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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司法信息(总第33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3-24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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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南司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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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33

    龙南县司法局                     2014-03-24

     

    信息快递

     

    县司法局开展法宣工作调研

    近日,县司法局长杨建伟带领法宣股工作人员深入夹湖、程龙、渡江等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调研,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建议,切实推动当前工作。

    杨建伟一行每到一个司法所,都先察看司法所建设、干部工作生活环境等情况,认真听取各所法制宣传工作情况汇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指出,法宣工作要抓住重点,推动一般,结合本乡镇实际和重点普法对象,制定方案,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要创新方法,立足多元化进行探索,通过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寓教于乐,使普法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精神生活中,从而以点带面减少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孟利)

    龙南县远程帮教视频会见系统正式启用

    日前,龙南县远程帮教视频会见系统正式启用。今后,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家属或帮教者在县司法局即可对省内任一监所的服刑、强戒人员进行远程视频会见,不用再奔波于家和监狱之间,足不出县即可免费网上探监,为双方打造一个近在咫尺、身临其境的会见平台。

    据了解,此系统不但具有视频会见功能,而且具备网上预约、在线申请、动态监控、亲情点餐、远程帮教等众多互动应用功能。该系统的启用,缓解了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亲属探视难的问题,让那些路途遥远、年老体弱、经济困难或工作繁忙的服刑戒毒人员亲属实现家门口的会见,也能让更多的社会志愿者了解到这个特殊群体,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帮扶。

     

    人民调解

    我县首例人民调解协议书通过司法确认

    日前,应当事人的请求,一份由杨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通过龙南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这是自《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我县第一例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杨村镇五星村虎珠山小组廖氏家族鸿运公(甲方)、鸿善公(乙方)的共同祖先留下一个祖祠,乙方的后代要求与甲方的子孙共同拥有这个祖祠,但是甲方的子孙不同意,2013129日,乙方的后人就用水泥浆在祖祠地面中间砌了一扇高50公分的水泥墙,意为双方各半,由此产生纠纷,后经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司法所于2014121日上午组织双方在杨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通过几个小时的耐心说服教育,双方达成了乙方负责拆除在祠堂中央砌的墙、承担甲方之前维修祠堂地板的费用、负责维修好祠堂的墙面及祠堂做门楼的费用、从门楼至祠堂路段的维修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等内容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当事双方担心履行问题。调解员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在知晓有关司法确认方面规定后,双方当事人向龙南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县人民法院遂对杨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依法进行确认,下发了司法确认决定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村司法所 廖金全)

    相关链接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加以确认,并决定是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20111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双方可就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假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弥补了人民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容易反悔的不足,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调解协议获得了法律确定性。

    企业老总有烦恼,人民调解来消愁

    江西恒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临塘乡东坑村建了一个万亩白茶种植基地。2013年,为了方便茶场的生产和人员货物进出,该公司硬化了一条通往茶厂的道路。修建该道路时有一段占用了东坑村村民何某房的部分荒土。当时,因何某房运输木头等经常要经过该道路,对开路占用其土地没有意见。但在2013年采茶季节,也是恒泰公司运输进出最繁忙的时候,何某房却故意将其金刚车停在进出茶厂的这条必经之路上,恒泰公司叫其开走,他的电话却关机,人也找不到。恒泰公司为了不影响采茶等工作正常进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无奈之下找来拖车将其车子移到路边,车子一侧轮胎陷在路边水沟里,但车子并未受到什么损坏。何某房还矢口否认当时同意恒泰公司占用他家的土开路,一口咬定是恒泰公司恃强凌弱强行占用,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不久,何某房写了一份报告交到临塘乡党委书记陈宝权手中,说恒泰公司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仅强行占用他家的林地和土修路,毁坏了2亩多桑田,还将他的车推翻到河里云云,说得俨然是恒泰公司恃强凌弱、欺负小老百姓。陈书记批示司法所长刘海波尽快调处。刘所长看完报告后,高度重视,连夜赶到何某房家里了解情况。在他家,刘所长越听越觉得他说的话不太真实,提供的证据也不足。比如他说的山,他拿不出有效的山林权证。为此,刘所长深入现场进行了详细地调查,发现道路所经之处并没有他家的山,他说的被毁坏了的2亩多桑田事实上只是修路时掉了一点泥在田里而已,而且田里根本没有桑树,那田也不是何某房家的,他提供的桑田租赁合同只在两年前交过一次租金给田主,之后再也没有履行过合同。田的主人也没管,什么都没种,完全抛了荒。还有他家的土,被占用的面积还不到十平方米,且当时经过了他的同意。

    为了平息矛盾,恒泰公司愿意补偿其土地损失和合理的修车费用,可何某房仗着恒泰公司是大公司,狮子大开口,要6000多元的赔偿,公司不同意他的无理要求。为此,刘所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指出何某房的诉求不但不合理还有点过分,劝他回归理性,降低要求。何某房不但不听,还不断拿着告状信到乡政府、县信访局和县政府上访。无理诉求几经折腾无果,何某房又找恒泰茶厂所在地东坑村的驻村领导、人武部长赖志伟,表明其诉求,同时继续到乡里县里上访。一年多过去了,恒泰公司被弄得不厌其烦,但该公司坚持不满足其无理要求。刘所长对其冷处理,他只好反复找赖部长,赖部长调查清楚情况后按最新征地标准等给他算了下账,告诉他其要求确实不合理,也劝他回归理性。在反复上访无果后,何某房意识到再闹下去也没什么用,终于同意于今年228日到司法所做最后“谈判”。

    在调解过程中,何某房一开始仍坚持1900元的修车费用,和4100元的土地赔偿费。“你们那么大一个公司,对你们来说6000元仅仅是小菜一碟”,在他眼里公司大就应该多出钱。“这个不能这么说,车子坏到什么程度,要多少钱修及请拖车的费用可以去鉴定,请人鉴定的所有费用我出,鉴定出来该赔多少我都赔。至于那块土,按政府征地标准、实量面积计算,算到多少我赔多少,前提是那块土确实是你家的。另外,我们还可以在总价基础上再酌情增加一些。”恒泰公司坚持只赔偿合理的损失。说到鉴定和测量,何某房开始耍赖,又扯到那块山上。“既然这样,就一件一件地来,先解决车的问题。至于那个山,是不是你家的,拿出林权证就一目了然了。如果你非要扯到山,今天就不用调解了。”刘所长指着他的软肋云淡风轻地说。知道刘所长什么都清楚,何某房再也不敢坚持,赶紧跟着赖部长和公司的范厂长去测量面积。最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恒泰公司在计算出的数据基础上大度地增加了一定金额,直至3000元。至此一场历经一年多时间、令恒泰公司头疼的纠纷就此平息。

    案例点评:纠纷发生后,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调解纠纷一定不能轻易听信纠纷双方任何一方的言辞,但是双方的陈述我们都要听,最好还要记录下来,然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了解,尽量通过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当然,调解不同于法院判决,也不能局限于讲证据,讲法律,相反更多的时候要注重讲情理。大多时候矛盾双方都会尽量讲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像本案的何某房一样通过捏造、夸大事实来达到多获利的目的,这个时候调解员就要学会辨别当事人所说话的真假,多花时间进行详细的调查。

    (临塘司法所 刘晓莉 曾浩)

    龙南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风水纠纷

    228下午,龙南镇龙陂村72岁的叶某来到镇司法所,说他们家原位于桃江洒口的风水因征地拆迁现已搬至石人村水库,但新修的风水碑石上本应有他和两个儿子的名字,现在却只有他两个孙子的名字。工作人员听后产生疑惑,风水搬迁是大事,且叶某在家族中辈分较高,新修的碑石怎么会遗漏他和两个儿子的名字呢?究竟是怎么回事?工作人员向叶某承诺,会去村里了解清楚情况,再商讨解决方法。

    次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行三人来到了龙陂村建兴小组,向理事会了解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到,理事会及村民平时与叶某几乎没有沟通,对叶某有看法,原来位于洒口的旧碑石上也没有叶某一家的名字,原因并非在于遗忘。理事会说,多年前为扫墓及修缮风水,大家曾经凑过几次钱,叶某一家却分文未出,不仅如此,叶某家也从未去扫过墓,由此引起了大家的愤怒。考虑到叶某两个孙子年幼没有收入,不存在什么过错,这才把他们的名字刻在了碑石上。

    此事虽是叶某的过错,但叶某一家本属于此一大户的事实无法更改,于情于理,碑石上都应有叶某和两个儿子的名字。考虑到双方存在隔阂,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召集双方协商,希望能够化解矛盾。因涉及人数较多,出于方便群众的考虑,司法所将调解的时间定在31日即周六的上午。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沟通,工作人员终于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了协议,理事会同意在新修碑石上加上叶某及两个儿子的名字,但因叶某自己存在过错,加刻名字一事应由他自己去联系师傅办理。叶某表示同意,并且承诺今后自己会去新的坟地扫墓,若今后遇修缮风水等事需要凑钱,自己也会出应出的那一份。最终双方均满意地走出了司法所的调解室。

    案例点评:“风水”一词对许多年轻的龙南人或许有些陌生,但对生活在农村的老人来说,风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由风水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也并不少见,并且因其敏感性,调解具有一定难度。调解此类纠纷,必须熟悉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只有这样才能在调解中做到有理有据,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龙南镇司法所供稿)

     

    一线传真

    临塘乡将建乡村两级法律顾问工作室

    为进一步推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矛盾纠纷调解,临塘乡拟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在乡村两级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室,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全面提升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深入推进法治临塘、平安临塘建设。

    该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构建“法治临塘、平安临塘”目标,建立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室,实施律所(法律服务所)结对司法所制度,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平安、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临塘司法所 赖超凡)

    夹湖乡法制宣传春风吹进校园

    “听了司法所叔叔的讲课,我学会了很多东西,我以后一定要学好法律,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小公民。”夹湖初中初二(1)班的廖艳艳同学兴奋地说。近日,夹湖司法所干部为夹湖初中全校师生带来一堂生动的法制宣讲课。

    宣讲课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和趋势,并列举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真实案件,重点针对如何进行自我防范、怎样远离违法犯罪等话题进行了详细讲解。一个个真实而又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让广大师生深受教育。同学们纷纷表示,法制宣传课让他们学到了书本上没有的法律知识,有助于他们在往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加关注法治,更加注重言行,自觉做一名懂法、护法的现代中学生。

    (夹湖司法所 陈根启)

    临塘司法所积极做好远程帮教会见制度宣传

    县司法局启动服刑、强戒人员远程帮教会见工作后,临塘司法所将远程帮教会见当作解决困难服刑、强戒人员家属会见探视难的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第一时间打印出各村服刑、强戒人员名单,要求各村联络员务必联系上每位服刑人员的家属,并向其详细讲解远程帮教会见预约制度,通知有会见需求的服刑、强戒人员家属到司法所办理预约申请。

    与此同时,该所还对外公布司法所预约申请电话、发放司法所工作人员便民联系卡,并通过乡村干部会等途径让其他乡村干部和“三送”工作队知晓此制度,结合日常驻村工作和“三送”工作扩大该制度的知晓率,以更好地开展好远程帮教会见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刑、强戒人员帮教工作质量。

    (临塘司法所 刘晓莉 曾浩)

    夹湖司法所积极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宣传活动

    36上午,夹湖司法所联合乡妇联、乡综治办在圩镇开展了以关注妇女民生,建设平安家庭为主题的·妇女维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本次维权咨询宣传活动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以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促进乡村和谐为主要内容。在活动现场,乡妇联、综治办及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向广大村民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发放《妇女权益保障知识读本》、《文明和谐家庭建设知识读本》和各类宣传资料500多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夹湖司法所 陈根启)

    夹湖乡开展“3.15”消费者维权日宣传活动

    315上午,夹湖乡在圩镇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摆放展示板、展示假冒伪劣药品、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为群众解答问题,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识别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等。活动当天,接待群众600余人,发放各种宣传材料1000余份。活动同时,在乡垃圾焚烧中心集中销毁了去年查获的一批假冒伪劣商品,共计136种次,数量852盒。   (夹湖乡政府 王斌)

     

    简讯

    ◆近日,县法宣办被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授予“2011-2013年全省先进普法办”荣誉称号;被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2013年度全省普法教育宣传报道组织工作先进单位”。

    315日,临塘司法所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举办群众意见现场征求会,为群众解答政策,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场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300多份,征求群众意见25条。           (临塘司法所 刘晓莉 曾浩)

    2013年县司法局全年在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1560条,位居一类单位第一名,较好地保障了司法行政系统和公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被县政府评为信息公开工作先进单位。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共有9人被县委、县政府评为2013年度和谐平安龙南创建、党建工作先进个人。

    法律援助

    民工报酬不容欠 法律援助来维权

    杨村镇某村的廖某是位农民工,20133月份,受在龙南从事建筑外地包工头张某之邀,在其承接的龙南县“引农进城”项目工地干活,完工后经结算张某仍欠廖某等工人工资4万元。去年8月份,张某悄然离开龙南回了老家,工人们打电话催讨工资,张某以种种理由搪塞。时至201310月,张某仍只字不提支付工资之事,后来打其手机都不接了。无奈,廖某来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考虑到廖某等是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为他们启动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绿色通道,直接受理了他们的申请,并指派中心负责人钟明辉同志作为他们的代理人。代理人接案后,根据廖某的陈述,作了详细笔录。案情本来很简单,但是申请人手上没有任何证据,没有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难以予以确认,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雇请农民工的包工头张某也避而不见,电话也不接,之前结算都是张某给的钱,现在他失去了联系,该找谁了?

    为了让工人们尽快拿到血汗钱,承办人不断给张某电话,终于有一天电话打通了。听到是法律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张某的口气好了许多,承办人赶紧“乘胜追击”,对他释明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比较敏感,政府比较重视,法律规定也很明确,陈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规定,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会涉及刑事处罚可能。在电话里,张某连忙说自己明白,只是眼下手头确实资金紧张。承办人当即说道,要你立马还钱可能有点困难,那这样,你什么时候来龙南时给廖某等写张欠条,再给个还款期限,你在这个期限内想方设法筹集这笔钱,然后支付给廖某他们。张某同意,并说过几天会来龙南办事,到时会写欠条给廖某等。果然,几天后张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当着承办人的面,张某便以廖某一人的名义写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廖某引农进城返迁房工人工资肆万元整(¥:40000.00,一个月内还清”。欠条有了,这样就将证据固定下来了,廖某等也有了些许安慰。转眼过去了两个多月,张某又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不见了踪影,承办人打其手机都不接了。听到这种情况,廖某等工人非常气愤,决定邀约多名男子前往张某家讨要说法,并道出“若不还钱,就和他拼了”。承办人耐心地给廖某等做劝说工作,稳定其情绪,让其增强对法律公正的信心。看到张某如此言而无信,感到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已行不通,承办人让廖某带齐相关材料到县法院立了案。20131218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办人认为,被告应当偿还债务,被告欠原告廖某等工人工资4万元(有欠条为据),约定一个月还清,逾期未付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工资计人民币4万元整,并自2013818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41月,判决书下达,代理人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资肆万元给原告廖某等,并自20138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止。拿到判决书,被告自觉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并答应会尽快筹钱支付完余下的欠款。原告廖某等对法律援助中心表示非常的感谢。

    案例点评:如果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无法确定劳动关系,权利难以保障。该案援助人员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经过一步步的调查,查清了责任主体,固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使案件达到符合立案起诉的法律条件,最终扭转局面,维护了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廖彤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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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投稿邮箱:lnzfm2009@163.com

     

     

     

     

     

     

    编辑:孟     审稿:朱芳明   签发:杨建伟

    报: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

    送:各乡(镇、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县司法局班子成员;

    发:各司法所,县司法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龙南康泰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