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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人民调解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6-20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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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刊号

    总第1

     

    龙南县司法局                    2012-06-28

     

     

     编者按: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把大量民间纠纷、信访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被称之为法治社会的“减压阀”、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为了更好地展现我县人民调解员的风采,及时地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今天,《龙南人民调解》承载着希望,承载着美好愿景,终于走进了您的视线。我们期待它在各级领导和各乡镇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呵护、培育下,成为传递信息的桥梁,交流经验的平台,联系基层的纽带,成为龙南宣传“首道防线”的一扇窗口,展现民调风采的一个舞台,更好地为“法治龙南”、“平安名县”建设服务。

     

    调解动态

     

    我县首家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日前,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继201111日《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首家在我县成立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有效调处全县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及时通过说服、疏导等调解方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公开调解;检查、督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等。

     

    县司法局编撰发放《人民调解工作手册》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近日,县司法局结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编印了2000册人民调解工作手册下发到基层调委会。工作手册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等相关内容,并发放到全县人民调解员手中,做到所有调解人员人手一册,作为他们进行业务学习和实务操作的第一手资料,受到广大调解员的普遍欢迎。

     
    【一线传真】

     

    坟山“风水”引纠纷,及时调解化冲突

     

     2012年正月,临塘乡东坑村村民何某、何某某和水口村村民赖某、许某等四户人家合伙在临塘水口村湖洋排的山坡上建了一座蓄水池,供四户人家的饮用自来水。水口村村民许某某家的“风水”(坟墓)刚好坐落在离何某等四家新建蓄水池左上侧5米左右的地方,许某某认为这会影响到他家的“风水”,对他的家庭不利,于是找何某等四家协商要求把新建的蓄水池迁移,但双方协商无果。2012415日,许某某便带上菜刀、磅锤等工具把蓄水池进出水的水管砍断、把蓄水池的墙体砸了一个洞,双方进入对峙状态,情绪也异常激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肢体冲突。

     为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临塘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火速赶往纠纷现场,背靠背分开双方,稳定他们的情绪,先将“武力”冲突化解掉,然后进行调查了解,听取双方的意见。工作人员根据农村风俗习惯对许某某有迷信思想表示理解,通过对许某某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许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举动,表示要相信科学,尽快转变思想观念,愿意与对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经过工作人员的努力,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互谅的基础下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由许某某把砍断的水管接回去恢复原样,并把砸坏的墙体修筑粉刷好;二、许某某将其“风水”往后挪动,以避开所谓蓄水池可能对“风水”的防碍,由何某等四家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许某某挪动“风水”的补偿;三是双方不能因此事再发生其他争执和违法行为,否则由挑起事端者负完全责任。双方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表示满意。

    (临塘司法所 刘海波 赖超凡)

     

    【案例选登】

     

    案例一:排污管道破裂堵塞扰民 联合调解化矛盾解民忧

     

    (案情概述)20124月,位于龙南镇中山社区中华商贸城10号商住楼排污管道破裂,引起堵塞,污水外溢,严重污染人居环境,住户反映强烈,并到镇政府反映要求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及结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接到居民反映后,镇政府高度重视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立即安排司法所干部会同社区调解员日夜奔走,挨家挨户入户勘察调查走访,了解事情发生的原因和征求群众的意见。经调查,该商住楼是康居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兴建,无物业管理,开发商早已离开龙南。产生排污管阻塞破裂的原因是:1、当年开发商安装在10号楼的排污主管规格过小;210号楼涉及普通住户50户,商住户19户,这些居民平时不注意,随手将废菜叶等废物丢入管道之中;3、管道年久失修。

     针对了解的情况,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在社区召开业主会议,通过依理依情依法的教育,使到会代表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事件要自己解决,应共同集资全面整修排污管道,彻底解决因污水外溢产生的矛盾纠纷。

     为了更好的开展整修工作,工作人员还协助业主成立排污管道整修理事会,选出理事5名,由他们牵头解决此难题。

     截止目前,镇调委会及社区调解员协助业主住户集资3570元,清理化粪池污物11车,排污管道整修到位,这宗因排污管道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完美的化解,有效维护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案件评析)如何化解社区居民生活中的种种纠纷是每一位调解员面临的巨大挑战,要做好调解工作,构建和谐社区,需要每位调解员在工作中做到细心、耐心、吃苦和善解矛盾。

    (龙南镇司法所 赖丽霞)

     

    案例二:

    林场收益分配引发赡养纠纷 人民调解倾心挽回父子亲情

     

      (案情概述)2012514日中午,程龙镇盘石村村民林某的三个儿子因负担老人医药费、赡养费及林某承包林场收益分配等问题酿成纠纷,兄弟间大吵大闹,直至发生肢体冲突。村干部闻讯赶往劝阻,虽然控制了事态发展,但兄弟间依然愤愤不平。

      (调解经过)县统计局“三送”干部叶玉琨和镇司法所长钟心恒获悉后,立即赶往现场,召集林某及三个儿子到村部,组织村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此案进行调解。经了解,引发矛盾的源头是老人医药费三兄弟分摊不均,一年多前开始,林某身体每况愈下,两次到县中医院就医的898元医疗费均是二儿子负担,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680元,二儿子把这680元留给父亲作为生活费用。今年老人病重再次入院,共花去3900多元,三兄弟一开始都各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缺口的900多元无着落,只好由二儿子先行垫付。此时,大儿子提出:趁老人在世,老人名下承包的林场将来林木砍伐分成的山价款应归三兄弟,应尽快形成协议,不能再拖,否则将不再支付任何赡养费和医药费!

      司法所长与“三送”工作组考虑到当事人四方系父子关系这一特殊性,从“情”字入手,深入大儿子、三儿子家庭,与其拉家常,引导当事人回忆从前父亲对子女的养育之恩和子女对父母的孝敬之情,从情入手,晓之以理;耐心宣讲《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之以法。并让他们明白,从法律角度来看,老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经过多次说服教育,老人的大儿子、三儿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调解结果)最终三个儿子表示愿意共同对其父承担赡养义务,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对老人生活及疾病期间照料都作了明确约定:一、之前其父亲林某的全部医疗费全部由三个儿子平摊,并当场结清;二、以后其父亲林某产生的医疗费也由三兄弟平担,并三兄弟轮流照顾;三、其父亲林某以后的生活费由每人每月给付40元人民币,粮食每人每月10斤,试行两个月,如果不够,再行商议;四、其父亲林某名下承包的林场,待老人百年过后再分户。

     (案例点评)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本案在调解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找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是本赡养纠纷调解案例的最大亮点。

    (程龙司法所 曾芸春)

     

    案例三:村妇不慎被摔伤 及时调解止纷争

     

      (案情介绍)龙南镇某村66岁女村民王某于20124月下旬在本县李某(男、42岁)厂内行走时因不慎踩及地面上的香蕉皮摔倒,造成右侧(膝关节)髌骨骨折,在医院治疗一个多月,于6月上旬伤愈出院。王某的伤势虽不严重,但由于其原患有糖尿病,加之年老,造成住院时间长,治疗费用高,共花去2万多元(此款先由李某垫付)。双方当事人就伤者已花费的医药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引发纠纷。

     (调解经过)镇调解员到现场核查,并向附近的群众了解,弄清事实真相。原来王某家住农村,有儿子2个,家庭经济不富裕,为了伤愈出院后得到李某更多的经济补偿,故意隐瞒了其已参加“新农合”的事实。对此,龙南镇人民调解员不顾劳苦,在王某与李某之间来回奔走半个多月,组织双方耐心宣讲了《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并以案说法。经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和耐心细致的调处,终于使当事人意识到:

    1、王某在李某厂内摔跤负伤,其主要原因是李某未及时清除地面上的香蕉皮,应负主要责任;

    2、王某头脑清醒,手脚灵活,自己不慎踩到地面上的香蕉皮摔倒致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3、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双方都应体谅对方的苦处和难处,再也不要相互纠缠下去了。

    (调解结果)经过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谅解,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1、王某因伤住院治疗的2万多元均由李某承担。

    2、双方同意一次了结,由李某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包括后续治疗、营养、看护及购买部分器械等)6500元。王某出院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与李某无关,李某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3、新农合报账所得现金归李某所有。

    4、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和睦共处。

      事情至此得到了化解。

      (案例点评)该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意外跌倒发生人身损害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引起。调解员通过向双方宣讲《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再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从法、理、情等多方面予以合理的劝说,使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既节省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又平息了彼此的矛盾。

    ( 龙南镇司法所 吴雅娴 )

     

    案例四:七旬老人无人养 倾情调解促和谐

     

      (案件概述)527日,东江乡大稳村民陈礼旋、陈礼亮两兄弟因赡养70多岁母亲一事发生争执,陈礼亮认为在赡养母亲问题上自己付出更多,哥哥陈礼旋每月必须缴纳200元赡养费,否则就将母亲交由陈礼旋赡养。

      (调解经过)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村“说事评理”理事联合调解此案。在向周边邻里了解当事双方以往赡养母亲的情况后,得知事实上平时当事双方就在赡养问题上斤斤计较,尤其是当事双方的妻子多次因各自赡养费用承担不均问题产生纠纷。通过向村干部了解情况得知,当事双方的姐夫李某多年在外经商,平时当事双方比较尊重李某。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说事评理”理事及人民调解员与李某取得了联系,李某夫妻同意到场共同参与调解。见到陈礼旋、陈礼亮后,调解员首先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指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然后分三步进行调解:

    第一步:请当事双方分别就自己赡养母亲做得比较好的方面进行讲述,并适时给予肯定。

    第二步:由“说事评理”理事讲述屋场上敬老爱老典型案例及母亲抚养当事双方成人的艰难过程。

    第三步:当事人姐姐讲述在成长过程中姐弟之间互助互爱的感人细节。

     调解结果:经过4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后,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老人由两兄弟按月轮流赡养,包括衣食住、零用钱的给付、医药费的负担、生病期间的护理等。最终,母子3人重归于好。

      (案例点评)婚姻家庭纠纷如何仅发生在家庭内部,没有升级,一般来说,调解工作也会相对比较好做一点。但是一旦发生在其他场合并已经发生肢体冲撞时,这样往往矛盾就会升级,因为大家都觉得没面子了,特别是对不分地点和自己起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了极强的反感和敌对心理。所以选择调解地点是很重要的,就比如上面这个纠纷调解,调解地点选择在村“说事评理”室,这样的调解环境会让他们感到亲切一点,会缓解一下心里压力,放松心情。而用亲情作为入口的调解方式会让双方当事人都觉得不丢面子。此外,本案还充分发挥外部力量在调解中的作用,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东江司法所 陈礼麟 )

     

    【调解典故】

     

    宰 相 让 墙

     

     清朝宰相张英与侍郎比邻而居,因叶家无理霸占了张家三尺地方,张家写信告诉了在外的张英,于是张英马上回信,他在信中写道;“千里家书只为墙,再让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家按信中意思退让了三尺,叶家也惭愧地退了三尺。试想来,张英如果没有宽容的旷达的胸襟,执意要夺回三尺地定会激化两家矛盾,结下深仇大恨,张英正是用宽容的力量使两家和好。如果说两家恩怨是小事的话,那么国家安危就是大事了。可见,宽容的力量足以维护国家的安危。

     江海因为宽容,汇聚涓涓溪流而浩瀚无边;高山因为宽容,积聚细沙土而巍峨连绵;蓝天因为宽容,彩霞灿烂而美丽动人;田野因为宽容,小路曲折而妙趣横生。人,是应有尽有学会宽容别人才能出异彩。有的人认为,宽容是懦夫的行为。这种看法就大错特错了。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懦夫是当集体、国家、社会的利益、尊严遭到无理伤害而忍气声的人。面对一千多个不平等的条约而唯唯诺诺的腐败清政府才是懦夫;经不起严刑拷打、贪图荣华富贵的头等才是懦夫;为敌人卖命的效劳的傀儡才是懦夫——懦夫的行为只能使邪恶更加嚣张。而懂得宽容的人,从不计较个人,他们从大局出发,考虑全局的利益。

     “人不知而不愠”、“得饶人处且饶人”、“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地”,都是教导我们要宽容别人。因为宽容而产生的力量是巨大的。宽容,能化解人与人之间的恩怨;宽容,能使事业兴旺发达;宽容,能使祖国繁荣昌盛。让我们学会宽容 ,让人民更团结,祖国更繁荣。

     

    【省外消息】

     
    司法确认:给“人民调解协议书”再上一道保险

     

      (引题) 20111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同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出台,凡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且不收取当事人费用。在人民调解中引入司法确认,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赋予合法合理的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是人民调解的创新举措,使人民调解协议书有了强制执行能力,对切实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更是对人民调解协议书上了一道保险锁。

     (案例一) 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万一对方不及时履行,怎么办?日前,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不慎受伤的被雇佣方沈某(化名,下同)与雇佣方在秀洲区洪合镇调委会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从秀洲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手中接过了“秀洲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决定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了字,沈某悬着的心才落了地。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去年9月下旬,沈某在雇佣方承包的嘉兴某锻造有限公司内搭建铁棚业务中提供劳务,期间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后送嘉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经司法鉴定其伤势构成九级伤残。近日,双方就赔偿费用产生纠纷,故申请秀洲区洪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雇佣方一次性赔()偿被雇佣方的各种损失费用;雇佣方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赔()偿款。协议达成后,由于涉及到分期付款,被雇佣方沈某担心对方万一不履行协议会造成很大麻烦,同时雇佣方也担心对方对此协议又有反悔,故双方一致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建议。经双方同意,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

     2012224日,秀洲区人民法院王店法庭指派两名法官来到了洪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通过后,当即办理了相关司法确认手续,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秀洲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决定书”

     

    (案例二)人民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反悔 法院判决确认有效

     

       时间:201246

       地点:屏山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事由:屏山县谢甲与谢乙两兄弟为移民财产补助起纷争,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有效。屏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同时判决谢乙10日内给付谢甲移民补助费等32520元。

    双方各自陈述

       谢甲:20077月,屏山县在进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复核登记时,其母杨某将土结构房分给两兄弟享有(其中谢甲享有22.34平方米,谢乙享有76.06平方米)并经实调登记。当时谢乙正外出打工,所有登记都是谢乙申报签字,涉及房屋补偿费和建房困难补助费以及政府发的银行一折通也是谢乙代办领取。谢甲选择的是投亲靠友,政府对谢甲的房屋补偿费和建房困难补偿费已由谢乙全部领取。谢甲得知后多次找被告协商给付,谢乙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201173日,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委会干部召集谢甲、谢乙双方座谈达成协议:1.根据政策规定谢甲与谢乙合户享有困难户补助;2.实调时房屋产权是杨某的,全部记入到谢乙户 上(其中谢甲有22.34平方米);3.分摊情况是谢甲总额在谢乙的财产和困难补助上分32520元。

      谢乙:在村委会调解时,自己不识字,不理解调解协议内容,在村委会主任的纵容下糊里糊涂的签了字。事实上分家是父亲临终前就将房屋、土地分开,合户缺乏法律依据。谢甲提出的建房困难补助款的问题,与自己毫无关系。调解协议部分无效,谢乙只能享有22.34平方米的房屋补偿,即9874.28元。

    法院认定事实:

      谢甲与谢乙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均居住在其母亲杨某的房屋内,其父亲在世时将该房作了分割,即各自居住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因修建向家坝水电站,谢甲与谢乙均属农村移民户。

    200773日,经政府实调登记的《向家坝水电站库区(四川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复核登记表》上载明:权属人杨某;建筑面积合计为98.40平方米;其中土结构计建筑面积22.34平方米由谢甲所有,其余76.06平方米由谢乙所有。登记在谢甲名下的调查复核登记表上载明建筑面积为零,在备注栏注明谢甲居住在其母杨某建筑面积22.34平方米的土结构房屋内。以上表格的权属人签字均为谢乙代签。

        201173日,经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主要载明: 1.根据政策规定谢甲与谢乙合户享有困难户补助;2.当时实调时房屋产权是杨某的,全部记入到谢乙户上(其中含谢甲所有的22.34平方米);3.分摊情况是在谢乙的移民财产和困难补助上分32520元给谢甲。协议有谢甲与谢乙和调解人员的签字,并加盖了锦屏镇金沙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201226日,杨云某在该协议上也签字确认。双方签订协议后,谢乙未按该协议内容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诉争的调解协议所涉建房困难补助是否有效。谢甲与谢乙均系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户,按照法律和政策应当获得相关移民补偿补助。双方对各自在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享有住房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于在锦屏镇金沙村委会干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谢乙提出在签订协议时其对协议内容有误解,涉及移民建房困难补助申报及分割部分无效的反驳主张,无事实依据证明,不能成立。对谢甲要求谢乙按协议约定给付建房困难补助费和房屋补偿费325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摘自20120401日浙江法治在线,2012-4-9宜宾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