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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学法 第4期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5-25 11:16:00
  • 领导干部学法

    4

    总第4

    龙南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07-12

    高层吹风

    苏荣对六五普法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63日,江西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六五普法启动实施工作。省委书记苏荣就做好六五普法工作强调四点意见。

    第一、要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

    第二、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意义。

    第三、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从一些信访案件来看,当前比较突出的矛盾大多是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权属争议等引发的矛盾,重复访涉及最多的、比较棘手的是涉法涉诉问题。这需要我们重点从两个方面来加强普法教育。一方面,首先是各级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怎么样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政。有些社会矛盾,根源就出在我们领导干部自身不懂法、不依法办事,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最终酿成大问题。为此,我们普法教育的重点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你所负责的领域、所主管的部门、所承担的具体工作涉及到的有关法律知识,要比较熟悉,真正做到敬畏宪法法律、崇尚宪法法律、执行宪法法律。比如我们有些领导干部在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时候,说的都是一些惯用的套话,宪法法律一句不提,依法行政一句不提。这说明什么?说明他们在心目中没有宪法法律的概念,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是不行的,这样的人怎么能在人大常委会上通过?所以普法教育的重点第一位的是领导干部。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现在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不要说和二十多年前相比,就是和五年前相比,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有明显增强,而且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告状都找法院、找检察院、找人大常委会,这是好事,这是巨大的社会进步。但群众对法律的认知还有待于更加全面地提高,他们往往只重视自身的权利而忽视应尽的义务,对实体法懂得相对较多而对程序法不太了解,这样容易导致群众在维权时采取片面做法甚至走向极端,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所以,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民主权利、表达利益诉求,克服和防止信访不信等不良习惯。

    第四、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全民普法教育开展了20多年了,要继续深入推进,必须增强实效,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最近赣州市委组织领导干部旁听法院现场庭审的做法很好,对干部教育有好处。还有2009年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省把在监狱服刑的五名厅级职务犯罪人员的忏悔录像,在全省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组织观看,这就是一种很新的形式,使领导干部受到心灵上的触动、受到实质性的教育。所以,普法教育工作要善于运用案例宣传或者现身说法等形式来开展。另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干部学院,都要将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教学的内容,最好是搞案例教学,效果会更好一些,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宣读宪法和法律的具体条文,不仅仅是每年组织一次普法考试。同时,要认真总结以往普法教育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不同对象、确定普法重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使我们的普法教育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简明信息

    经党中央批准,520日至21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京召开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努力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527日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规定,法制宣传教育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各项投入,切实保证工作需要。

    620日,省委省政府发出通知转发全省六五普法规划 ,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629日下午,省委、省政府在南昌召开全省第十二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省五五普法工作,表彰五五普法先进,部署六五普法任务。

    全省百万网民学法律网络法律知识系列竞赛活动日前启动。参赛网址:江西法制网(http://www.jxlaw.com.cn/

    近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军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对全军和武警部队2011年至2015年法制宣传教育作出部署。

    63日,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总结暨六五普法动员大会在昌召开,会议强调六五普法工作要做到五融入

    法治观察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

    经过25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自觉学法用法的意识大大增强,并已成为一种新的执政风尚。但不可否认的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旧习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仍有残余。

    谁耽误嘉禾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的雷人口号,到信奉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强制、暴力拆迁事件;从用红头文件否决生效的司法裁定,到什么法不法,老子就是法的强硬态度,一些干部的表现,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大相径庭。

    是这些领导干部不懂法吗?不是!从1986年至今,我国连续实施了5个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一直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各地也都推出了诸如任前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各类法律知识竞赛等措施,他们应该知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说不懂法只是一种借口。真实的原因,是个别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在他们眼里,法律只不过是治理百姓的工具,而自己权力在手、真理在握,依长官意志执政天经地义。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人治走向法治,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主管的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能否依法办事。如果领导干部不懂法,无视法律,甚至违法,其危害程度比普通公民违法要严重得多。

    正因如此,中央反复强调,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今年是六五普法规划启动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不久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再次强调,把领导干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

    将领导干部作为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不仅仅是让他们知悉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自觉约束手中权力,自觉践行依法行政。

    要让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就得让其尊重法律的神圣。如果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就算百姓守法,久而久之法律在群众心目中也会失去尊严,甚至出现信暴力而不信法律的恶果。只有让领导干部明白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没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手中的权力,才不至于总是习惯依靠长官意志和简单的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

    要让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就得让其敬畏法律的威严。如果没有相应的惩罚责任,缺少有力的约束和强制,违法成本过低,甚至用权可以抵罪,敬畏法律也就成了一句空谈。只有对领导干部的违法滥权行为真惩处、真治理,让他们权衡得失,放弃侥幸心理,才能杜绝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扰法。

    依法治国当自依法治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今天,加快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在领导干部中培养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的习惯,确已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当务之急。(20110520日《人民日报》)

    新法速递

    新法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30日经表决通过了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的行政强制法。该法将于201211日起施行。

    亮点1:规定了两个强执的主体(行政机关和法院),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亮点2:夜间或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违者受处分。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此外,该法还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搞夜袭、节假日强制执行,或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3: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限。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该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应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亮点4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亮点5: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此外,该法还规定,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另外,该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反馈机制也做了规定。该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新法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个税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9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淮从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500元。二是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了40%15%两档税率,同时将第一档税率由5%下调至3%。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新法三:国务院《戒毒条例》

    20116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9号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自2011626日起施行。

    《戒毒条例》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共746条,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以及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戒毒条例》全面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戒毒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措施。

    亮点1:主动接受戒毒治疗不予处罚

    亮点2:乡镇、街道将根据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同时规定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主要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帮助。四是细化了社区戒毒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程序。五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亮点3: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一步规范

    亮点4: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支付报酬

    亮点5: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可追究刑责

    一是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四: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20112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71日起施行,意味着对车辆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形成行政法规约束。

    新出台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监管,同时,加大了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其中《条例》第66条规定,“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新法五: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已于624日公布,将于2011101日起施行。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条例规定,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条例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

    新法六: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经四总部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士官管理规定》)120日发布,20117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依据《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着眼适应新时期士官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要求,对士官的编配使用、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军衔晋升、待遇保障、考评奖惩、退出现役等制度作了修订完善,明确了士官队伍的定位和分类,进一步细化了士官配备使用规定。

    新法七: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615日出台《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定提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此外,这个办法还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新法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

    若干意见》最高法出台规定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为了对规避执行行为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遏制和扭转规避执行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527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是若干意见的主要特点,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一是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二是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三是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四是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反制规避执行行为;五是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法院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协作。若干意见还要求各地法院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行行为,防止由于执行行为不规范或者消极执行导致的规避执行行为。

    新法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616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这个总共30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1625日起施行。启动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二级联络窗口,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直接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同时启用《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大陆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将更加高效、更加规范。规定全面规范和明确了人民法院办理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程序、审查转送时限和相关保障措施等。这不仅使协议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得到更加有效的转化,而且使协议的操作性大大增强,从而也对人民法院开展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制定的24种文书样式,对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中常用和具有代表性的文书样式进行规范,对确保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