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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司法行政(总第1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4-13 16:33:00
  • 龙南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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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1

    龙南县司法局                                         2016-04-11

    编者按:为在新的起点上指导、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我们将《龙南司法信息》更名为《龙南司法行政》,进一步为大家提供交流平台。希望局机关各股室、基层司法所积极报送信息、踊跃来稿,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本刊投稿邮箱lnzfm2009@163.com254718667@qq.com

     

    信息快递

    龙南县召开2016年司法行政工作会议

    41,龙南县召开了2016年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县司法局全体干部职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康泰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等6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表彰了司法行政系统10个先进集体和23名先进个人,并分别颁发了荣誉奖牌和证书。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谈了今年法律援助工作思路,桃江司法所进行了典型发言,关西司法所作了表态发言。

    局党组书记吴才德作了题为《以新思路适应新常态,用新作为展示新形象,在新的起点上扎实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报告,详细总结回顾了2015年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了2016年工作。

    他指出,2015年,“六五”普法圆满收官,全县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为平安龙南建设做出新贡献;助推社会经济发展,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新水平。

    会议强调,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起步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七五”普法的启动之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按照“抓好班子带队伍、夯实基础促发展、法治建设展风采、制度保证树形象”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忠诚履行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使命,努力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龙南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为进一步发挥新媒体优势,创新法治宣传形式,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扩大社会影响力,411日,龙南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通过认证正式运行。

    该微信公众平台设有动态信息、法治宣传、便民服务等模块,下设14个子版块,以图文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送司法行政方面的工作动态,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该局工作职能、人员信息、工作流程、办事规则、监督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并重点通过身边人、身边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内容的传递,将法治宣传教育真正融入到群众的生活中,从而让微信公众平台真正成为广大群众贴身的“法律顾问”。

    视频会见显亲情 远程帮教暖人心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各种费用负担和精神上的疲惫成为服刑人员亲朋探监的大难题。为破解此难题,县司法局开通远程帮教会见系统,建立一条足不出户免费“探监”实施帮教的新渠道,旨在用亲情帮教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帮助他们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截至3月底,县远程会见中心共接待50次会见,家属会见人数达100余人。

    据工作人员介绍,要与服刑人员会面可走两个程序,一是有会见需求的服刑人员家属到会见中心或司法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然后由中心工作人员登录全省联网信息平台向监所申请,监所同意后在信息网上显示会见时间,工作人员则及时通知家属在规定时间来会见。二是监所在信息网上显示服刑人员要求会见家属的通知,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到家属,告知会见日期。会见原则上为一月一次,一次不超过30分钟。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赖文娟)

     

     

     

    【一线传真】

    里仁司法所开通社区矫正微信公众平台

    针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增多、日常管理联系不便、普遍使用智能手机的现状,为更好的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对象,里仁司法所于去年12月开通了“矫正之家”微信群。   

    据了解,该所借助微信群每月的集中劳动和学习安排可一站式通知到位;对未及时打指纹的对象进行提醒和警告;不定时发布法律知识、社区矫正管理内容进行在线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沟通,矫正对象的不合理行为和表现可当众对其提出警告并产生威慑效果。矫正对象李某报到初期,对自身问题认识不深,表现的无所谓,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要求嫌麻烦,对工作人员也发牢骚。以往,对此主要是通过私下谈话、教育和警告方式处理,不一定很及时有效。建立微信群后,该所把对李某的提醒和警告发布在群里,显示在所有矫正对象群体中,因怕丢面子李某很快主动提出不要在群里发布他的不光彩信息,表示会服从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顺势再次进行教育警告,使其态度来了个大转弯,半年来表现一直较好。

    (里仁司法所  张祖宏  凌声明)

            

    【人民调解案例】

    平整土地毁祖坟 巧妙化解平纷争

       案情概述2016新年刚过,杨村镇员布村田野里便响起了重型机械的轰鸣声,原来由县农发办牵头组织的土地平整工程开工了。此次土地平整面积约160多亩,涉及200多户农户,土地平整后由村集体统一发包给投资者经营耕作,由投资方每年向村集体支付租金,再由村集体将所得租金分给农户,这一运作模式有效整合了土地资源,形成规模产生了更大的效益,所以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支持。然而201631日,当工程进展得热火朝天的时候,村民赖某却纠集了一伙群众将正在施工的工人制止了下来,并扬言要殴打施工方老板黄某(龙南县渡江镇人),一场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

        调解经过杨村司法所接到这一消息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解。司法所同志赶到现场后把赖某带到土地平整工程项目部,一盏茶后,赖某的情绪才稍有缓和,原来赖某家的祖坟被挖掘机损毁了。“里面葬着我的爷爷啊。”赖某失声痛哭道。原来赖某一家人常年在外务工,此次土地平整工程不涉及他家土地,对此事一无所知,该地段田地又常年丢荒,芦苇丛生,加之坟墓年久失修很不起眼,挖掘机在施工过程中根本没有注意到,直到赖氏家人赶来,施工方才知道坟墓已毁。面对情绪激动的赖氏家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责令施工方老板黄某,马上组织所有工人一道赶往现场帮助赖某寻找被毁尸骨。经过一天的翻找,终究还是没找到赖氏祖上的遗骸。然而纠纷既已发生,事情终究需要处理。当晚,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施工方黄某和赖氏家族代表赖某在村委会开始第一次调解。起初,赖氏家族一度拒绝调解,拒绝一切赔偿,非得要求黄某把尸骸找回不可。然儿司法所工作人员深知,要在一百多亩已平整过的土地里寻回一具埋葬多年尸骸无异于大海捞针。黄某作为一个外地人面对宗族观念如此强烈激动的赖氏族人,深知自己理亏,却也无可奈何。鉴于黄某也是无意为之,调解人员建议赖氏族人能否以经济赔偿的方式来处置此纠纷。

        调解结果在确保不发生二次纠纷的情况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赖氏族人进行了劝返。事情“搁置”了六天后,赖氏族人情绪逐渐趋于平稳,201637日,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最终施工方黄某向赖氏族人道歉并赔偿6000元,双方当事人代表签订了调解协议,该起祖坟被毁纠纷终得化解。

    案件评析在杨村镇,宗族、死者为上观念强烈,祖坟被刨可谓“奇耻大辱”。发生这类纠纷,若调解不成,容易引发群体斗殴事件。在调解过程当中应注意利用“好人好报、善人善报”,“高抬贵手、高风亮节”,“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层皮”等传统思想,给足受害方尽孝的“面子”,使他们借以“下台”,赖氏祖坟最终得到有效调处,避免了矛盾激化,确保了员布村土地平整工程顺利进行。

                   (杨村司法所 黄潮)

     

    普法专题

    解读《反家庭暴力法》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1227日通过,自201631日起施行。我国首次将反家庭暴力行为以法律形式进行了明确,并将其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严格地规定。本期普法专题特选编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宣传。

    反家暴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反家暴法要管的家庭暴力(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长期对被害人谩骂、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属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即未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遗弃罪、伤害罪、杀人罪,甚至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度。反家暴法解决的就是那些轻微家暴受害者的问题。反家暴法体现了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事先防范和事后处罚相结合,个人自我保护和社会联防联治相结合,最终的目的是减轻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并尽量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取得“和”的社会效果。

    四大亮点

    亮点1: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第十九条规定,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解读: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亮点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医疗记录可维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读: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正,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其中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亮点3: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

        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可以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同时应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用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亮点4: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第二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制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解读: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基层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预防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维权建议

    家庭暴力受害人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如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求助。参与调解、帮助者的证言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如果家庭暴力的情节比较严重、情势比较紧迫时,受害者应当马上报警,110出警公安人员的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以及其他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之一,相关证据的有效保留对受害人权利保护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山之石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福建龙文在漳州全市率先实行

      近日,福建省龙文区在漳州全市率先实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今年起,龙文区将从区财政预算中拨出30万元作为专项经费,按照村(居、场)法律顾问协议的价格(5000//村、居、场)对村(居、场)法律顾问进行补贴。漳州将以龙文作为试点和突破口,逐步向全市铺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为推动该项工作顺利推进,龙文制定出台《关于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开展村(居、场)法律顾问工作的初步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规定:

    服务对象为龙文区60个村(居、场)

    服务主体为在龙文区注册的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和在市司法局注册的部分律师事务所,由村(居、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经济合同谈判,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活动,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调处等。

    (转载自2016-04-07漳州新闻网)

    答疑释惑

    以案释法工作的内涵和目的是什么?

        答:以案释法,是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工作中,结合执法司法活动及所办案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使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律素养的过程。其目的是使普法宣传更直观、更形象、更生动,更加有效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在全县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法治龙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