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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悬赏缉拿小偷,维权还是侵权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10-12 16:25:00
  • 门诊问题:

      个人在网上发布“人肉通缉令”是否侵权?

      门诊专家: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岳运生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瑞雷

      专家观点:

      ◇个人在网上“悬赏通缉”的行为并不当然侵犯小偷的权益

      ◇“悬赏通缉”发布的时间点与发布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个人无权判定对方是否是小偷,但通过“行窃画面”认定对方实施了盗窃行为是允许的

      ◇单纯的转发行为不侵权,但“人肉搜索”过了度,就会向“私刑”的性质发展

      ◇从私装的摄像头中获取的证据的采信力取决于摄像头安装的地点

      “尊容拍下了,看你往哪儿跑。世界那么小,跑也跑不了。——致小偷。”8月10日,网友@谬论王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则“悬赏通缉令”,称2015年6月26日,其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的家被小偷光顾,丢失若干金银首饰及相机一部。所幸小偷的作案过程被其安装在家中的智能摄像头全程拍下。其截取并发布了几张小偷“尊容”及作案过程画面,悬赏人民币2000元收集线索以便缉拿小偷。

      另据该网友介绍,其发现家中失窃后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将摄像头拍到的画面提供给了警方。但警察称因画面中的人没有前科,无法做图像比对,故迟迟未能破案。在此期间,其所在小区又发生五起入室盗窃案,作案手法与此相同。

      对网友选择“自力更生”在微博上悬赏缉拿小偷的做法,有很多网友表示同情,对这位“梁上君子”的行为义愤填膺,积极提供线索;但也有不少网友对这种“人肉通缉”的做法持保留意见,质疑其合法性,认为此举必然会侵害到小偷的合法权益。记者就该事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瑞雷。

      对个人网上发布小偷“行窃画面”征集线索的行为如何定性

      记者:个人在网上发布摄像头拍摄到的“行窃画面”征集线索的行为是否可取,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吗?

      岳运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至于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在我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或以维护公序良俗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间接保护。

      我认为,这种行为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行窃画面”属实,则征集线索的行为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如果“行窃画面”为虚构事实,则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甚至构成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

      记者:该案中,被害人在报案时已将小偷“行窃画面”提供给警方作为线索,事后未经警方同意又在网上发布“悬赏通缉令”征集线索,对其行为该如何定性?

      朱瑞雷:未经警方同意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征集线索,其行为的性质是自行收集线索。对于已报案并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如果被害人知道一些证据的线索,应该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来收集,以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就法律责任而言,对于被害人(信息发布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发布的内容,以及由此造成的影响。

      至于“未经警方同意”这一点,要看被害人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对警方的办案工作造成了什么影响,因为此类刑事案件不仅仅是被害人个人的事情,这属于公诉案件。从法律上讲,小偷可以对此种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信息发布者(被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但是现实中不具有可行性,小偷对被害人避之唯恐不及,又怎么会主动去起诉呢,这样岂非“自投罗网”?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如果这种行为发展得比较严重,那么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记者:若个人(被害人)未报案,直接将小偷“行窃画面”放到网上请求网友“人肉搜索”,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岳运生:个人网上发布小偷“行窃画面”的时间点与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征集线索的行为并不当然被认定为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所以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朱瑞雷:即使被害人没有报案,其在网上“人肉通缉”的行为也应视为是在为报案收集证据。或者是想通过网络的力量来讨伐该小偷,这种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通缉令”的内容及其影响力的大小。

      个人能否仅凭摄像头所拍画面就判定对方是小偷

      记者:个人是否有权仅凭“行窃画面”就在微博等公开渠道判定对方是小偷,并进而进行“人肉搜索”?

      朱瑞雷:无权。即便画面中的小偷被抓获,也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成为罪犯要由法院来认定,被害人不能充当法官的角色。

      岳运生:判定对方是小偷有两层含义:一是认定“行窃画面”中的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二是认定“行窃画面”中的行为人是罪犯。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我国,将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罪犯必须由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来进行,个人无权判定。但个人通过“行窃画面”认定行为人对自己家庭实施了盗窃行为是允许的。其进行“人肉搜索”的做法可能欠妥,但并非侵权。

      转发“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侵权

      记者:小偷的“行窃画面”在网上曝光后,网友们会自发接力转发,并基于画面内容对该小偷进行“人肉搜索”。这些转发者们的行为是否侵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岳运生:转发者在看到行窃画面后,通过一般人正常的认知范围认定画面中确实出现了盗窃行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则这样的转发不涉及侵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朱瑞雷:去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某种程度上,“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友将一些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的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其实,“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之举。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有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救方法。

      但是,“人肉搜索”如果使用不当,极易引发网络暴力,所以一定要将搜索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在网上,其所面对的不仅仅是网友们的口诛笔伐,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遭受人身攻击和伤害。“人肉搜索”一旦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很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有意无意地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也阻碍了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从私自安装的摄像头中获取的证据采信力如何

      记者: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财产保护意识的加强,私自安装摄像头等安防监控设备,成了不少家庭的选择。对于家庭私自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法律是否允许?由此形成的视频、照片等证据的采信力如何?

      岳运生:安装摄像头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摄像头安装的地点在何处。如果摄像头所能拍摄的范围仅在安装人自己的家庭范围内,则法律并不干涉。但是若将摄像头安装在楼道等超越自身家庭范围的地点时,则有可能侵犯其他人(邻居)的隐私权。

      朱瑞雷:在自己屋内车内安装是可以的,其他公众场合个人无权私自安装摄像头。从安装在自己屋内的摄像头中收集的证据手段合法,是可以采信的。而在公众场合私自安装摄像头,并从中搜集的证据,其来源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在法律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摘自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