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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司法信息(总第28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7-22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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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南司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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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28

    龙南县司法局                     2013-07-22

     

    普法动态

     

    我县开展“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

     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之年,为高标准通过省、市“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完成“六五”普法规划任务,从715起至719,县法宣领导小组组织7个检查考核小组,对全县115个单位进行“六五”普法中期检查考核。

    检查采取听、查、看、评的方法进行。即听取各单位对本单位开展“六五”普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查看各单位普法资料;实地考察法治文化阵地,看该单位普法依法治理的成效;根据检查情况对该单位进行评分。

     此次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目的是通过督导检查,总结普法工作经验、培育和发现新典型、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县“六五”普法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

    县农粮局等单位积极开展百万网民学法律活动

    连日来,县农粮局、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和县农发办掀起学习电力法律知识热潮,开展了以《电力法》及《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等电力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学习活动,并印制安全节约用电、供用电条例等宣传资料。同时,单位干职工踊跃参加江西普法网“网络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普法热情,形成了“人人遵守电力法、电力发展靠大家”主题氛围。          

    (综合消息)

    里仁司法所积极开展夏季征兵法制宣传活动

    针对今年征兵工作时间由往年的冬季调整为夏秋季的新情况,里仁司法所主动靠前,积极开展服务征兵,普法先行法制宣传活动,保障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该所结合圩日赶集、征兵初检、“三送”活动等时机,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征兵宣传手册、设立征兵咨询点、退伍军人现身说法等形式向广大适龄青年广泛宣传《兵役法》、《国防法》及《征兵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征兵工作的新规定,号召广大适龄青年学生踊跃报名参军。截止目前,该所共为群众解答征兵政策咨询131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50多名适龄青年填写了《参军意向调查表》。(里仁司法所 肖明根)

     

    一线传真

    武当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出实效

    武当司法所树立抓调解、保稳定、促和谐的理念,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百姓、维护地方稳定为己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采取公调对接、诉调对接、结合“三送”调解、与其它站所联合调解等多种方式有效调处各类型纠纷,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

    2013年上半年,全镇各调委会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3起,其中重大疑难纠纷14起,预防群体性械斗6起,防止民转刑6起,防止群体性上访3起;涉及当事人223人,金额67.11万。

    (武当司法所 刘晓莉)

     

    人民调解案例

    死亡赔偿金分配引纠纷 调委会妥善处理止争端

    630凌晨12点,南亨乡叶某下夜班回家,行至105国道离家不远的地方,不慎掉入国道已塌陷的路坑内意外身亡。

    县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随后乡村干部也及时赶到保护事故现场。通过交警证实,死者叶某,男,现年47岁,系本县南亨乡人,出事前在县城某企业当保安。同时从围观群众中了解到死者的直系亲属有年迈七旬的母亲和年满21周岁的女儿;胞兄三个,其中老大已过世多年,老二举家在广东务工,四弟落户在定南三亨。

    在现场,死者的亲属情绪异常激烈,主观认为国道塌陷是因为某铁矿企业抽取地下水所致,要求该企业承担该事件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扬言在没有答应赔偿要求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强行把死者尸体运走,直至将死者尸体抬到某企业门口。当地政府领导根据当时的情形,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确保国道正常的交通秩序,把握事故处理的主动权,当机立断与死者家属谈判,并同时与公路主管部门及企业方沟通。通过做工作,企业方愿意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全权委托当地政府处理。

    通过谈判,达成如下协议:企业方委托南亨乡调委会处理此事,对该事件承担一次性经济赔偿金70万元后死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提出其他赔偿要求;赔偿金协议签订当天支付30万元,余额40万元10天内支付完毕;赔偿金支付到位后,死者亲属必须无条件处理死者火化等善后事宜。

    然而,令人出乎意料的事又发生了。在签订完以上协议的当天中午,南亨乡东村村有一妇女刘某找到死者家属,称自己系死者的合法妻子,提出有权参与对死者的善后处理和依法享受死者经济赔偿金的分配,但被死者亲属拒之门外。刘某不服,找到当地乡村两级组织请求协助调解和解决。针对这种情况,南亨乡调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刘某与死者双双丧偶后,于1997930日在当地民政所登记结婚,死者倒插门在刘某家生活两年后,刘某又随死者叶某回叶某居住地生活几年,2004年因叶某参与某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追捕6年半,一直在广西南宁躲避。叶某逃走后,刘某又返回她原居住地生活。2010年叶某回乡后,两人再也没有生活在一起。刘某已近十年不在叶某居住地生活,叶某亲属以为叶某和刘某已经脱离了夫妻关系。且刘某和叶某也曾闹过离婚,但最终因6000元补偿金争执无果未能办成离婚手续。

    刘某认为,其和叶某是合法夫妻关系,在当天事故处理时未征求她的意见就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她有权否认该处理协议,并提出除协议70万元补偿金以外,应另由企业再赔偿她70万元的无理要求,并扬言如不能满足她的要求就找正驻在我县的省委巡视组领导和到县市上访要求解决此事。

    74,刘某纠集其亲戚朋友10人,先后到县政府大院、县委大院无理上访。接访县领导对刘某及其亲属进行了劝解,并请律师给他们从法律层面寻找维权依据,引导他们走司法程序解决此纠纷,但刘某置之不听,仍然执迷不悟,继续无理缠访。

    虽多次缠访但无效,刘某最终认识到其唯一的权利就是如何享受70万元死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只好“放下面子”找到南亨乡调委会要求合理调处死者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变化,司法所、乡调委会积极协调死者家属双方进行调解。刘某以拥有结婚证、系死者合法妻子为由,要求与叶某的母亲、女儿一样,等额享受70万元赔偿金的分配。叶某亲属则认为这十多年来,刘某未尽作为一个妻子、媳妇、母亲三重角色的责任,不能享有对叶某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而且政府应该兑现当天的事故处理协议,尽快将剩余40万元赔偿金打入叶某女儿账户上以了结此事。刘某方则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她是叶某死亡赔偿金三个合法享受人之一,因叶某母亲还有另三个赡养人,她只应享受70万元赔偿金的三分之一强一点,要求先打入30万元到自己账户上。南亨乡调委会方则认为40万元由企业方备好,因为存在纠纷,将剩余40万元兑现给纠纷哪一方都不合理,也不合法,建议存入公共账户(公证处、法院等)上,等双方达成一致分配意见或走完司法程序后,按照法院的判决支配给双方。对三方意见,鉴于双方均不能接受,导致叶某死亡善后事宜曾一度无法开展。

    79,即叶某发生事故的第十天,也是政府按照事故处理协议要兑现剩余40万元赔偿金的最后日期。这天一大早,死者叶某的女儿、母亲还有三四十个亲属,拿着叶某的遗像,到政府要求兑现剩余40万元赔偿金。对此,乡政府领导在向上访群众宣传《婚姻法》、《继承法》,极力劝说,稳定上访群众情绪的同时,由司法所牵头,组织双方再次调解。此次调解从上午一直到下午5时。通过纠纷双方所在地的乡村干部多轮思想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叶某70万元死亡赔偿金刘某享有15万元,其余55万元归叶某的女儿、母亲享有,当天兑现;二是叶某女儿方负责叶某的善后事宜,刘某不承担任何费用;三是该纠纷就此了结,不得因此事故处理产生其他任何纠纷。第二天叶某亲属处理了叶某尸体的火化等善后事宜。(南亨司法所 钟佐华)

     

    简讯

     温氏集团龙南畜牧有限公司于2012年初落户武当镇后,武当司法所主动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承担该公司各种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并尽全力调处筹建期间遇到的租地、坟墓、土地权属、损害赔偿和合同等各种矛盾纠纷,受到该公司老板的交口称赞。       (武当司法所刘晓莉)

    710,县效能办发布第二季度全县作风建设监测指数,县司法局即时测评满意率100%,月综合测评满意率100%,综合满意率100%,在56个监测对象中位列第7名。

     7月10,江西省司法厅准予江西伯灵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

     

    诉调对接案例

    诉前调解化纠纷  争议双方均省心

    527下午,在武当镇司法所长的主持下,永安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横岗小河背林场厂长李某德和包工头陈某炎、陈某仁、叶某胜在司法所办公室签订了调解协议,李某德当场支付了拖欠这三个包工头的防火线造林款3万多元。当事双方因此化仇解怨,握手言和。双方均非常感激司法所为此事多方奔走所付出的辛勤劳动。

    此欠薪纠纷的起因发生于2007年第四季度和2008年第一季度。当时陈某炎、陈某仁、叶某胜和廖某洪、叶某坤、李某华六人一起承包了永安公司横岗小河背林场的清山造林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清山、炼山、割防火线、挖穴、造林、防火线造林等多道工序,每道工序价格不同。工程结束验收后雇佣双方就进行了结算。原本陈某炎、陈某仁、叶某胜、叶某坤和李某华并未发现问题,也无异议,这场欠薪纠纷可以说是由廖某洪胜诉引起的。

    2012年初,廖某洪因承包面积最大,同时牵涉小河背林场清山、造林和安基山清山卖毛竹两个项目的工程款与永安公司协商解决未果而到龙南县人民法院起诉,201274日杨村法庭的判决支持了廖某洪“请求永安公司支付小河背林场防火线造林款等款项及该款项与安基山清山卖毛竹等款项相抵”等诉求。判决后永安公司不服,并上诉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赣州中院于20121112日下达判决,该判决更改了部分一审判决结果,但仍支持“请求永安公司支付小河背林场防火线造林款等款项”的诉求。

    廖某洪起诉时曾邀约陈某炎等人一起去,但陈某炎等顾虑李某德和当时一县领导的兄弟关系,担心不能胜诉而没去诉讼。当陈某炎等得知廖某洪胜诉并得到他们没得到的小河背林场防火线造林款等款项时,心里不平衡了,于是拿着廖某洪的二审判决书到法院去起诉。法院没给他们立案,而是叫他们到司法所申请调解。因此,今年49日,陈某炎、陈某仁和叶某坤三人第一次拿着材料走进了武当司法所办公室。

    经过几次和他们的交谈问询,调解员才收集到相对完整些的证据材料,了解事情的原委和他们的诉求。他们的诉求有二:一是要求永安公司支付防火线造林款(180/亩),二是归还每亩15元的“扣留款”(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是因为什么原因扣了,也无证据证明确实扣了,只说廖某洪拿到了)。因数据繁多,且关系复杂,从廖某洪的胜诉判决书上工作人员并未看出他是否拿到了每亩15元的“扣留款”,也无法弄清楚每亩15元的“扣留款”因何而扣。

    得知他们到司法所申请调解后,李某德说每亩减掉15元是因为少做了一个下肥的工序;180/亩的防火线造林款用于弥补他们的损失了,原因是他们种的株距过大、挖的穴不够深、验收不合格;当时所有包工头开会时大家一致表决,同意这样做(用防火线造林款弥补公司损失)就结算工程款20%的质量保证金,不同意就不结算。当时因廖某洪和李某华不同意而没结算,而陈某炎、陈某仁、叶某胜等结算了,结算了就等于同意这样做。李某德对他们“反悔、不讲良心”的行为非常气愤。他还提出防火线造林的面积是防火线清理面积的一半,而非全部。他认为政府是怕叶某炎等上访闹事才凡事顺着他们。他要求到法院一次性解决问题,要有书面的材料。为此调解员跟他解释了诉调对接制度,还强调,司法所调解也有书面的卷宗,签订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他依然骂骂咧咧,毫无付钱了事的意思。于是调解员跟他简要讲解了《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告知其虽不是永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直接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他才极不高兴地提出会找陈某炎等,待双方协商好后再到司法所签协议。

    事后,李某德找到陈某炎、陈某仁和叶某胜协商,但未协商成功。陈某仁和叶某坤等均不同意李某德的说辞,不肯让步。但在调解员问询事情概况和查询他们的证据时给他们分析了他们在诉讼方面的劣势:时间久远,证据不好收集,诉讼耗时耗力,诉讼费又高,如果要请律师,律师费也不低。过了几天,陈某炎来到司法所,告诉工作人员,他因为急着赶往外地工作,时间上耗不起,而且他金额最少,希望快点解决问题,所以他同意让步,只要永安公司支付防火线造林款,且按20米算或15米算均可(注:防火线宽20米),15元每亩的“扣留款”他放弃追讨。他说防火线造林他们都是按照公司要求种的,实际种了15米,而非一半。

    为此,调解员和横岗村驻村干部到小河背农场听取李某德的陈述和意见,碰巧当时李某华也在场,经过双方的陈述争辩,工作人员了解到,少下肥工序、株距过大、挖的穴不够深、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确实存在,但都是天气原因和公司决策失误所致,且当时要么已扣钱,要么未追究。当时所有包工头开会可能提过用防火线造林款弥补损失的说法,但大家未表态(绝未同意)。后面李某德自己道出陈某炎等结算20%工程款是因为工人催要工资,廖某洪和李某华没结算是因为他们的工程款数额巨大,当时公司到账的钱不够,并非对弥补事宜做出表态。其他包工头都认为廖某洪有的钱他们也应该有,因为他们都比廖某洪种得好。对防火线造林问题,李某德提出内围和外围的概念(两边的山均属林场所有的防火线为内围防火线,按全面积支付;只有一边的山属林场所有的防火线为外围防火线,按全面积的一半支付),李某华和其他包工头均说施工时无此概念,大多数人不同意这种支付方式,但李某德和永安公司老总苏某安坚持分内外围付钱,15元每亩的坚持不付。

    后争议双方又多次和司法所联系,司法所也极力组织双方调解,但均因双方坚持己见不肯让步而未调处成功。经过反复做工作,调解员向双方都分析清楚了利弊,建议他们好好考虑,尽可能做出必要的让步,通过调解解决此案。经过一个多月的冷静和协商,最终陈某炎等三人决定妥协,并和永安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小河背林场与陈某炎、陈某仁、叶某胜结算清防火线面积按内围防火线全面积结算,外围防火线按50%结算,面积以施工任务单为准;2、若叶某坤、李某华将林场诉至法院胜诉,外围防火线全面积结算,则小河背林场将与陈某炎、陈某仁、叶某胜结算时参照执行,补外围防火线剩余50%工程款。 

    (武当司法所 刘晓莉)

     

    省内信息

    江西试点人民调解过程实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刚刚过去的上半年,江西省共预防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05532件,调解成功率为97.45%。今年,江西已试点把人民调解过程由过去传统的书面记录,转化为实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全省各级人民调解部门根据形势发展和行业需要,在前些年人民调解向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领域发展的基础上,今年又向企业、保险合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物业纠纷等领域拓展。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江西共预防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05532件,调解成功率达97.45%。其中,调处征地拆迁纠纷3529件,医患纠纷940件,物业纠纷876件,山林土地纠纷3255件,环境保护纠纷1081件。

    今年江西已试点把人民调解过程由过去传统的书面记录,转化为实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掌握人民调解办案进程,实现及时快捷、实时跟踪、全程记录、动态管理、方便查寻目标。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的最基层细胞。今年,江西继续开展“五好司法所”达标创建活动,省司法厅先后深入南昌、萍乡、新余、宜春、吉安、九江等地,对全省各设区市开展“五好司法所”达标创建活动进行督导,有力推动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全省11个设区市普遍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共有1900余名基层法律服务者参加培训。同时,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中的问题,群众通过信件、邮箱、电话等途径投诉反映的问题,及时调研核实,先后对5名基层法律服务者进行了查处。          (转载自2013-07-18新华网)

    江西出台《意见》要求3年内实现刑案援助比例不少于80%

    711,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刚刚过去的上半年,我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342件,受援人11081人次,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08080件(次)。为加大刑事法援力度,我省出台《意见》确保3年内实现社会执业律师参与当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50%,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80%的目标。

    半年办10342件法援案

    今年5月,来自浙江省温州市的农民工张某,在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拿到了16万余元赔偿金。

    20121月,张某在萍乡某煤矿做工,不慎被耙渣机倾翻压伤,可是老板始终不见面,眼看着医药费没有着落,张某向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律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裁决:张某获得各项赔偿金16余万元。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342件,受援人11081人次,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08080件(次)。

    加大刑案援助力度

    今年1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为此,在全省看守所100%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看守所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畅通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据统计,目前,全省60%的看守所建立了律师定期值班制度。

    今年5月,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律师法定义务,加大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力度,确保3年内实现社会执业律师参与当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50%,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80%的目标任务。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共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共4395件,同比增长214%

    12348接听解答3万人次

    12348”是我省开通的一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的专线电话。今年5月,省司法厅对“12348”专线进行了升级改造,将11个县(市、区)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增设为设区市一级接听坐席。省厅还建立了专线督查制度,安排专人对各地专线畅通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以确保专线服务质量。据统计,今年16月,专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3万余人次。  (转载自2013-7-12 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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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

    送:各乡(镇、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本局班子成员;

    发: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康泰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