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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律师失信亮红灯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2-01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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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前召开全国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成立会议,强调要对律师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亮红灯、出重拳”。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指出,成立全国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个实际步骤,是加强律师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作为职业法律人,律师往往被称之为“法律之师”。从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的不足200人,到目前全国执业律师人数达到25万人,中国的律师执业人数在30多年间增长了1200多倍。虽说,律师执业人数的骤增从某种意义上讲体现社会法治的进步,但在这一执业队伍“成长”过程中也出现诸多问题:滥用诉权,假冒委托,伪造文书,权力寻租……中国律师业面临的考验,将不仅来自于社会,更多的来自于一位位律师本身。

    近期,媒体相继报道个别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违规行为,人为加大审理难度,引起社会关注。不久前,济南一名普通职工莫名其妙成原告,委托律师与一家房产公司打官司,索要千万元,当地媒体曾以《5旬老人莫名成“千万富翁”》为题报道这起蹊跷案。但随后有报道说,这是一起数额巨大的虚假诉讼案,今年411日,济南律师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此案的处理结果,给予被投诉人张某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据了解,这是济南律协近3年来首次开出公开谴责和行业处分。

    无独有偶,江苏徐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一宗民事案件时,与当事人赵某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赵某打官司,如果官司赢了,收取赵某获赔数额的40%作为代理费;结果赵某没有履行约定,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代理费,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律师与赵某所签合同,约定按赵某获赔数额的40%收取代理费,违反了上述规定,超出部分应为无效。

    业内人士曾经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做过一次调查,发现这些纠纷有的是因为律师与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合同条文非常粗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甚至约定了风险收费标准却没有实际风险的代理行为;有的是因为律师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履行“不尽心”或者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到位”等等。近年来,律师违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负面影响突出,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违规收取高额“活动”经费,挑动当事人发动诉讼甚至制造虚假诉讼。其二,滥用诉讼权利,“钻空子”收取过高代理费。其三,包揽诉讼,阻断良性沟通,私自截留或占有诉讼标的款。其四,抵触甚至阻碍调解工作,严重妨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律师违规代理行为,严重妨碍审判效率的提高,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定期公布律师诉讼代理状况,健全监督和惩戒机制十分必要,这对引导律师合理把握追求经济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营造规范代理和谐诉讼的导向氛围,十分必要。

    (转载自2013-11-30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