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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写借条网络借款协议算数吗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7-26 17:25:00
  • 李明与江欣是多年的朋友,李明曾3次通过支付宝的“蚂蚁小贷”借钱给江欣“江湖救急”,后因为借款纠纷两人闹上法院。那么,双方以支付宝中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碧莲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电子数据有效。

        李明和江欣都在温州务工,2015年12月20日,江欣打电话向李明借款2.1万元,李明爽快地答应了,通过支付宝向她转了钱。江欣向李明出具了一份借条。

        2016年1月27日,江欣再次打电话给李明以“江湖救急周转周转”为由请他借1万元。因为两人不方便见面,李明便想到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宝的“蚂蚁小贷”)开发的“向朋友借”或“借条”应用软件,以软件中的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借款协议,然后支付宝转钱给江欣,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

        同年2月4日,江欣又通过微信向李明借1000元,李明像第二次的方式一样,通过“蚂蚁小贷”软件签借款协议并转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还是没有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江欣一直没有偿还,李明见交涉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江欣偿还本金3.2万元及相应利息。

        永嘉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江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驳回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子证据经严格审查后可认定有效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欣分3次向李明借款共计3.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由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现李明起诉要求江欣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订立的3笔借款协议,均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该案,法官庭后提醒,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民间借贷市场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表现较为突出的就是证据形式的多样化。永嘉法院在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协议是通过支付宝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属于电子数据这类证据。

        电子数据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痕,又因为电子数据本身的开放性特征使得电子数据被他人非法获取、篡改的可能性非常大,故在电子数据作为案件证据提交的时候,应严格按照证据要求进行审查。对上述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经原告申请由操作平台(“蚂蚁金服”)出具并确认盖章,应当可以有认定证据的效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