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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儿子姓氏变更 男子状告公证处和前妻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7-31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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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对象一定要适格,才有可能胜诉。

      原告是男子张,被告是张的前妻李以及某公证处。

      2003年,张与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男孩小张。2005年10月,张和李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小张随李生活,张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2007年,李向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小张姓氏变更公证。后来,张知道了儿子改姓的消息,多次向李提出异议,两人一直没有就此事达成一致。

      去年年底,张将某公证处以及李告上法庭。张称,李在他既不知情又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某公证处对他儿子的姓氏进行变更公证。某公证处未经调查,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将小张的姓改成李。这些是张不能容忍和接受的,他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儿子小张姓氏;撤销某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

      某公证处辩称,公证处出具公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不应起诉公证处,公证处不是适格(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被告,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李则辩称,孩子随她的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孩子利益,并且张的起诉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此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院驳回了张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