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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8-11 16:54:00
  •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该不动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