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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的风险提示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1-11 17:13:00
  • 委托书公证的风险提示

    稿件来源: 宿迁司法行政网

      近期,宿迁市宿迁公证处在受理委托书公证时发现,我市房产中介、小额借款公司等疑似存在不恰当利用公证委托的行为,例如通过公证委托的方式掩盖抵押借款的真相,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的精神,使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主要表现:一、受托人比较集中,四五起甚至更多的房主(委托人)全部委托同一个受托人代为办理售房手续;二、委托代为出售的房屋绝大多数为按揭贷款所购房产,目前还处于抵押状态;三、委托方式为全权委托,将房屋的处置权交予受托方,甚至注明售房款也打入受托人的银行账户。

      风险分析:委托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以假买卖掩盖实际借款。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委托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单方签署委托书,受托人持委托书从事民事活动,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一旦签署了委托书,特别是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所有事项,那么在办理过程中,委托人将失去对房屋的控制,而且还要承担受托人售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风险提示: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设立委托之前,委托人需要了解:一、委托行为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授权行为,受托人得到您的授权后,在您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你承担。建议您选择你信任的人担任受托人以避免风险;二、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你有权变更或撤销,但在您撤销或者变更后应当及时通过适当途径通知相关人员及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三、您可以在委托书中设定最低售房价款;四、公证机构仅证明您自愿委托受托人代您出售房屋,委托公证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等后果,若并非由于公证人员的过错造成您的损失,公证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雷 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