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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学法 第3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5-25 11:15:00
  • 领导干部学法

    3

    总第3

    龙南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06-13

    【高层吹风

    吴邦国: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高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422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

      吴邦国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就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央还批转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报告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本次常委会会议,结合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加快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里,我强调三点:

      一要树立长抓不懈的思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从1986年开始,我们连续实施了5个五年普法规划,广泛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深入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要看到,要把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真正做到全社会都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出发,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切实做到持之以恒、长抓不懈。

      二要着重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本目的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首先是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多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能说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完全不知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还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熟练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各项工作开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要紧密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关键是要增强实效。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把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与我们正在做的事情紧密结合起来,在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调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认真总结以往法制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不同对象确定普法重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立法和监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不断提高监督工作透明度,使立法和监督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和普及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实践中,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使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也成为宣传和普及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吴邦国强调,中央日前批转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情况的报告,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央7号文件,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法律实施工作。要把学习贯彻中央7号文件精神同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中央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监督、代表、自身建设等方面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20110423日 人民日报) 

    【新法速览】

    20115月实施新法一览

    13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醉驾飙车首次入罪、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一批法律法规5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尤以《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最受关注。

    新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修正案(八)》

      13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 凸显人权保障

      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再判处死刑,是《刑法修正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中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不再判处死刑的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有专家指出,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同时,这种修改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

      贯彻矜老恤幼 刑法原则确定“75岁免死

      中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修改后的刑法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便是此前备受关注和争议的七十五岁免死条款。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附有例外情形,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的老年人犯罪也可以适用死刑。

      此外,刑法还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人,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一律要适用缓刑,没有例外。

      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力度,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并有条件的免除了其前科报告义务。

      醉驾飙车首入罪 马路杀手将受严惩

      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修改后的刑法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前的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

    此外,为了醉驾入刑条款顺利实施,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犯罪加重处罚 最高可判死刑

      食品安全始终触动民众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修改后的刑法删除了拘役刑,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刑法修正案()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追究刑责。

      刑法修正剑指黑恶势力 严打“保护伞”

      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涉黑犯罪的刑罚力度。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将这一刑罚期限提高到七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

      有学者指出,刑法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没有配置财产刑。其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配置的法定刑偏低。

      据此,刑法修正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刑罚期限也相应提高。

      整治“恶意欠薪” 拒付报酬行为正式列罪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作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称,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对改变当前拖欠是正常现象的错误观念有重大意义。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还针对公务人员叛逃、重大环境污染等民众关注的案件定罪量刑作出新的规定。

      配合刑法修正 数部法律同步修改

      与刑法修改相适应,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对于醉驾入刑后的定罪量刑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在日前出台的解释中明确,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最高法同日就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此外,最高法还就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出台司法解释,就法院20115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新法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室内公共场所今起禁烟 明确处罚条款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1日正式实施,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意味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新规正式生效。 该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个场所。

    分析指出,该实施细则生效后,可以理解为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

      新法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严重违纪3年内禁考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5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于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最高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规定指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规定还指出,对于其他一些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两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包括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

    新法四: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军队保密条例修订 调整军事秘密基本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修订后5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保密条例》调整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针对定密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和解密审核、复核制度;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国际联网和移动电话使用等方面的保密要求。

      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了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着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配合的保密工作机制,明确了保密委员会以及军队人员,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在保密方面的职责。

    新法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补充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修改为强迫劳动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新法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新法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新法八:卫生部等部门3月1日正式发布公告,自5月1日起,禁止生产、在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这两种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因此卫生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撤销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

    2011年6月实施新法一览

    新法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其突出亮点是中国特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区分开来;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侵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依法给予处分;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精神实质 

      文化部部长蔡武详细阐述了《非遗法》的三点精神实质: 

      第一、《非遗法》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个目标: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二、《非遗法》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非遗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做出了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为了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并明确了建立名录的程序规范和保护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既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传播方面的重要责任。另外,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新法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要分户公示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6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建设部67发布的《办法》中,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价值则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同时,《办法》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而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还可以向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0110607新京报

    搬迁补偿有新规 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7日上午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根据国务院年初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

      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还明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