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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司法信息(总第29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0-09 16:28:00
  •   龙南司法信息

    9

    总第29

    龙南县司法局                     2013-08-15

     

    信息快递

     

    县司法局部署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大走访”工作

    813,县司法局在龙南镇三楼会议室召开提升司法行政群众满意度“大走访”活动动员大会,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大走访”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县公证处、县法律援助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共88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面临的严峻形势,指出了影响群众满意度的具体问题,结合本县实际,对大走访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县司法局长杨建伟要求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真正明了大走访工作的背景和极端重要性;要熟悉大走访程序内容,学会与群众沟通,发扬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烦的精神,倾心尽力为民多提供服务,让群众多得实惠;要严明奖惩,确保大走访工作有效推进。

    据悉,从813日到1115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要深入到3万多户住户,采取“听、问、谈”等多种方式进行走访,面对面地征求群众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让社会各界来参与、监督、评判司法行政工作。

    大余县司法局长苏健林率队赴我县

    学习交流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724,大余县司法局局长苏健林率考察组一行10人来龙南县考察学习法律服务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考察组一行实地考察了该县尚业律师事务所和经贸法律服务所,认真查阅了两所相关管理制度,听取了两所负责人就业务开展情况做的介绍,并就完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收案收费、诉讼代理、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座谈交流。

    参观考察中,大余县司法局局长苏健林高度评价了该县法律服务工作,指出这次考察工作收获很大,启发很多、受益非浅,回去后要充分学习借鉴,并表示将以此次考察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交流与探讨,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两地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县司法局  唐锦江)

    普法动态

    武当司法所编印普法宣传单服务圩镇整治提升

    圩镇整治提升工程是武当镇党委政府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该镇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该镇已建立清洁工每天清扫圩镇、党员干部定期引导规范摊位、杂物摆放的常态化机制。尤其是在105国道武当圩路段安装了交通护栏以后,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少。

    然而,在武当圩路段本月接连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导致14根交通护栏严重受损。此事引起了镇政府对居民交通安全和圩镇整治成果维护的高度重视。为保障群众安全出行,维护圩镇整治成果,武当司法所主动请缨,起草了题为《守护家园爱护护栏》的普法宣传单,得到镇党政的高度认可。该宣传单以案例形式,言简意赅地阐述了违反交通法规、撞坏护栏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当地百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爱护护栏等交通设施。目前,该镇利用镇干部定期引导规范摊位、杂物摆放等工作的时间,挨家挨户发放此宣传单,呼吁全镇居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监督过往行人、车辆,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护栏的损坏。

    (武当司法所 刘晓莉)

    县人民法院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近期,县人民法院组织工作人员先后来到里仁镇上游村、龙南镇金水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在上游村,工作人员通过上门入户走访的形式向百姓发放1000余份法律宣传资料,并有针对性地为农户解答农村矛盾纠纷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在金水社区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对民间借贷、诉讼基本知识等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法律常识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了居民的一致欢迎和好评。            (县人民法院 况婷婷)

    县人口计生委掀起法律援助知识网上学习和竞赛活动热潮

    为宣传《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和我省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五周年,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近日,龙南县人口计生委围绕“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活动主题,在机关组织开展网上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竞赛活动。该委全体干部职工踊跃参加,掀起了网上学习法律援助知识和竞赛的热潮,通过学习、竞赛,进一步提高了该委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六五”普法的热情,形成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平安和谐江西”主题氛围。

                  (县人口计生委 汤洪庆)

     

    一线传真

    南亨司法所五措将“大走访”落到实处

    一是利用好一个平台。充分利用“三送”干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让“三送”干部结合日常工作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宣传,提升司法行政知晓率。

    二是组建好一支队伍。以自然村为单位,按照30户以上村小组设立一名调解员,由调解员负责召集群众,开好一次户主会议。

    三是组织好一次调查问卷。按照司法行政日常工作内容,编印好一份调查问卷发至走访群众,由群众现场作答,全面了解社情民意。

    四是做好一次纠纷调解案例调查。对由基层调解员自行调解矛盾纠纷进行调查统计,对基层调解员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对成功调解案例做好宣传,并加以鼓励和表彰。

    五是开展好一次电话回访活动。由乡司法所对部分走访群众随机抽查进行电话回访,查验走访工作成效。

    (南亨司法所  钟佐华)

    关西司法所积极排查化解抗旱矛盾纠纷

    针对近期持续高温干旱少雨天气,关西司法所充分发挥调解优势,按照“保生活、保生产、保稳定”的原则,积极开展抗旱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该所就抗旱期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协同镇综治委联合部署抗旱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指导村组人民调解员、“三送”工作队员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认真排查各类抗旱矛盾纠纷,全力以赴地排查化解抗旱矛盾纠纷。截止目前,该所共组织专项排查12次,排查抗旱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10余起,成功处置化解抗旱矛盾纠纷2, 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确保了抗旱救灾期间社会大局稳定。

    (关西司法所  钟志智 王进)

    汶龙司法所参加“中国梦,我的梦”演讲比赛获佳绩

    为了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断增强机关干部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和创先争优的精神动力,激励青年干部立足平凡岗位树立远大理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力量,贡献智慧,日前,汶龙镇举办了“中国梦,我的梦”主题演讲比赛。参赛选手用磅礴的激情和深厚的感情阐述了参赛选手对“中国梦”的理解,抒发了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豪迈信心,提出了“用忠诚诠释梦想,用实干砥砺前行”的誓言。汶龙司法所干部积极参与演讲,以生动感人的事例、富有感染的表达,阐述了基层司法行政干警的核心价值观,表示要将个人理想的实现融入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中,脚踏实地的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展示了司法行政干部特有的精神风貌,赢得了比赛评委和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引起了强烈的共鸣。经激烈角逐,司法所两名干部分别获得了总分第一、第三的好成绩。

    (汶龙司法所 赖志荣)

    简讯

    729日赣州市司法局 、江西省赣州监狱联合下发《关于表彰2012年度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龙南县司法局被评为先进单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科员赖文娟、杨村司法所长叶水森被评为先进个人。

    723日,县政府办通报上半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13年上半年,县司法局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16条,政府信息公开上传数在全县24家政府信息公开一类单位中位居第二。

     

    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泯恩仇 结怨夫妻好分手

    近日,龙南县夹湖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成功地调处一起棘手的婚姻纠纷,平息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避免了矛盾激化。

    赖某群与赖某斌是夹湖乡花树村村民,两人于2011年经双方朋友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就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家庭也因此冲突不断。20135月,赖某群由于家务事与其公公赖某明大吵一架之后,回到娘家坚决不愿意回去。赖某明召集家中兄弟多人驱车前往女方娘家,女方避而不见,赖某明放出狠话:如果五天之内女方不回家,将女方娘家弄翻天。眼看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村委干部急急忙忙地找到夹湖司法所,请求出面解决。

    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迅速组织人员前去调解。工作人员先了解了男女双方以及家庭的要求,女方认为双方已经不存在感情基础了,提出要离婚。在明确得知女方坚决表示要离婚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询问男方,男方也同意女方离婚要求。考虑到二人婚姻名存实亡,司法所工作人员遂将村组干部及两家人、亲戚都约到场,就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冷静地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司法所干部从女方口中得知女方已经怀孕,但女方离婚的态度十分坚决。关于腹中孩子的处理,双方家庭又出现分歧:女方提出先离婚再将腹中孩子引产,男方要求要将腹中孩子引产后才离婚。双方的协调处理一瞬间陷入了僵局。

    此时,司法所干部第一时间联系了计生部门,咨询相关的政策,按照现行的政策夫妻双方必须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再到计生部门开证明到正规的医院实施引产手术,这是保障妇女身心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眼见无法通过正常的手续到正规的医院实施引产手术,男方提出先去私人小诊所实施引产手术后再办理离婚,并以言语威逼女方。女方由于害怕,离家出走。司法所干部兵分两路,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女方,另一方面联合计生办和男方其他亲属向男方讲解相关政策以及法律后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司法所干部耐心的劝导下,男方表示接受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到计生办开具证明后到正规医院实施引产。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前提下,两家终于在互谅互解的情况下达成协议:1、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到计生办开具证明后到正规医院实施引产;2、女方婚前的嫁妆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3、男女双方以及家庭从此不再干扰各自的生活。至此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有效调解,化解了两家长期以来累积的矛盾,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夹湖司法所 钟伟波)

    工作擂台

    20137月全县各乡(镇、场、管委会)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

     

    单 位

    龙南镇

    桃江乡

    关西镇

    里仁镇

    东江乡

    汶龙镇

    南亨乡

    临塘乡

    武当镇

    杨村镇

    渡江镇

    程龙镇

    夹湖乡

     

     

    安基山

    九连山

     

     

    调解纠纷统计

    受理纠纷

    6

    4

    1

    2

    5

    10

    1

    2

    5

    3

    9

    3

    2

    3

    2

    0

    0

    58

    453

    调解总数

    6

    4

    1

    2

    5

    10

    1

    2

    5

    3

    8

    3

    2

    3

    2

    0

    0

    57

    448

    涉案当事人

    13

    17

    10

    4

    8

    32

    3

    34

    19

    50

    27

    6

    6

    13

    15

    0

    0

    257

    1302

    调解协议涉及金额(万元)

    0

    0

    0

    0

    2

    14

    70

    0

    0

    0

    8.4

    0

    0

    0.2

    0

    0

    0

    94.6

    351.3

    调解成功数

    6

    4

    1

    2

    5

    10

    1

    2

    5

    3

    8

    3

    2

    3

    2

    0

    0

    57

    435

    重大疑难复杂

    2

    2

    0

    0

    0

    1

    0

    0

    0

    0

    1

    0

    0

    0

    0

    0

    0

    6

    88

    参与联调

    0

    0

    0

    0

    1

    4

    0

    0

    2

    3

    3

    0

    0

    0

    0

    0

    0

    13

    85

    防止群体性上访

    0

    0

    0

    0

    0

    1

    0

    0

    1

    1

    1

    0

    0

    0

    0

    0

    0

    4

    26

    预防群体性械斗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1

    24

    防止民转刑

    0

    1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2

    17

    调解纠纷类型

    劳动纠纷

    0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19

    交通纠纷

    0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1

    19

    征地拆迁纠纷

    2

    0

    0

    0

    4

    0

    0

    0

    0

    1

    1

    1

    0

    1

    0

    0

    0

    10

    93

    医患纠纷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1

    3

    赔偿纠纷

    0

    0

    0

    1

    0

    3

    0

    0

    1

    0

    1

    1

    0

    1

    1

    0

    0

    9

    53

    婚恋家庭纠纷

    0

    0

    0

    0

    0

    1

    0

    1

    0

    0

    0

    0

    0

    1

    0

    0

    0

    3

    40

    邻里纠纷

    1

    3

    1

    1

    0

    1

    0

    0

    0

    1

    0

    1

    1

    0

    1

    0

    0

    11

    95

    其他

    3

    1

    0

    0

    0

    3

    0

    1

    4

    1

    7

    0

    1

    0

    0

    0

    0

    21

    139

     

    6

    4

    1

    2

    5

    10

    1

    2

    5

    3

    9

    3

    2

    3

    2

    0

    0

    58

    453

     

    95

    25

    10

    17

    26

    41

    11

    22

    38

    43

    37

    18

    35

    26

    7

    2

    0

    453

    453

    法律援助案例

    女孩突遇交通事故 法援倾力助其获赔

    2011112晚上21时左右,毛某(在龙南经商的浙江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龙南县城滨江路往龙鼎大道方向行驶至106车队门口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搭载黄某的女儿赖某)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女儿左手小指中节复合组织缺损伤;左手食、中、环指背侧皮肤严重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11112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龙公交认字20111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在发生该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决定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规定,认定毛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母女不负该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赖某被送往龙南县中医院检查,当晚转院至赣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赣州分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对方付了点费用15200元,但这远远不够,治疗26天后赖某只好出院。之后,靠着东凑西借的钱,回到龙南中医院继续门诊治疗。

    受害人赖某父母体弱多病,是医院的“常客”,由此欠下一笔不小的债务,眼下孩子出事,全家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无奈之下,赖某母亲黄某于20134月的一天走进了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室。听完受害人的叙述,中心人员立马和相关单位人员通话进行情况核实,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状况确实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当即告知黄某可择日携相关材料前来办理申请手续……案件受理后,援助中心以最快的速度指派经贸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肖勇明同志承办此案。

    接案后,承办员通过询问黄某和相关人员,查阅证据材料,认真了解具体案情。同时,承办员了解到毛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在有效保险期内,于是决定把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承办员多次找到毛某做思想工作,告知毛某受害人家庭困难,黄某的孩子虽没评定伤残级别,但其今后还有可能要做治疗。通过承办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最后,毛某答应了自己之前支付的15200元费用开支不再和黄某结算,还承诺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全部归属黄某。2013628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毛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庭应诉,庭审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是否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毛某、保险公司承担什么比例的责任。通过法官及承办员的努力及原、被告的协商,被告保险公司答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9000多元。承办员此刻还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受害人的伤情虽没有做残疾评定,但是手指变形影响了美观、手指功能的正常发挥,对受害人今后的工作及生活都带来不便,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影响,鉴于此,精神抚慰金这块应适当予以增加。法庭上,双方就精神抚慰金问题又开始新一轮的协商,并最终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至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

             (县法律援助中心 钟明辉 廖彤彦)

     

    省外聚焦

    一分钱不花最省钱司法途径你知道吗

    核心提示

    你相信吗?

    婆媳为40万赔偿款起纠纷,经人民调解再司法确认,一分钱不花,一天时间就分割好财产,取得和打官司一样的司法效果

    你知道吗?

    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写入民诉法是今年的事。纠纷调解后,主动到法院请求司法确认的申请人还很少。这条最省钱司法途径深入人心还需要时间。

    男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妻子女儿和男子的母亲为争夺40万元赔偿款及住房等遗产发生争执。她们通过人民调解并经法院司法确认,分文不花,分割了遗产。而到法院打官司或遗产公证,将花费万元甚至更多的费用。

    成都市双流县法院日前审结了首例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今年新民事诉讼法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制度的建立,老百姓解决纠纷多了一条司法途径,也是最省钱的司法途径。但是,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称,由于很多老百姓对此不了解,目前走这条途径的还很少。

    途径1:到法院打官司,诉讼费近9000,律师费3万,审理时限可达3个月甚至更长

    办案法官表示,张某如果直接到法院,仅仅是40万余元的赔偿款,诉讼费用就达到7900多元;算上房子,依照我国继承法,张某和女儿应分得32平方米,以农村自建房估价大概3万元,诉讼费又多出七八百元。即使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张某也要支付近5000元。

    如果再请个律师呢?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豪介绍,依照目前的收费标准,遗产纠纷案件,一般以请求额的10%收费。因为张某一开始主张应分得30万赔偿款,仅此一项,就需要支付律师费3万元。

    再算时间,办案法官表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除外)。也就是说,从法院立案算起,到法院做出判决的时间,可以达到6个月。即便适用简易程序,法律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当事人等到判决书,也很有可能是3个月以后的事了。

    途径2:公证处去公证,收费8000元,最短一周最长15天办好

    成都市司法局法制处副处长、成都公证处党支部书记向海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涉及需要过户的财产(比如房产、汽车、有价证券、银行卡等),可通过公证方式进行。

    目前,关于财产的公证,成都的收费标准为财产价值的2%,特殊情况可以减免。如此算来,只是40万余元的赔偿款,如果张某和婆婆选择公证的话,则要支付8000元。

    至于公证所需的时间,由于对公证事项,公证员要经过外出调查的程序;因此,最快也要一周。而我国公证法规定,做出公证需在当事人交齐资料后15天之内做出。也就是说,公证做出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15天。

    此外,申请公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当事人对于遗产分配已达成协议,并共同到公证处申请。显然,张某和婆婆是很难通过公证来解决双方争议的。

    途径3:司法确认人民调解,不花一分钱,最快一天完成

    成都市司法局人调处副处长叶庆介绍,我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双流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法院办理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案件也是免费的。省高院立案庭的一位法官也表示,目前,所有法院办理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时间,张某和婆婆上午达成调解协议,下午经法院确认,激烈的冲突在一天内就解决了。

    叶庆介绍,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根据四川省人民调解相关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应当在30日内做出。

    双流法院办案法官表示,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司法确认的裁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最长可以在2个月内,完成调解和司法确认。

    现状:请求人民调解的多 申请司法确认的少

    成都市司法局人调处副处长叶庆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依照我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所有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等基层组织设立。

    叶庆指出,由于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才开始实施,司法确认写入民诉法更是今年的事;目前,由于很多老百姓还不够了解,经调解后,主动到法院请求司法确认的申请人还处于少数。所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做出调解协议后,都会建议当事人去法院进行确认。

    双流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司法确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民众便捷、高效、经济和彻底地解决纠纷。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和选择到法院诉讼,法院作出裁判,效果是一样的。

    承办法官还指出。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后,当事双方不得就相关内容进行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相关内容的起诉。对当事人而言,减少了时间和精力上的无谓消耗;于法院而言,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

    成都市司法局人调处副处长叶庆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目前,成都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超4000个,一年调解案件约3万件,其中调解成功的占97%左右。

    而在全国,截至2009年底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其中村()调委会67.4万个,企()业单位调解组织7.9万个,乡镇(街道)调委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多个,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的立体多层次、平面宽领域、社会全覆盖。

    2005~2010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调解成功2795万余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其中经人民调解又诉至法院的纠纷仅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经法院裁定维持调解协议的比例高达90.6%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在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东方之花

    邻居家经常有噪音,非要起诉才能解决问题吗?儿子不孝不养老,也一定要打官司才能要来赡养费吗?高额的诉讼费以及繁琐的诉讼程序,让人们更愿意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机制。

    其实,一些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大可不必闹上法庭,而是接受调解,这就是具有东方特色的人民调解,它被国外学者誉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

    我国的调解制度源于古代民间调解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西周时期,官府中就设有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唐代,乡里讼事先由里正、坊正调解之。宋朝也有官吏调解的记载。明清两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到了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发展,当时叫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名称沿用至今。

    现在,人民调解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常见、多发的矛盾,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领域扩展。

    在现实生活中,最公正的判决也难以与双方都接受的调解相比。前者仅以法的强制力解决纠纷,后者则不仅彻底解决了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还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对抗。(本报记者整理)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载自20130723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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