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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为生命接力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1-05 20:56:00
  • 111,当沈某年轻的儿子从北大法律服务所姜主任手中接过由保险公司先支付的十万元医疗费时,激动的眼含热泪好:“这是救命钱啊!是法律服务给我爹娘第二次生命!”

    今年53日,对于农民沈某、王某夫妇来说是一个极为不幸的日子。沈某、王某夫妇除了农忙外,平时做一些小生意,这天他们夫妇二人由沈某驾驶自己家的机动三轮车到市区进货,进货回来行至外环路口时,不幸发生车祸,夫妇二人一同被一个小型货车严重撞伤,鲜血流淌事故现场一地,当场二人就昏迷过去不省人事,后来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进行抢救。

    夫妻二人双双进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每日医疗费就有几千元的支出,仅半个月医疗费便花去十几万元,这对于一个家底本来就很薄的农民来讲,简直是天文数字,但是挽救生命治病救人要紧。沈某夫妇年轻的儿子,求亲戚、求朋友借钱为其筹措医疗费,眼睁睁看亲戚朋友的钱已经无处可借,可是夫妇二人仍没有脱离生命危险,还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夫妇二人的子女实在是无能为力,20139月,他们找到魏都区北大法律服务所的姜子林主任,请求提供法律帮助,尽快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想尽快拿到救命钱。

    姜主任受理此案后,分析案情,认为通过起诉让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可以办到。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诉讼途径等一审程序结束判决生效拿到赔偿款,这对于十万火急,急于治病救人用钱的沈某夫妇来讲,真是远水救不了近渴。这对于处于重症监护室的他们夫妇来说这简直是一个残酷的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姜主任,积极和交警队的办案民警协调,使得事故认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有了事故认定,肇事车辆再也不说他没有责任了。在这种情况下,姜主任以最短的时间将此案起诉至法院,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各个环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于执行。第(三)款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的规定,又以最快的速度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通过多方努力,法院以最快的速度做出裁定,让保险公司先支付十万元医疗费用来挽救沈某夫妇的生命。通过这一事件,让沈某一家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法律的力量。

    (转载自2013-11-05中新网河南新闻 袁欢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