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妯娌争种土地互殴致伤 法院判决各自担责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9-22 16:12:00
  •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责任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沈武芬接受小叔子的委托,为小叔子管理其承包土地,在管理土地区间可以耕种土地并获取收益。2014年4月14日上午,原告在地里种包谷,被告李帮芝冲到地里,欲阻止原告耕种,原告遂辱骂被告,被告一气之下去抢原告手中的锄头,用锄头殴打原告,致原告腰椎骨折。住院治疗34天,用去医疗费33436.65元。经云南省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8000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5947.65元。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耕种祖守贵的土地多年,该地系祖万高租给祖守贵的,现祖守贵下落不明已三年多,权利人祖万高已经收回土地并交给自己耕种,但原告仍然不让耕种,自己无奈之下才和原告发生争吵,发生打架也是因为原告先辱骂自己,产生后果的原因完全系原告的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原告沈武芬与被告李帮芝系妯娌关系,原告耕种祖守贵(系原告丈夫之四弟)的承包土地多年。在管理过程中祖守贵下落不明。2014年初,被告李帮芝挑粪堆放在位于牛家湾属于祖守贵承包的一地块里准备耕种。同年4月14日上午,原告到该地块点种包谷,李帮芝不让原告耕种,两人发生争吵导致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二人摔下地埂,致原告受伤。原告在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诊断为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行复位针棒系统内固定手续,用去医疗费33436.65元。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评估为8000元,用去鉴定费1300元。原告有二个抚养的对象。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损伤的,侵权人应按其责任赔偿损失。被告李帮芝与原告沈武芬因耕种土地发生纠纷,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双方未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反而进行争吵,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李帮芝未经解决直接到地里阻止原告耕种土地是发生扭打的主要原因,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不过阻止点中玉米的行为没有采取和平方式解决,辱骂被告并与被告扭打,对本案事发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帮芝赔偿原告沈武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4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摘自法制报。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