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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人民调解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6-20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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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2

    龙南县司法局                       2012-08-16

     
    一线传真
     

    东江司法所倾情调解征地纠纷助力深商产业园建设

     

    87,在深商产业园建设征地过程中,东江乡新圳村马牯片廖屋小组廖某与新屋下小组王某之间在所征土地的问题上产生矛盾纠纷,影响了深商产业园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程。

    原来,廖某与王某是同一个村的人,责任田连在一起。廖某认为两家所争议的田界应以一条小沟为界,而王某则坚持以一颗桃树为界。闻讯后,东江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联系王某跟廖某了解情况,深入到实地察看了廖某、王某家的田间界址,并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及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的客观情况反映,找出了问题的症结在于因两家的田地已多年没有耕种、杂草丛生致使界址不清。经过一番讲情、讲理,最后双方达成了“双方所争议田土以小沟和桃树之间的中线为界,双方不得因为此事再发生其他冲突”的一致意见。

              东江司法所 廖少卿 陈礼麟)

     

    加强基层人民调解,为苏区发展振兴保驾护航

     

    汶龙镇石莲村老屋小组村民王理和与同村田垅小组村民王荣添因鸭子偷吃稻子引发矛盾纠纷。王理和反映王荣添圈养的鸭子于724日偷吃、毁损了他家种植的稻子,当时,王理和老婆抓住了其中的5只,王理和随即告知王荣添并要求赔偿2担稻谷,经协商王荣添答应赔偿1担谷子折120块钱,因没有带钱在身,王荣添提出次日再将120元钱送到王理和家,王理和没有异议,并当场还回了王荣添5只鸭子。但是,第二天王理和并没有收到那120块钱,王荣添以丢失鸭子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而且怀疑王理和偷走了他家35只鸭子,并到派出所报案。王理和称:对王荣添这种没有诚信,反倒一耙的行为极为不满,请求政府调解,并声称如果王荣添再不赔偿就找几个人用武力解决。

    县司法局驻汶龙镇石莲村三送工作队得知此事件后,会同驻村镇领导、汶龙派出所、司法所和村干部迅速采取行动,深入田间地头,来到王理和家稻田,发现王荣添的鸭子又在偷吃王理和家的稻谷。据现场察看,王荣添圈养的鸭子确实偷吃并损毁了王理和家的稻子。

    人民调解本着和谐相处、公平合理的原则,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经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衡量轻重的几番调解后,王荣添终于答应赔偿王理和稻谷损失的120块钱,并当场签订协议,支付赔偿金给村干部(代收),随即村干部便转交给了王理和。

    基层农民无小事,大的纠纷也是由小的事件而引发,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当前苏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司法局三送工作队将努力为振兴苏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汶龙司法所 赖志荣)

     
    少年无证驾车撞人 交通赔偿调解言和
     
    201217,就读程龙初中的学生廖坤荣(未满18岁)无证驾驶自家两轮摩托车,在经过程龙圩上时不慎将本村中年妇女钟文英撞伤,致使其腿部骨折和身上其他部位多处受伤,虽入住医院五个月仍无法下床劳动。
    据查,事发时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因肇事者廖坤荣系未成年人,交警部门曾召集其父母钟爱萍与钟文英家属进行过现场调解,但当时双方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协商未果,导致一直处于僵持状态。今年6月,钟文英伤势好转后,从月初开始天天蹲坐在钟爱萍家,声称如果不把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到位,她就每天在钟爱萍家吃住。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派出所也连续几天出面劝导,但其依然每天蹲坐钟爱萍家。无奈之下,钟爱萍只好来到镇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案后,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了解肇事者的家庭情况,将法、理、情寓于教育疏导中,耐心地向肇事者监护人讲解《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有关法律知识;多次与受害方进行沟通,了解受害人现在的生活和工作情况,询问其家庭日常生活中困难,征询受害方的调解意见。后司法员又不厌其烦与肇事方监护人进行沟通,将受害方的调解意见及时向肇事方监护人传达和反馈。司法员和风细雨的调解工作,感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钟文英自遭受交通事故时起至今的8000元医疗费由钟爱萍方负担;钟文英五个月的误工费、伙食补贴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期的调理费共计12600元整由钟爱萍方赔偿,且当场付清。

    (程龙司法所 曾芸春)

     

    建房起纠纷 调解化冲突

     

    717,汶龙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土管所成功调解了一宗因建房引发的纠纷,避免了一起恶性案件的发生。

    事情还得从713说起,当天下午3时,汶龙镇新圩村村干部来到镇司法所反映:本村村民蔡启胜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在上铳坑位置建房,同村蔡启添认为蔡启胜建筑的房屋影响了他家的风水,双方为建房发生争吵,火药味较浓,村调委会虽多次调解均未果,若不及时制止极有可能大打出手,引发恶性案件。听完村干部的陈述后,镇司法所、土管所干部立马分赴两方家中劝导,并在建房现场向蔡启胜下发了停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建行为。

    然而,716日,蔡启胜不顾劝阻仍在原位置建房。蔡启添得知后邀来蔡善添、蔡明森手持锤子、锄头等工具推倒了蔡启胜的门、墙,双方试图打架时,被正好赶到现场的司法所、派出所、土管所干部制止。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蔡启胜家的违章建筑自行拆除,蔡启添一次性赔偿蔡启胜200元损失,双方今后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汶龙司法所 王利)

     

    案例选登

     

    兴建围墙起纷争 多方调解化干戈

     

    【案件介绍】63,家住桃江乡水西坝村的村民曾小华(化名)急匆匆到桃江司法所反映,称自家的土地被相邻的曾银根(化名)新建的围墙所霸占,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后双方私自协商不成,他和其妻子一怒之下将曾银根新建的围墙推倒,后双方遂发生言语冲突,险些酿成斗殴。经桃江派出所和水西坝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遂来乡司法所求助调解。

    调解经过】接到诉求后,桃江司法所立即与当地派出所、水西坝村委会取得联系,成立曾小华与曾银根矛盾纠纷调处小组。一方面,对双方讲明,此纠纷桃江司法所已经受理,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生事端,否则视先挑起事端的一方为没理,应等待桃江司法所的公正处理,防止再次发生突发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认真细致地深入群众代表和知情人调查了解情况。经查:(1)曾小华与曾银根两家的田土原本不在一起,曾银根家在上世纪80年代初分田土后,经过多次与他人调换才和曾小华家的田土相邻,其界址早在三十余年前就已经确定了。由于曾小华父亲曾木兴(化名)老年痴呆,曾小华又长年不在家居住,对自己家田土相关情况不是很清楚,只是曾听父亲说自家的田土上种有竹子,并且此竹子目前仍在。(22000年曾小华在自己承包的田土上兴建了碾米厂,还进行过一次扩建,扩建的时候也因为界址的事情与曾银根家闹过矛盾。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只有通过证人才能了解事情的真相。在找相关证人的时候,有的村民对这件事不是说不清楚,就是根本不想出来作证,使调查工作陷入困境。司法所工作人员赶紧调整思路,坐在一起共同研判案情,讨论如何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并再次深入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由于相关的证人各有不同的心态,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法,让证人能够站出来说真话。经过不懈努力,矛盾纠纷的前因后果和原委调查得比较清楚,经过所务会讨论,一致认为调解的时机已经成熟。在201267日,司法所通知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二天下午230分到桃江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利益关系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写好全权委托书,委托到场的当事人全权处理。调解前,宣布了相关纪律,并且对双方当事人讲明白,如果调解不成既费时费力伤和气又影响日后邻居关系,不管从哪方面讲对自己都没有好处。调解刚开始,双方当事人互相指责。调解主持人把先“多嘴”的当事人请出调解现场,待情绪稳定后再让其进入调解室。在调解的过程中,因为双方的陈述都不能把案情的要点讲清楚,调解主持人决定到现场边查看边调解。到现场后,曾小华一方在现场指出自家土地的范围,并言有竹子为证。曾银根一方则称,在上世纪80年代,自己在什么位置种了竹子也一清二楚,因为当时曾小华家做碾米厂时,为了曾小华家方便就把竹子砍了,现在还有竹根在地下可以作证。根据曾银根这一线索,调解主持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找人挖开后,证实和曾银根说的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曾小华方才略觉自己理亏。再次坐到一起,调解的气氛有所缓和。

    调解结果】通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曾银根一方以“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姿态自愿让出约两平方米的土地给曾小华,对曾小华推倒新建围墙一事也不予以追究。约晚上7时左右,双方在调解室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起看似无比复杂的土地纠纷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结果都很满意,为表示对调解员的谢意,双方都力邀调解员吃晚饭,但都被调解员婉言谢绝了。

    案件点评】上述案件是一起关于田土界址的纠纷案件。众所周知,田土界址纠纷案件涉及时间长,因耕种和自然等原因往往导致田土界址不清,调解难度较大。广泛收集证据,抽丝剥茧、耐心细致找出矛盾纠纷焦点,是上述案件调处成功的关键。(桃江司法所 王文生)

                

     
    误挖祖坟起风波 巧妙调解息纷争
     

    (案情概述)去年10月份,以龙南镇龙洲社区沈远胜为代表的一个商人团队承包了高峰公司在石莲村凌角塘大岭背一千多亩的林场。由于大岭背山区偏远,要运出木材需借助机械设施开路进去,他们开路事先也没有对周边环境进行勘查,在开路时不小心把凌角塘王有胜为代表的11户人家、涉及100多人的祖坟给破坏了。王有胜方在今年清明上坟祭拜时,发现祖坟被人破坏了,气愤之下,王有胜等找到沈远胜理论,以祖坟风水被破坏、需要另选风水宝地重修一个新的祖坟为由,提出36000元的赔偿要求,而沈远胜这方却认为赔偿金额太高,不合常规,没有根据,无法接受,有点不情愿。双方分歧较大,经过几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所以王有胜方就请了挖机把进山的路给封了,让沈远胜先解决此事后才可以通路。而沈远胜在山里面现在还放着一千多方已砍伐好的木材还没运出来,由此产生了矛盾。沈远胜无奈之下,于521日向汶龙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希望汶龙司法所就相关赔偿事宜能够作出及时调解。

    (调解过程和结果)汶龙司法所受理此案后,于521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深入大岭背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祖坟的受损程度,并拍照取证,同时把沈远胜对此事的态度、处理意见以及相关诉求做好笔录。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沈远胜讲:“第一,这个事比较敏感,首先是不能和当地群众发生冲突事件,要做到诚心诚意达成调解,和气生财;第二,你开路进山之前本来就应该勘查一下周边环境,虽然你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破坏的,但毕竟是你过失在先,事后也没有主动向当地群众道歉解释,而从农村的风俗习惯讲,群众对祖坟这方面的事很敏感;第三,在法律上讲,你这样做构成了侵权行为,你不但造成了当地群众物的损失,同时破坏祖坟也对人家精神上造成了损失,所以在赔偿上你不但要赔偿物的损失,同时你也要适当赔偿群众一定的精神损失。至于王有胜等人的情况我们也会另选时间进行调查,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但你一定要诚心配合好我们的工作。”经过一翻讲解,沈远胜认识到了自己过错在先,愿诚心配合司法所把这纠纷调解好。

    5249时,汶龙司法所召集双方代表在所调解室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员指出:一是沈远胜方过失在先,事后也无道歉解释,不但造成王有胜方物的损失,同时也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失,毕竟祖坟作为后人祭奠先祖的一种感情寄托,该负赔偿责任;二是在风俗习惯上讲,农村有信风水的风俗,沈远胜破坏了王有胜方祖坟风水,所以王有胜方提出另选风水重建祖坟也合乎风俗习惯;三是王有胜方不该堵路,进大岭背的路是石莲村全体村民集资修建的,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王有胜方要立即疏通道路,方便村民通过;四是这段时间天气持续降雨,沈远胜方在大岭背的一千多方的木材,被雨水浸泡,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五是双方都有各自的事业要忙,如此耽搁下去,对双方的生活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在听取调解员的意见后,王有胜方表示,少也要33600元补偿,而沈远胜却表示只赔12000元,双方互不相让。

    第一次调解无果,汶龙司法所“冷处理”一天后,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于525日上午9时到司法所进行第二次调解。这次,王有胜方提出降就再降点但至少也得赔偿26000元,而沈远胜方表示最多只愿赔偿18000元。

    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从情、理、法三方面耐心细致说服调解,最终双方都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于64日晚8点自愿达成协议:沈远胜方一次性支付王有胜方20000元赔偿款;进大迳的路由王有胜方立即疏通;沈远胜方以后不得再从大岭背祖坟所在地那条路运输木材;双方不得再因此事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协议达成后,任何一方不得再挑起事端。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人数较多,如调解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械斗事件,加之关于误挖祖坟所涉及的侵权责任划分,我国现行法律还无明文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为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建议,从而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无证据的纠纷

     

    【案情概述】武当镇岗上村老上访户叶贵生向村党支部书记反映,他家位于背扶岭的鱼塘边上的树又被叶春生家折断了,他很不满,要求村里出面告诉叶春生家不能再做这种事了。为了引起重视,他又打电话给村主任、镇司法所所长。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电话后,司法所所长曾石庚和司法员小刘、岗上村支书叶观门和村主任叶森朋来到事发纠纷现场的鱼塘边。看到我们到来,叶贵生气愤地控诉叶春生老婆的“罪状”:“我在我自己家的塘沿种树,可她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折我的树,都长到碗口粗了,还被折掉,你说我气不气?”在土的右手水边,叶贵生扒开茂密的草,指给我们看那三株秃秃的树桩。据了解,在靠近小路的叶贵生家的塘沿边,早在20多年前叶春生的母亲开荒开出了一小块土,现在由叶春生家种着。“你怎么知道是他折的?你有证据吗?”我们问,“我没证据,但我知道就是他家折的,除了他家没有人会折。”叶贵生答。

    据叶贵生说以前那鱼塘他一直没管,直到近几年才开始在塘边种树。叶春生的母亲在那开荒种土,她种着他也不说什么,反正他自己也不种。可自从叶贵生在那种树后,一到叶春生家土里要种东西了,他的那三棵树就会被折掉。“你看和这三棵树一起种的其他树都三层楼高了。”沿着他指的方向看过去,三棵树桩边上确实是一排高过楼顶的树。“那土原来是我家的塘沿,叶春生的母亲没资格在那开荒种土,我愿意让她种她就可以种,不让她种她就不能种。为了不留下后遗症,我决定不让他家在这种东西了,她种什么我就拔什么。”叶贵生说。

    我们跟他讲,按法律规定,叶春生家在那种了那么多年你都没主张权利,“尊重历史”是处理土地纠纷的原则之一,现在该土地他家有权利种,可他不听。“如果他家的田埂愿意让我开荒,然后变成我家的,那我就让他在我的塘沿上开荒。”“田埂和荒土可不一样,田埂属于田的一部分,是有证的,不属于荒土。”无论我们说什么,他就坚持用田埂作比方,坚持不让叶春生家在那种东西。他告诉我们叶春生家的花生是他拔的,并直言不跟我们讲法律。

    当我们跟叶春生提起折树之事时,叶贵生不承认是自己折的,说叶贵生没证据证明是他家折的,倒是他家的花生被叶贵生拔了。“你怎么知道是他拔的?你有证据吗?”我们问。“没证据,这种事抓不到证据的,他也不可能承认是他拔的。”他有点无奈。我们告诉他叶贵生在我们面前承认了拔花生一事,并将他为达到“收回”土地的目的,会不择手段,包括打架、拔东西等告诉了叶春生。

    他说叶贵生在他面前绝对不会承认,但他相信叶贵生什么事都做得出来。我们趁机劝说道:“这样的情况,如果对方不承认,那么谁都很难抓到现行,也就很难找到证据。但是,叶贵生的那三棵树,长高了只会影响到你家的土,树被折你家是唯一的受益者,因此你家的嫌疑最大。你会认为你家的花生是被他拔的也是同样的道理。”听了我们的分析后,叶春生不再争辩了,经过我们的分析劝解,他说:“这事你们就让他这样吧,我知道他比较偏执,我不跟他争,跟他争也没什么意思,我家也不缺那点土。”此纠纷就在叶春生的让步下平息了,之后争议双方相处和谐。

    【案件评析】在农村,因各种小事引发的矛盾纠纷比比皆是,而且村民大多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往往总认为理在自己这边,不讲法律,甚至不讲风俗习惯和大家公认的道理。面对类似的纠纷,光讲法律是很难调解成功的。那么怎样调解才能奏效呢?一句话:“先各打五十大板后再调和。”先分别找到矛盾双方的“软肋”,指出他(她)的不足,然后分析相关的法律、风俗习惯,待时机成熟时再把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调和。

    (武当司法所 刘晓莉)

     

    赡养老人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案情介绍)家住里仁镇新里村的李某,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生有两儿一女,两个儿子已分家,女儿外嫁),老伴今年68岁,身体不适患有心脏病,两位老人独自生活且无经济来源,平时仅靠子女每月上交的生活费过日子,生活也算其乐融融。但20093月份以后,大儿子便开始不付给老人生活费,也没有再回家看望过老人,即便是过年过节,也不曾电话问候过老人。是什么原因致使大儿子发生如此变化?原来,李某的大儿子是个迷信之人,之前有风水先生给他家看过房子,说他家的店面是招财店面,不可出租外卖,而老人未经其同意就把店面租赁出去了。适逢李某炒股又输了钱,他便把输钱跟店面出租联系起来了。同时他觉得老人对二儿子有所偏爱,认为自己从小就没得到父母更多的关爱。抓着这两点理由,李某就开始不主动付给老人生活费,就连老人到他家领取生活费也被他斥责赶出门。这样一来,赡养老人的重任就落到了二儿子身上,因为看病治疗的费用较高,单凭二儿子单家的力量远远不够,无奈之下老人来到了里仁镇司法所,希望通过调解来化解家庭矛盾,取得其应得的赡养费用。

    (调解经过)201281,里仁司法所会同新里村调解员一起来到了老人家中,听取老人及大儿子、二儿子等人的陈述后,司法员了解到,除去医疗费用,老人夫妇每月最低生活费为700元,在以前,三个孩子每月各出100元作为老人的生活费,现因物价上涨,300元已满足不了日常的生活开销。工作人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提出两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予父母200元生活费,同时,鉴于大儿子这几年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建议暂时让他明年年底前先按每月150元的标准来付给老人生活费。但大儿子仍强调自家经济困难,不同意此方案。最后老母亲情绪激动地说;“150元都不肯给,那我一分钱都不要你出了,等我百年归西后你也别想得到我们的一分钱财产。顿时二人撕破了脸,气氛一度紧张。为了挽回局面,司法员努力从法律、人情、道德等多方面对其劝说,但大儿子仅同意每月出100元,并仍然在述说着对父母平时的不满。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大儿子竟首肯了母亲的那句气话,此态一表,形势急转直下。最终,李某一家三方一致同意此方案。

    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不尽赡养义务不得继承老父老母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协议结束。

    (案例点评)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作为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予以尊敬、关心和照顾。本案虽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但是我们希望那份协议的签订能让李某早日醒悟,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也希望老人能过上开心幸福的晚年生活。

    (里仁司法所 凌声明)

     
    调解典故
     
    一文解家愁
     
    相传,明代江西有一对同袍兄弟,哥哥沈仲仁,弟弟沈仲义。哥为当朝大学士(江西翰林),弟为当朝六科之高官(六科都部给事)。二人告老还乡后因祖上遗产发生争执,双双来到地方县衙要求解决。县官很是为难,谁都得罪不起,怎么办?后来了个新县主邓太爷(总宪大人)。总宪大人了解情况后十分生气,审都没审就写了朱批让人贴到了辕门上: “鹁鸽呼雏,乌鸦反哺,仁也;鹿得草而鸣其群,蜂见花而聚其众,义也;羊羔跪乳,马不欺母,礼也;蜘蛛罗网以为食,蝼蚁塞穴以避水,智也;鸡非晓而不鸣,燕非社而不至,信也。禽兽尚有五常,人为万物之灵,岂无一得乎!以祖宗遗产之小争,而伤弟兄骨肉之大情。兄通万卷应具教弟之才,弟掌六科岂有伤兄之理?沈仲仁,仁而不仁,沈仲义,义而不义!有过必改,再思可矣!”(大致说: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鹿见草鸣其群、蜘蛛结网以为食、雁非社而不至,禽兽尚且讲仁义礼智信,人作为万物之灵,岂能毫无德行?你沈仲仁名字叫仁而不仁、沈仲义名字叫义而不义,做大哥的一肚子仁义道德而不会教弟弟,做弟弟的在朝中执掌六科权柄,岂有反过来欺压兄长的道理?)围观的众人看了这个朱批以后皆点头称是,有人写诗叹道:“兄弟同胞一母生,祖宗遗业何须争?一番相见一番老,能得几时为弟兄?”这两篇檄文贴在辕门,沈氏兄弟见后抱头痛哭,各自相让,回家后和气致祥。
     

    省外聚焦

     

    依法救助 调解员后顾无忧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新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饶仁华同志高兴地拿到了医药费自费部分的报销款,这是秀洲区司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启动医疗救助金为其报销的专门款项。

    201142117时左右,在洪合村菜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沈某与陈某(新居民)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并打架。饶仁华同志在下班途中碰见后,当场介入予以劝阻并着手调处,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人数较多,且矛盾比较激烈,故致饶仁华同志的左边膝盖及左、右手背多处受到损伤。之后,饶仁华同志经嘉兴市中医院及洪合卫生院分别治疗,共计有:1671.95元由饶仁华本人自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主要为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求助”,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同时充分调动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考虑到饶仁华同志的实际经济状况,经请示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对饶仁华同志因在主动调解过程中受到误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计人民币:壹仟陆百柒壹元玖角五分整(1671.95元),列入区人民调解经费中予以报销。

          (摘自2011-12-30嘉兴秀洲区司法局网站)

     

    人民调解纠纷引入司法确认 既不花钱又有法律效力

     

    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和再婚妻子徐女士陷入了财产战争,由于是再婚家庭,情况复杂,双方僵持不下,原本和谐的关系变得糟糕透顶。但是,这起复杂的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经浙江省富阳市新登司法所及新登镇、村调委会努力,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得到妥善解决,如今,徐女士依然和丈夫的子女们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和美如初。

    201132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通知规定,凡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自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成为现实。

     2011年,市调委会新登人民调解工作室、新登法庭、新登司法所率先在富阳对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探索实践,在人民调解中积极导入司法确认,增强人民调解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为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全年,新登法庭民事纠纷零立案,均通过调解成功化解。如今,当地百姓遇到普通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及其司法确认成为首选,特别是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易伤感情的矛盾冲突。

    引入司法确认,差点破裂的家庭握手言和

    女士和郭先生是丧偶后再婚,女方住在男方家中。

    去年,郭先生意外去世,办理完丧事后,全家人就财产继承问题起了争执。

    先生有不少家产,住房、店面房、赔偿金等等,涉及到遗产、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等。郭先生有母亲、与前妻育有子女,他们都是法定财产继承人。

    以前,徐女士和丈夫的家人处得很不错,但是因为财产分割发生矛盾后,大家见面就不自在了。

    新登镇调委会接到这一纠纷后,认为这事如果调解不好,一旦进入司法诉讼,没有一年半载了结不了,而且财产标的大,诉讼费用高,对家庭关系具有极大的破坏力。经过讨论研究,调委会决定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并引入司法确认。

    经司法所、镇、村调委会的多方努力,徐女士和丈夫的家人坐在一块儿接受了调解,在相互的理解、让步下,对财产做出分割,而且,徐女士可以继续住在原来的家里,除非再嫁。

    为避免今后矛盾,调委会建议当事人就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并帮助他们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获得通过,家庭战争和平解决。

    既不要钱,又有法律效力,新制度优势明显

    调解人员说,以往此类案件搬上法庭的话,虽然最后也能处理好,但常常出现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比如家庭纠纷后产生感情割裂的后遗症,相邻纠纷会产生随时再起纠纷的后患。但是,人民调解有效缓解双方对立情绪,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与原来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司法审查相比较,司法确认优势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了强制执行效力。

    原来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调解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才能再赋予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重新调解,也有可能会造成法院的调解结果否定人民调解的结果。这显然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消耗,拖延了纠纷的解决,有损调解组织权威。

    司法确认制度改变了以前经辛苦调解达成的协议因有一方不履行而导致空调白调的状况,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及时有效地得到保障,极大方便了群众打官司

    比如新登镇一家私营独资企业老板赵某,因欠下巨额债务导致资不抵债,被法院查封厂房。相关债权人得知消息后,陆续将赵某起诉至新登法庭,要求法院执行债务偿还。法庭将这一批系列案件引调至新登调解室。从20111017日至20111129日,调解室共诉前办结82件案件,覆盖了民间借贷、劳务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等纠纷,共计诉讼标的383万余元,解决标的379万余元。其中申请司法确认81件,并由法院出具确认决定书。那一段时间,约30个工作日共处理了82件案件,换算一下,平均每2.9小时处理一件。正因为有了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室才得以快捷而有效地消化这一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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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纠纷适用司法确认

    1.家庭矛盾纠纷:赡养、继承、财产分割(主要涉及不动产)2.人身损害赔偿(尤其涉及多个当事人、履行期限较长的)3.债务纠纷。

    4.相邻纠纷(涉及界限划分、不动产分割的)。

    5.其他有必要司法确认的。

    当事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申请,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摘自2012321日 富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