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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在男童头上放鞋辱骂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5-02 09:31:00
  • 幼儿园老师在男童头上放鞋辱骂

    法院:幼儿被辱骂事实清楚,应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

    20164月底,在幼稚园上托班的3岁男孩壮壮(化名)说老师打他。为弄清真相,妈妈郭女士买了录音笔装在孩子兜内。

    郭女士听录音发现,2016620日,老师吴某把鞋放在孩子额头上,还说了很多侮辱和恐吓小孩的话。随后郭女士向当地教育局进行了反映。

    考虑到孩子受到了心理伤害,郭女士提出8万元赔偿,幼稚园不同意,双方多次报警,未得到解决。2016630日,园方表示,不能接受家长的“敲诈”,愿意走法律渠道。

    随后,郭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63820元等。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幼稚园教师有辱骂原告、午睡时让原告额头顶鞋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判决被告幼稚园及吴某等三位老师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幼稚园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幼稚园方面提出上诉,认为并未对幼儿实施侵害其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行为,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同时认为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受到“严重程度”不加以界定,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于法无据。

    说法:

    中院审理认为,幼儿入托时年仅2岁半,托班老师未正确行使其作为老师耐心照顾、悉心引导的职责,采取辱骂、额头顶鞋等不当行为来约束孩子的行为,给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该事实有录音、视频资料、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碑林区教育局的处理决定等充分证据材料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幼稚园提出老师的行为只是为了引导教育,不属于侵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法院认为,老师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确引导教育幼童的范围,已实际侵犯了幼儿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虽然幼儿所受伤害没有明确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但受到的伤害是客观事实,其所受伤害的严重性,正常自然人都能够合理推断,故不支持幼稚园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琳

    来源:(法治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