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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学法 第2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5-25 11:13:00
  • 领导干部学法

    2

    总第2

    龙南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06-08

    【高层吹风

    周永康: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

    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520日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周永康在讲话中说,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开展五五普法以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广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圆满完成五五普法各项任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周永康指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实施的任务更加凸显,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使全体人民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推动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律在推动科学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增强市场主体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履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保障群众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诉讼权利,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结合起来,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使全体社会成员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自觉地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周永康强调,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体制机制,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专兼职队伍建设,确保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创新理念、方法、手段,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贡献。

       (20110520日 新华社 

    【新法速览】

    2011年1月实施新法一览

    201111日起,国家公布的一批新法律法规正式开始实施:工亡城乡同命同价、人民调解有法可依……这些新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新法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关键词:工伤保险

      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

      20111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巨大。新规实施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上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根据新规,工伤条例修改后2011年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同时上下班期间遭遇车祸,也被列入工伤认定范围。

    新法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调解法》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

      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11日起实施。

      新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规从人民调解的效力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意味着可以将简单纠纷解决在基层,从而节省司法资源。

    新法三: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关键词:危险品运输

      擅自运送放射物最高罚10万

      201111日开始实施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最高可被处10万元罚款。《规定》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经修改后公布的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也将于明天开始实施。

    新法四:交通运输部《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关键词:邮票炒作

      邮票发行数量要“透明”

      201111日起实施的《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邮票印制企业应当独立完成邮票生产全过程,严禁将邮票生产任务进行转包,严禁超计划印制或者无计划印制邮票。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期满3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实际发行数量,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将打击不合理的炒作,邮政企业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低于面值或售价销售邮票,以及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邮票都属于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称,《办法》对新邮发行量进行控制,可以打击不合理炒作。

    新法五: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关键词:废电器回收

      五类家电开缴旧电器回收费

      根据201111日起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视机、空调、电冰箱、洗衣机、微型计算机五大类产品将成为首批按国家标准进行正规回收拆解的产品。同时,这些电器产品的生产者需缴纳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2011年2月实施新法一览

      新法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众多的发票违法乱象,不仅危害国家税收,也滋生了腐败现象。日前,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正式公布,于今年21日起施行。 

      作为打击发票犯罪的组合拳之一,该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如下: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两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新法二: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由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将从2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5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与旧法相比,新法有诸多新措施,游客也能得到更多保护。 

      措施一,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同时,对旅行社的投保费用也不做统一要求。措施二,提高人身伤害赔偿最低限额,规定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特别的,还将导游或者领队的人身伤亡也纳入到保险责任、赔偿责任之中。措施三,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及工作程序,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作出了新的规定。措施四,进一步强化旅游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的联合监管,以利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新法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专门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另外,为规范租赁市场,还作了几个特别的规定:一是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这意味着分隔出租、群租房屋等行为将被限制。违规租房的行为,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二是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三是承租人转租房屋,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四是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登记备案,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将被罚款。在一些城市,如青岛市房产部门将派出百名社会协管力量,挨门逐户上门稽查,重罚拒不登记者。 

      新法四: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也于21日施行。它旨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第五条,下列四种处罚情形应该进行听证:一是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是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是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是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概而言之,对单位处罚5万元以上、个人5000元以上,都要进行听证。 

    规定重点明确了听证程序三个阶段需要开展的工作。另外还对听证中可能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延期、中止、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细化。

    2011年3月实施新法一览

    新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亮点纷呈,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将获政策扶持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新修订,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3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共七章六十条,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法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法律进一步明确,我国将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将获得政策扶持。法律指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还明确,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针对泥石流灾害频发等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水土保持问题,修订后的法律,在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规划、预防保护、综合治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建立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加了规划专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要求强化管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毁林毁草,禁止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此外还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等。     

    新法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暂时停气应提前两天告知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20101019,国务院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并于今年31日起施行。 

      管理条例分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作了专门规定。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管理条例规定了诸多措施。措施一,明确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措施二,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三,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等。 

    管理条例还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根据条例,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法三: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旨在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3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新法四: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企业未达新规范要求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31日起施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将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规范,自20113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此外,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12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1231日前达到新版规范的要求。根据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达到新版规范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新法五:民政部《光荣院管理办法》

    孤老退伍人员,不被遗忘的群体;光荣院供养对象范围扩大 

      为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民政部于20101225日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于今年31日正式实施。 

    光荣院是国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也是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为了照顾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没有亲属可以依靠的烈士家属而建立。

    原有的《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为: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残废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以及未满十六岁的烈士遗孤和因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办法将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修改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即新办法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五类人员,即: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孤老红军失散人员、孤老退伍军人等人员,扩大了集中供养对象的范围。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办法还确定了供养对象住房等基础设施标准,明确了供养对象日常生活、学习娱乐、医疗保健、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各个方面的供养服务。

    新法六: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人可获奖励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下称检举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自2011315日起施行。 

      检举办法要求,市()及市()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如下检举事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对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检举办法明确,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同时,特别规定,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检举办法还规定,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4月实施新法一览

    新法一: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保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的规定: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办法》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要求,便于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情况,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管。四是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如《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办法》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三是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五是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六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规要点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市场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

      ●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新规还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这被认为将极大地减少合同欺诈行为。

    新法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上调至10万

      今后,在为子女投保时,家长最好将已有的保险情况做个清楚的陈述,特别针对拥有死亡赔付保障的险种,以避免多项保障累计后,保额超过10万元上限。

      因为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41日起,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通知》同时对为未成年人子女买保险进行了限购。 

      据了解,此前相关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5万元的限额明显无法体现保险的人文关怀和未成年人的生命价值,与现有的生活标准也不相符。于是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相关通知,从41日起,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