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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方暗中勾结改欠条担保人司法鉴定脱责任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1-27 1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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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赣榆法院审结了一起看似普通的买卖纠纷案件。原告邱某起诉称其与被告汤某有钢材交易关系,因交易时被告汤某没钱支付就手写了一张欠条,另一被告范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后来经与汤某和范某协商同意邱某将还款日期往后改至20101218日。为表示诚意,汤某根据修改过欠条的内容又书写了一份还款承诺书。现在邱某根据欠条和还款承诺书记载的内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汤某和范某对于该笔钢材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开庭之前,承办案件的法官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审查之后,法官对于欠条和还款承诺书上内容的效力产生了几点疑问:邱某涂改欠条还款日期的行为是否真的经过汤某和范某同意?汤某为什么在出具欠条之后还要写一份还款承诺书?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内在联系?承办法官将庭审调查的重点确定为欠条修改条款的形成过程和还款承诺书的出具情形上。

    当事人出庭的时候,奇怪的一幕出现了,被告汤某在法院通知其领取开庭传票时主动到法院拿走了传票并表示一定准时出庭,但在开庭时却无论如何也联系不上了。交易的卖方、原告邱某和交易的担保方、被告范某按时参加了庭审。两者一见面就吵了起来,担保人范某激动地嚷嚷着邱某和汤某合伙害人,而原告邱某对此则不予承认。

    在庭审调查开始后,承办法官根据事先计划,要求原被告双方回忆欠条的形成过程,并向双方说明了做虚假陈述和伪证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告邱某陈述欠条记载内容全部为交易当天书写,还款日期也是经与汤某和范某协商之后当天修改的。为了防止欠条丢失,汤某之后又书写了一份还款承诺书,记载事项与欠条上的事项一致。欠条和还款承诺书两项证据结合起来可以证明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是于法有据的。而被告范某则陈述汤某书写欠条时上面没有任何涂改痕迹,且原定的还款时间比20101218日要早很多,同时他认为按照欠条原来记载的还款时间计算,原告邱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担保责任已经免除。关于汤某书写的还款承诺书,范某陈述对其一无所知。他怀疑因为汤某投资生意失败无法还钱给邱某,邱某和汤某通过恶意串通篡改还款日期将诉讼时效往后延长的方式来损害自己的利益,而汤某之所以出具还款承诺书也是为了配合这一点。由于被告汤某没有到庭无法查明欠条内容的形成过程和还款承诺书出具时的具体情形,诉讼双方就欠条上记载日期是否经过两方协商争执不休,被告范某当庭申请就欠条记载内容进行司法鉴定,原告邱某同意鉴定并表示愿意承担做伪证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被告方申请,承办法官将案件移送到司法鉴定机构对欠条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了鉴定。

    很快,司法鉴定结果就被送到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仪器检测之后认为欠条上修改后的还款日期形成时间与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相距较久。原告邱某此时已无话可说,其与被告汤某恶意串通私下更改欠条和汤某私自出具还款承诺书妄想合伙损害担保人范某利益的事实已经浮出水面。据此,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邱某对被告范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两万余元。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邱某在一番算计之后最终尝到的是藐视法律、篡改证据的苦果。

     (转载自2013/11/27中国江苏网  通讯员戴雷  记者陈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