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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余额”不足自由行“泡汤”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4-18 15:31:00
  • 护照余额不足自由行泡汤

    法院:旅行社担主责应退回部分旅游款

    案例:

    西女士和陈女士既是同事,又是好友,且家中各有一个10岁的女儿。2015年的暑假,西女士和陈女士相约一起带孩子赴巴厘岛旅游。2015617日,西女士代表4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代购交通票、代订酒店、抵离接送服务,出行日期为2015822日至28日,西女士等4人交纳了旅游费4万元、手续费160元。

    2015822日,西女士及陈女士分别带着女儿来到机场,却意外发现因为陈女士女儿的护照有效期至2016210日,当天剩余有效期不足半年、无法打印机票而不能出境。为此,西女士等4人均未出行。

    西女士称,签订合同后,4人按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了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及相关材料,由旅行社办理出游手续。旅行社并未告知护照剩余有效期应自出行之日起算,其误认为签订合同之日护照有效期在半年以上即可。因此,西女士等人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旅游款40160元并赔偿40160元。

    旅行社辩称,双方并非旅游合同关系,该公司仅受西女士等人委托负责代订机票、酒店和接机服务,陈女士女儿因护照原因未能出行,陈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损失应自行承担,西女士母女系自行放弃出游,损失亦应自行承担。关于护照有效期问题,公司已尽提示义务。巴厘岛是落地签,落地签护照有效期应在半年以上,对此西女士等人应当明知,其自身忽视未能出行,过错应在自身,故不同意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机票为团队票,不可退改签,因私护照是由旅行者自行办理,向旅行社提交此类证件时请确保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否则造成损失由旅行者自行承担;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行期间有效,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尽管《委托服务合同》中有提交护照时确保有效期半年以上的约定,但并未明确表明游客出行时确保护照有效期半年以上,旅行社亦缺乏证据证明就此已进行了充分具体明确的提示,故旅行社应对未能出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西女士等4人对护照有效期问题亦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特别是陈女士母女虽不能出行,但并不绝对影响西女士母女的出行,故西女士等4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及西女士等4人表示共同承担判决结果,酌情认定旅行社退还西女士等人2.4万元。西女士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佐证,法院未予支持。

    (中法)

    来源:(法治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