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法治建设 人民调解 法律服务 社区矫正 安置帮教 队伍建设 他山之石 机关党建 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龙南司法行政 >> 正文

龙南司法信息(总第30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0-09 16:32:00
  •   龙南司法信息

     

    10

    总第30

    龙南县司法局                     2013-09-28

     

    普法动态

     

     “百万网民学法律”7月月赛我县2人获奖

    由江西省普法办、新法制报社与江西吉安供电公司联合主办的,“百万网民学法律”网络知识竞赛7月月赛结果88日揭晓。活动得到了全县网民的积极参与。龙南县一批参赛选手成绩合格,获得抽奖资格。经抽奖,县财政局叶向阳荣获三等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赖永赣获优秀奖。

    龙南镇、县矿管局等单位参与“百万网民学法律”

    知识竞赛活动

    近日,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知晓率,增强法律援助意识,龙南镇、武当镇、杨村镇和县矿管局等单位积极组织全体干职工自主学习《法律援助条例》,掌握法律援助的职能、范围、对象、申请程序等知识,并以江西法制网为平台,实名参加法律援助知识网上学习和竞赛活动,加深对法律援助的理解,为更好地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打下良好的基础。

    (综合信息 郭传通 樊吉东 吴雅娴 廖金全)

    临塘司法所进村宣讲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让广大群众了解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近日,临塘司法所到来该乡水口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该村会议室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原因、社会优待、宜居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修改后的部分条款向群众进行了详细讲解,并结合真实案例,为老年朋友提出了相关维权建议。还向广大群众发放了法律资料1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人次。    (临塘司法所 赖超凡)

    县民营企业局送法入企

    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律意识,近日,县民营企业局安商服务工作组联合县人民法院法官深入永健竹业有限公司、三和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举办《劳动合同法》法律知识宣传讲座,并发放法律宣传资料200多份。讲座就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约定具体的合同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及时效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有效提高了企业职工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县民营企业局 王兴赣)

    一线传真

    县司法局“三送”干部力解纷争促和谐

    近日,汶龙镇石莲村村民王某财在自家院子北边新建“挡风墙”,墙体越过村集体水渠直至村民王某荣家菜土。王某荣妻认为墙体明显侵占了他家菜土“领空”,要求王某财拆除,王某财认为墙体并没有越界并声称坚决不拆,双方因此互相谩骂。尔后,王某荣从汶龙镇辖区内的钨砂矿山回到家中得知此事,用铁锤直接砸倒王某财家砌的部分墙体,王某财及其儿子虽上前制止但仍发生了肢体冲突,好在王某荣妻子及时劝解,双方尚存理智才没有发生恶劣的刑事案件。

    获悉情况后,县司法局驻汶龙镇石莲村“三送”工作队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当时,王某荣已经离开了现场,王某财一家则仍然气愤难平,颇有情绪地向我们宣泄。为缓解当事人“火药味”,工作队员建议村干部不要急于直接介入案情,适当的时候简单回应下就好,以便让他们发泄心中的愤懑。10多分钟后,他们果然理性了许多。于是工作队员便与王某财等人回到了王某财家,一边喝茶,一边调解。在斡旋事件的过程中,工作队员发现王某财虽然固执于“不砌回墙去就不放过他”,但也一边吐露“农村的事情很复杂,被这些芝麻小事所困扰真是头疼”。于是,向其讲案例摆道理,“退一步,柳暗花明”,“某和某某化干戈为玉帛,两家和好”,“邻里关系和谐,在家过得才舒服”。“关键是他们家那棵柿子树也伸到了我们家墙上,万一小孩子摘柿子不小心摔下来,又说是在我们家墙上摔的,谁担得起这个责任?”王某财的强硬姿态有些动摇了,不经意间表露了自己的一个要求,即:削掉王某荣家“越界”的柿子树枝。工作队员促其下个台阶,说道“那墙也就砸了几块砖而已,我看那墙不砌也无大碍,再说也要给对方一点面子,关键是要把伸进来的树枝砍掉,不然摔到了小孩,确实不知道怎么区分和承担其后果。”最后,王某财终于同意了这个建议。

    缓解王某财一家偏激情绪并听取其合理要求后,工作队员告知王某财等人将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待到王某荣家调查情况和了解其相关要求或者商讨好解决办法后,将对整个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来到王某荣家,只有王某荣妻子在家带小孩,当得知工作队员的来意后,王某荣妻子同样对工作队员大诉苦水,称其丈夫也是在冲动的情况下才砸的墙,现在他有意躲开不呆在家,目的是避免发生更严重的肢体冲突。工作队员了解到王某荣及其家人的处境和顾虑后,适度肯定了王某财气量大度、不计较砸墙的姿态,并提出了王某财关于砍伐树枝的建议,说为把事件彻底化解,切实维护双方利益,如果同意砍伐树枝,工作队员将制作一份调解协议,把此事件妥善化解。王某荣妻子对这个建议表示没有意见,于是打电话王某荣,王某荣听后说围墙可以保持现状,但要把王某财家那棵柿子树砍掉,以免以后发生类似的纠纷,少些琐事烦恼比少赚点钱都更实在。

    最终,双方在县司法局“三送”工作队、派出所、镇村干部的联调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感悟:农村琐事虽看似简单,但在“人活一口气”思想的驱使下,往往谁都不愿意让步,也因此容易让小事酿成大祸。在农村纠纷案件的调解中,如能设法为双方找到“台阶”下,很多纠纷便可迎刃而解。作为一名司法行政干部,立足职能优势,真心为老百姓解决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既能提高自己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又可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可谓一举多得。

    (汶龙司法所 赖志荣)

    南亨司法所提前完成群众“大走访”任务

    813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开展群众“大走访”活动动员大会召开之后,南亨司法所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根据乡情、村情、民情,四措并举扎实开展群众“大走访”活动,截止目前,该所共走访群众826户,提前2个月完成了当年走访活动任务。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完善“大走访”活动台账。在总结前期群众“大走访”工作成果的同时,汲取派出所走访活动的工作经验,以固定电话用户为主要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分成两个工作组,集中半个月的时间,不分昼夜,以各村人民调解员为纽带,把走访对象核准为正常使用户、只限上网网线户、停机户三类,前两类做到户户上门见面走访,发放宣传资料和便民服务卡并登记在册,后一类在台账上注明并发放宣传资料。二是搭建“大走访”活动平台。“大走访”活动得到了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乡党政主要领导高度评价“大走访”活动是树立司法行政干部新形象,建立干群鱼水情的重要举措,并特别强调“大走访”活动要以当前“三送”干部走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召开理事会、民政低保户评定召开“两会”代表听证会等有效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确保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三是丰富“大走访”活动内容。把矛盾纠纷排查和做好当前信访维稳工作作为这次“大走访”活动重要内容,活动把倾听群众意见,极力为民办事贯穿始终,通过边走访边听取群众意见,边调解群众纠纷相结合。本次活动共收集群众意见26条,调解群众纠纷10次,排查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6条。四是建立“大走访”活动监督机制。为确保活动工作效果,南亨司法所争取乡党委、政府支持,在各村组显眼地段张贴了司法行政干部便民服务公示牌,公示牌标明了司法所干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服务区域、县司法局和乡政府监督电话等,既扩大了活动的宣传面,又方便了服务群众和接受群众监督。

    (南亨司法所 钟佐华 胡敏 邵耀东)

    渡江司法所调解一起拖欠民工工资案

    近日,渡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渡江镇象塘村开展群众大走访时了解到该村钟某等六位村民于20126月份在该镇曾某承包的水利工程务工,工程结束后,曾某以工程没有验收完为由,欠下钟某等六人工资合计8542元,至今仍未支付。在拖欠工资款的一年多时间里,钟某他们曾多次找过曾某要求发放被拖欠的工资,均被曾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后,通过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找到工程承包人曾某,指出其拖欠已发生的劳务工资属违法行为,理应及时发放工资。经调解后,曾某一次性付清拖欠钟某等六人的8542元工资,这六人表示满意。

                    (渡江司法所 供稿) 

    杨村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

    近日,龙南县凌某和蔡某带着几名工人代表向杨村司法所请求调解劳资纠纷。

    原来该县廖某于317日将承建的杨村镇中心小学3号宿舍楼工程的基础浇捣项目发包给凌某和蔡某(二者为合伙人关系)。施工完毕后,廖某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发现凌某和蔡某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所用钢筋超出了工程预算,便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以致数十位工人工资无法结算。

    杨村司法所在充分了解情况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所里进行调解。调解当天,被拖欠工资的数十位农民工也来到了司法所。面对人多嘴杂的场面,司法所同志首先引导农民工到调解室稍作休息。在调解商谈过程中,司法所同志认为凌某和蔡某虽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但是超标用材除浪费材料外,对工程质量并无大碍,况且凌某和蔡某均承诺愿意支付所浪费材料的费用,建议廖某以和为贵,按合同支付凌某和蔡某工程款。但廖某坚持认为凌某和蔡某违约在先,只愿支付合同款的70%。凌某和蔡某对此表示不服,称要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诉。面对只有3000元数额之差的争执,司法所同志亮出了“看家本领”,分头单独做当事双方的工作,尽力缩小争执差价并让双方接受。经过半小时的磨合,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廖某支付凌某和蔡某90%的工程款项,工程超标浪费材料费用由凌某和蔡某承担。凌某和蔡某第一时间将工人的工资结清,至此,一场涉及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杨村司法所黄潮)

    鱼苗被毒火冒三丈 一纸调解喜笑颜开

    813上午,夹湖司法所接待了一位双眉紧锁、脾气暴躁、骂骂咧咧的妇女,她不讲原委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她处理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放下手头的工作,心平气和地询问当事人后方得知这位妇女是居住在该乡花树村的赖某娣,她反映因相邻的程龙镇程龙村村民蔡某平倾倒化粪池污水致使其家的鱼塘内300余条草鱼、鲫鱼全部死亡,损失惨重。

    据了解,居住在夹湖乡花树村的廖某家的化粪池因常年使用致粪便已满并开始往外溢出,便联系了程龙镇程龙村村民蔡某平帮忙清理。蔡某平于812日下午清理廖某家化粪池。由于廖某家没有交代化粪池污水排放到何处,蔡某平以为赖某娣家鱼塘是闲置的便顺路将污水排放到了她家的鱼塘内。第二天上午,赖某娣路过鱼塘时,一股臭味扑面而来,鱼塘内飘满了死鱼。向周围的人打听情况后,赖某娣火冒三丈,便找到蔡某平理论,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受理了此案,并联合乡派出所民警走访现场、调查相关知情人、查看损失的情况,并虚心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请教,对鱼塘损失作出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调解方案:1、考虑到赖某娣与廖某家的邻里关系,宜从邻里和谐的角度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得到赖某娣与蔡某平认可和满意的前提下,解决这一争议,尽力维护受害人赖某娣的合法权益。2、坚持情法相融,在受害方损失理赔数额上,尽力让双方都乐于接受。

    根据这一调解方案,814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廖某家来到司法所调解室,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协议:1、由蔡某平一次性赔偿赖某娣损失4600元整。2、双方一次性了结此事,均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当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画押,该争议就此平息,双方当事人脸上流露出满意的笑容。

    (夹湖司法所 钟伟波)

    叔侄纠纷一团乱麻 联合调处巧解疙瘩

    20136月的一天,一名三十岁刚出头的钟××愤愤然地来到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说他的叔叔把自己住处的门板卸走了,妻子带着未满一岁的儿子居住在无门的房里,尤其住在山区山脚下很不安全。

    事情起因:钟××叔侄因近期所在管委会正在落实土坯房改造政策,钟××想借此机会,拆掉现住的爸爸、叔叔上个世纪建搭的土坯房,没想刚一提这事,叔叔和婶婶就有说法了。称砖瓦房共四间,他们应拥有三间,钟××只能享有一间,叔侄之间以及双方妻子都认为自己吃了亏,双方因房子问题,牵扯到赡养、抚养、山场、山场征收费分配、承包田、开荒土等一大堆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钟××新婚不到一年的妻子,觉得自己太受委屈,怨丈夫不据理力争,赌气丢下八个月的儿子去广东打工,钟××背着小孩去做工(上门安装水电零工),真不是滋味,多次找到干部劝解无果,便准备到县政府上访,被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拦下。法援工作人员为其释明相关维权途径和基本解决方案,经一番再三的劝导后,暂时平息了钟××的心中之火。

    6月的一天,冒着蒙蒙细雨,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龙南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人员一起到离县城20多公里外的钟××家查看了现场,并仔细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并找到该县东坑管委会党委书记及驻村干部、村干部了解他们所掌握以及调解情况,对纠纷全面了解,以对症下药。法律工作人员赶到所在管委会、村时,当地干部正为此事犯愁。后三方拟定一个时间和调解方案,先背靠背做劝解工作,找到双方主要的焦点分歧,然后个个击破,向中心靠拢,管委会在政策上尽可能做到合理照顾。201382日由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东坑管委会、金莲村委会联合组成特殊调解组,在金莲村委会办公室先对晚辈钟××作了耐心劝导及注意情绪控制,然后通知双方到场。总结了前面调解已达成的共识,再重点转入焦点分歧主题的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于情于理地依照政策、法规,最后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山场各半,房子叔叔三间、钟××一间,责任田叔叔4份、钟××3份,叔叔辈的份额多一点是钟××作为对叔叔抚养的一点补偿让步),东坑管委会为钟××责任田分户等手续开了绿灯,还在土坯房安置区为钟××预留了一户建房指标。

    据悉,钟××怀在娘肚子父亲就去逝了,钟××三岁时母亲改嫁他县,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不久爷爷奶奶相继去逝,未成年钟××只好在叔叔婶婶十多年的接力抚育下长大成人并于去年结婚,住在这简陋的土坯瓦房里,而叔叔在瓦房后面另建了水泥楼房,按理叔叔不该与侄子争得把门都卸走,可是钟××新婚的妻子不了解钟××成长履历,按常规思维认为祖上房产等理所当然叔侄两人每人一半。叔婶认为,若要分一半,那么钟××应补偿抚养费和他们负责爷爷奶奶的丧葬等费用。侄媳妇未亲历那段过程自然不理解叔婶的想法,一边怨丈夫没本事建新房,连个旧土坯房都争不来,太窝囊了,尤其叔叔的强势不让,宁愿锁上老屋不让人,还将唯一住着的房门卸走,这不分明赶我们晚辈走吗?一气之下,丢下未满周岁的儿子去了广东。其实叔婶两人不是要侄子补偿多少,主要是怪侄子、侄媳不领自已的抚养情,认为这“叔侄情”不是以金钱可论断的,一口水一口饭相伴来的情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在调解人员劝解下钟××认识到了自己身为晚辈的错误与相应义务,当面向叔婶道歉与道谢,并保证做好妻子的工作,使叔婶的怨气也在大家面前淡消。

    这起叔侄的纠纷,如果走诉讼程序,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遗产、继承、抚养费、赡养费追偿,自留山分配,承包责任田土的分配,甚至修大广高速公路时山场征收费分配等,走行政或走民事诉讼,需复议或上诉。这一大堆的纠纷通过联合调解方式达成协议,既保持了叔侄和谐关系,又减少了诉讼成怨的难题与时间精力的消耗,还节约了司法资源,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 唐晓端 钟明辉)

    夹湖司法所开通司法微博

    “夹湖司法所温馨提示,当您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束手无策时,贫困、低收入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将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免费为你提供法律服务。”这是新浪“夹湖司法微博”上的一条微博内容。

    为适应网络时代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微博传播迅速、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近日,夹湖司法所在新浪微博正式开通 “夹湖司法微博”,发布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司法行政动态,架起了司法所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新平台,对提高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和司法行政知晓率将起到积极作用。

    (夹湖司法所 钟伟波)

    渡江调解员集中充电提高化解矛盾能力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及时有效地把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一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渡江司法所于近日举行人民调解工作培训会,该镇各村人民调解员、各驻村镇干部共45人参加了集中充电培训。

    在当天的培训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去年下半年以来调解卷宗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具体案例为例,从调解工作艺术及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调查笔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要求调解员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卷宗制作质量。培训期间,3名调解员还就调解方法技巧进行了交流发言。      (渡江司法所供稿)

     

    人民调解案例

    坟地结怨三十载 四次调解终解怨

    案情简介:遭遇1976年洪水后,南亨乡三星村红星村小组搬迁至105国道的东边、现南亨加油站的后面。禾树岭小组与红星小组在同一方向相隔不到500米,却因为禾树岭祖坟的问题,两个村小组的村民关系如仇人般,不相来往。红星小组所在的位置在1953年以前是禾树岭小组所属,并且据禾树岭史载,他们在这个位置上修建了6穴坟墓(明显的就一穴大型众风水),1953年土地改革后分给红星小组所属,1982年红星村小组村民在不知道禾树岭有坟墓在此位置的情况下就大动土地新建房子,禾树岭村民认为红星村民新建房子破坏了风水的“龙埂”,所以以后每当红星小组村民建房,禾树岭小组村民必出来阻挠。为此,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两个村小组村民还打过群架,造成一死多伤的惨剧。截止目前,两村小组结下的不解之仇一晃已三十多年了。

    调解过程:为避免矛盾激化,经乡村调解双方达成“不能向屋场右边空地(也就是禾树岭小组坟地所在地)扩展”的共识,使红星小组的建房规模得以控制。2007年在新农村建设政策的驱使下,部分红星小组的村民重燃起了新建水泥房的念头,但均遭到禾树岭小组村民的拦阻而未付诸行动。去年《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席卷赣南大地,禾树岭、红星村民都有规划建设水泥房的意愿,禾树岭村小组建房要征用红星村小组村民的部分田土,在乡村的协调下,红星村小组村民欣然答应。在禾树岭村小组开始建房后,红星村小组村民自行规划设计的21套新房悄然兴建起来,禾树岭村民也多次提出抗议、申诉,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最终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但红星村民的建房速度越来越快,禾树岭小组村民也多次组织村民去破坏红星村民的新房,均被乡村干部阻止。2013911日乡调解委员会第四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所有参与调解的村民和乡村干部到现场勘察,加之大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处结果:1、红星村小组出陆万叁千元给禾树岭村小组修缮祖坟。2、确认祖坟界址:以祖坟为中心,东边12米,西边32米,南边以进出红星小组现有道路为界,北边以叶佳添新建房屋檐水出8米;此范围内不得出现新建建筑物,(包括搭舍、厂房之类的建筑物),周边土地、晒坪所有权属红星小组所有。4、禾树岭小组如需砌界址墙,其界址墙高度不能超过20公分。5、以上条款经双方调解同意,双方的后代子子孙孙必须遵守此协议,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协议生成之日起执行。最后双方代表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握手言和,持续三十多年的坟地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代表露出了满意的微笑。

    调解启示: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群众矛盾和旧案、积案要密切加以关注,及时掌握发展势态,在合适的时机,利用巧妙的方法,妥善加以解决。      (南亨司法所 钟佐华 胡敏)

     

    法律援助案例

    征地款分配引纠纷 诉前调解促和谐

    有位八十多岁的农村妇女廖某,生育六个女儿,其中两个大女儿七十年代已婚嫁。上世纪八十年代廖某与丈夫离婚,带着身边年幼的四个女儿艰难生活。前两年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征收了廖某名下的承包地。两个未分得承包地的大女儿出面阻挠,要求分得补偿款,导致廖某的征地补偿款暂被政府“押”着,无法如常发放。

    照着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发放的联系卡,廖某来到该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了解当事人情况后,该中心很快批准了其援助申请,并指派法律工作者唐晓端承办此案。接案后,承办员速到申请人所在村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1950年廖某与龙南镇某村的唐某结婚,婚生六个女儿,其中长女、次女都在1981年农村生产责任制之前已出嫁,所以在该村未分得责任田土。1989年廖某与唐某离婚,离婚后为照顾两个身体残疾的女儿(三女、四女),廖某未再改嫁,依然生活在该村。1991年第二轮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开具了两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廖某和四个女儿一起5人为一承包户,享有背地等共2.76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已离婚的丈夫唐某一人为一承包户,享有洞上0.55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三女儿系唐家招婿上门之人,故唐某表示唐家财产由三女儿掌管。2009323日,唐某曾书协议,将其洞上0.55亩承包地交由孙子唐X亮承包经营。后国家征收土地,唐某的大女儿、二女儿对父母名下责任田土征地补偿款遂生觊覦之心,继而产生家庭纠纷。经查实,2011年冬廖某户内河背的承包责任田土也被政府征收,征地补偿款约7万元,由于大女、二女提出争议,故龙南镇政府因纠纷未解暂时保管这笔征收费存折。2013年春节前政府考虑到廖某年老病多无收入,预先支付了两万元给她,其余的钱因大女、二女阻挠仍在政府保管之中未能如常发放。201239日,龙南镇村干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三条明确: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两个女儿是另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廖某所在小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也不能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生产资料,故廖某名下承包责任田征收土地补偿款其大女儿、二女儿不得分享。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后,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确定201239日的家庭纠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建议镇政府劝解两个女儿消除对廖某承包地补偿费发放的阻挠影响,自觉履行协议。

    2013620,法院进行了诉前调解,法院主张原告廖某应直接向龙南镇政府提出调解才是更便捷、有利的解决途径,建议原告直接找所在镇政府处理。627日,承办人及当事人,连同龙南镇司法所助理员在司法所办公室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办案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1、被告方虽然是申请人的女儿,但她们两个均在第一轮农村生产责任制时的1981年以前就已婚嫁,未在娘家分得责任田,故不能享有其母亲廖某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2、原告廖某和丈夫唐某曾在离婚后2008年、2009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过,已确认廖某和唐某的承包面积和责任田块名称,以及双方户内的成员,被告无资格参与原告征收费的分配。经过承办员及龙南镇司法所人员轮番对被告释明法律政策,两个提出争议的女儿终于清醒认识到了本争议确不属自己权利范围,停止了阻挠,答应不再争那笔钱了。于是政府将“押”了一年多的补偿款“解冻”如数发到了受援人廖某手中,老人热泪盈眶,感激万分。     

    (县法律援助中心 钟明辉 廖彤彦)

    获取更多龙南司法信息,您还可登录28365

     

    本刊投稿邮箱:lnzfm2009@163.com

    报: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

    送:各乡(镇、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县司法局班子成员;

    发: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康泰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