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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提供劳务受重伤 法援理顺法规获赔偿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4-07 16:54:00
  • 201435,农民工唐某在廖某承建的陈某房屋工程中装卸模板时,从在建房子的二楼阳台上坠落,重重地摔在一楼地上,致胸椎损伤、肋骨骨折等严重后果。一期治疗结束后,唐某及其家属多次索赔未果。20149月,唐某到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相关材料,唐某是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中心对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给予了批准,并指派龙南县经济贸易法律服务所主任钟瑜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员及时与唐某取得了联系,详细了解案情:20141月,廖某承包了陈某的房屋建设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装卸模板工程转包给唐某,双方约定工资按天计算,201435日唐某在该在建房屋二楼阳台边卸载模板时,找了块标准大小的模板垫在身下,由于作业时用力过大,导致垫在身下的模板滑动,唐某随后与滑动的模板一起从二楼摔下致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龙南县妇幼保健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1T1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T11右横突、L2左右横突及刺突骨折;3、肋骨多发骨折。后经手术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有些部位还需第二次手术。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的,这次出事使这个原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承办员对唐某一家的遭遇深感同情,想到诉讼期限较长,解决不了要钱用的“燃眉之急”,承办员想着要尽量以调解的形式解决此案。首先,承办员引导唐某向龙南县康泰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本人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唐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为7000元。之后又多次联系责任人。但对方要么借故不在家,要么推脱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援助人员决定进一步深入,直接去各责任人家中做思想工作,把相关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不厌其烦的讲给责任人听。但无论承办员怎样做思想工作,两位责任人就是不理。无奈承办员只好反复研究案情,将两位责任人起诉到龙南县人民法院。法庭上两位责任人互相推诿,都觉得自己没有赔偿责任。承办员认为,房东陈某将自家在建房屋模板装卸工程发包给廖某后,两人之间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廖某在承接该工程后,又聘请唐某为其施工,廖某与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廖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唐某因施工受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房东陈某作为本案劳务活动的最终接受者和受益人,其熟悉自己房屋的环境,对在其家建房的工作人员有提示工作环境情况,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但其未尽有关义务,且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庭上,承办员据理力争,不少观点获得了法官的支持,但法官认为原告唐某作为长期从事模板装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其应能预见将模板垫在身下可能导致打滑发生危险的后果,但其仍采取了不当的操作方式,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有较明显的过错,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20151月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廖某承担50%的过错责任,房东陈某承担10%的过错责任,唐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廖某与陈某承担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近10万)。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在民间建房过程中,许多房东、包头常常多以口头方式进行协商,对雇佣、承包、承揽提供劳务等法律关系未事先加以明确,常常以做工付工钱简单交接形式完成相关事务。当出现劳动安全事故问题时,房东和承包方总是推卸责任,最终为难的是弱势的务工人员。本案承办人员受理案件后为当事人理顺承揽和雇佣等法律关系,使各方责任得以明晰,受害人因提供劳务受伤也依法得到一定的保障性赔偿。(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钟明辉、廖彤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