面垃圾,铲除水沟淤泥,清除临街房屋外墙上的“牛皮癣”广告,以实际行动投入爱国卫生月活动。 (里仁司法所凌声明)
【人民调解案例】
“捍卫”风水宝地起纷争 联动调解化纠纷促和谐
案情简介:南亨乡助水村花树下、山前、老围三小组(旧称上助)及三星村、石门村部分村小组叶姓群众的众风水坐落在助水村中段,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叶氏族谱中记载为“网形”,也即在风水“网状”辐射范围内不准其他人再建风水。2010年,助水村围仔村小组(旧称下助范围)叶明某在征得上助部分群众的同意下,在相隔叶姓众风水500米处修建了一穴风水。从2011年开始,叶姓众风水每年清明扫墓时,群众都认为叶明某家的风水在“网形”之内,影响着众风水,要求叶明某家搬离风水,但叶明某不同意并一直未搬,由此双方矛盾激化。叶姓众风水群众相约在今年清明节祭祀活动后,集体把叶明某家的风水铲除。叶明某的儿子叶华某年轻气盛,扬言谁先动自家风水先斩了谁。该案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处置,一场群体性斗殴流血事件随时可能发生。
调解过程及结果:4月5日,南亨乡党委、政府得到这一消息后,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稳控工作,落实了应对措施。一方面分成两个工作组,分头分别深入到众风水相关农户家中展开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控制住事态,同时做好叶明某思想工作,用“先来后到”、风水学也讲究“以多欺少”的道理力劝叶明某搬离自家风水。另一方面立即启动了信访维稳应急预案,经请示县分管领导,抽调周边乡镇公安派出所干警参与稳控工作,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第三,成立调解工作组,到坟地现场查看,走访相关人员,掌握案件情况后周密制定调解方案。
4月6日(清明节)这天,在维护众风水群众祭祖活动正常秩序的同时,调解工作也同步开始进行。叶姓众风水群众代表认为,叶明某建风水只问过了少部分人,不代表叶姓家族,现在叶明某家的风水对众风水有影响,有叶姓族谱作证,必须无条件搬离,不答应今天就集体把它翻掉。叶明某却说,搬离自家风水可以,但要满足其两个条件:1、修风水要有个时间的搬迁过程,要给一定时间实施搬迁;2、他家修风水时已经征得叶姓部分群众的意见,修风水所花费的2万多元,叶姓众风水群众也有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双方各持主张不同,一时难于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组干部耐心向双方讲清 “同是叶姓宗族血脉”应顾“大亲情”的道理,又帮助双方分析和解与继续恶斗下去的利弊,以历史上发生流血事件的案例进行警示,引导当事双方以和为贵。经过反复调解,直到当天中午11点30分,纠纷双方终于达成共识:1、叶明某户同意在今年冬至日前将自家风水搬迁,期间众风水群众不得毁坏叶明某户风水。2、叶明某户新建风水,上助叶姓众风水派人包红包一个,大小金额自愿。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并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司法所干部在祭祖活动现场宣读调解协议后,双方群众皆大欢喜。
案例点评:随着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广大农民修风水、重祭祀的热情又一次迸发了出来,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本风水纠纷案的成功调解归功于南亨乡相关部门配合紧密,联动迅速,周密安排,应对有力,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优势和作用,将这起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在萌芽状态。
(南亨司法所 钟佐华 胡敏)
【法律援助案例】
钩猪意外受伤致残 法援之手温暖人心
案情简介:王某受朋友曾某邀约到其承包的龙南县某生猪定点屠宰场做工。曾某与屠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要求曾某负责岗位定员人数,逢时节屠宰量大时,曾某负责增加人员并给付报酬,王某负责钩猪放血,属于基本定员人员之内。王某到屠宰场上班的第三天,适逢县内某大型超市开张让利酬宾,需要大量猪肉供应,给屠宰场带来较大压力。这天,王某上班时,猪栏的猪相互挤脱,刚刚压在王某手中铁钩勾住的猪身上,猪一个翻身四脚朝上,王某左手铁钩顺势从自己脸上划过,尖勾勾入眼眶,王某剧痛,松手捂眼、倒地,同事们赶紧送医院抢救。一星期后,王某仍觉疼痛未减,连同另一只眼睛都痛得难受,要求转往广州中山附属眼科医院医治,并向屠宰场要求给付医疗等费用,屠宰场不予支付。
在诉求无门的情况下,王某来到了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即决定援助,并指派了辖区内认真负责、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唐晓端承办该案。
承办过程及结果 :接受案件后,承办人立即着手展开了调查,并与场负责人联系,言明县级医院因技术设备有限,要求预先支付部分款项以便转到广州中山附属眼科医院治疗,以免贻误了眼睛最佳医疗时机,尤其王某刚三十出头,其妻带两小孩无经济收入,一家全仗王某收入过日子。场负责人听了承办员的合理劝说后支付了四万元,王某即办理转院手续。幸亏及时转院,避免了眼睛伤处的深度感染。经治疗矫正,王某恢复基本良好,回到家乡调养。就王某的赔偿,屠宰场认为王某才工作三天就出这样的事,觉得自己亏大了,想让另一承包人曾某担当,曾某说自己虽是承包人,实际上只是个同班做工的班长性质,待遇与王某及其他工友一样。承办人员一边为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一边申请工伤认定,经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八级伤残,按残级计算赔偿费用约十多万元。对这一赔偿金额,双方僵持不下,尤其是屠宰场方意见较大,认为在场工作的工人几十个,而且这本身是危险作业,大伤小痛时有发生,你王某一个人才上几天班就让场里陪个十多万,原本就是小本公司,经不起几下折腾就会倒闭……
2013年1月,在县仲裁办工作人员和承办人以及屠宰场法律顾问的调解下,本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反复劝说,最终未按标准硬套,以双方接受为准,达成调解协议,屠宰场共付八万元给王某(不包括前期支付的四万元),双方高高兴兴在协议上签字。
案例点评:本案中,为避免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承办员及时劝说屠宰场首付四万元,并及时转院。同时,坚持治疗和赔偿两不误,及时申请工伤与仲裁,尽力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的遭遇是不幸的,但法律援助之手使其心灵感受到了温暖的曙光。
(县法律援助中心 钟明辉 廖彤彦)
【省内消息】
江西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常态机制 一年至少4次
从省司法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文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常规化、常态化机制,要求领导干部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按照规定,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年初要制定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计划,印发相关文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重点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并积极组织领导干部参加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市县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学习依法行政理论,集中研讨制约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难点问题。我省还将加大领导干部学法考核力度,设置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日常考核分值比重。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转摘自2013年04月23日江西日报)
上饶市余干县鹭鸶港司法所法律宣传实行“点单制”
今年以来余干县鹭鸶港司法所不断创新普法形式,近期探索出“点单制”法律宣传模式,将“我讲你听”的单向灌输式普法模式向“你点我讲”的普法模式转型,得到了广大农民的好评。
近期是春耕备耕关键时期,农民群众希望能得到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该所就有针对性的宣传《农业法》、《种子法》等,确保了春耕备耕的顺利进行。同时,近期也是每年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时期,该司法所还拟将与乡计生办联合普法,助力计生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据了解,该所的“点单制”法律宣传,主要是通过走访、征求意见等方式,到重点普法对象中了解法律需求,对普法对象的法律需求进行调查,在每次普法宣传开始前做到有的放矢,真正达到群众需要什么法律就宣传什么法律,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下一步余干县司法局将对“点单制”普法模式向全县各司法所推广。 (转摘自2013年04月25日江西普法网)
【省外聚焦】
浦口区司法局通过网上追逃成功收监一例脱管矫正人员
1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按照《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力量,联手将故意逃脱司法机关矫正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进行了收监。
社区矫正人员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浦口区法院少年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桥林街道司法所经过对其现实表现、矫正环境的综合评估,确定对其严管,并进行了手机跟踪定位。矫正期间徐某因经常性不遵守矫正管理规定,经工作人员谈话教育,仍不悔改,多次被警告处理。当年6月同案犯雍某被依法收监后,徐某如惊弓之鸟,不但不从中吸取教训,反而听信社会不良青年教唆,不再到司法所报到,并将定位手机关机,拒绝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人力多次查找无果,徐某自6月份以来处于脱管状态。为防止其重新犯罪,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区司法局及时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浦口区人民法院按照我局建议,准备对其执行收监。但矫正人员徐某始终处于脱管状态,运用一般手段根本无法找到。区法院碍于法律适用存在的障碍不能作出逮捕决定,造成无法使用公安网上追逃手段,而司法机关又无强制措施、技术手段,致使对徐某的收监工作始终无法执行。
随着《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对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区司法局立即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区法院及时作出逮捕决定送往公安分局,对徐某实施网上追逃,于1月22日将徐某在南京市一小区出租房抓获送进浦口看守所,24日区司法局与浦口法院到看守所向其宣布了收监裁定,办理了收监手续。
据悉,此例收监执行是《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南京首件通过网上追逃手段实现收监执行成功案例,浦口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已就收监执行环节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为全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扫清了认识上的障碍,为有效落实矫正监管提供了执行力保障。(转摘自2013-01-29浦口区司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