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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建房损毁菜地 露天调解终聚和气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5-30 16:07:00
  •     2016年5月14日,气急败坏的东江乡新圳村石龙围小组村民吴某升等人拔除了同村小组村民林某英家种植的蔬菜,损毁篱笆并付之一炬,村路底下顿时冒气一股浓烟,杉树枝夹杂着黄竹子被烧得噼里啪啦作响,附近村民不禁聚拢围观,林某英破口大骂却最终无可奈何,“丢人,如此被欺凌,以后在这个村子还怎么抬得起头”。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恶气的林某英来到东江司法所哭诉。

        2015年始,吴某升家通过置换的方式在当地政府规划区内按规划建房,该建房选址紧邻林某英家耕种的菜园,当年挖建基础时损毁了部分林某英家的蔬菜,双方互相协商,吴某升向林某英赔偿了200元。2016年,吴某升装修房屋,认为林某英不应该再在该地块种植蔬菜,尤其不能扎建篱笆,因篱笆正对其后门,将来可能会伤到玩耍的小孩,而且也非常不美观,偶尔又会施用农家肥,异味重。想到这些,吴某升便邀请了几个亲戚一同到林某英家协商“置换事宜”。因协商无果,双方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下,吴某升等人便损毁了林某英家的蔬菜和篱笆。

        吴某升在政府规划区内按要求建房,应当给予支持,林某英应该留足排水沟渠;对于该争议菜地,已被政府征收,属国有土地,林某英无权占有并经营,吴某升同样不得占为己有,兴建其它设施;鉴于历史原因,政府未能有效管控该争议菜地,林某英种植了蔬菜,扎建了篱笆,因此而耗费了一些财力、物力却被吴某升等人损毁,理应得到合理补偿。经在场村民评理,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未经审批,任何人均不得占用国有土地。林某英不得再在该地块种植蔬菜或作他用,吴某升亦不得乱搭棚房、鸡舍等附属设施或作他用。 

    2、吴某升一次性赔偿林某英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元)作为拔除蔬菜、损毁菜园的补偿。 

    3、双方不得因此案再生是非,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征收的土地为国有土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均不得占用。本案中,当事人吴某升、林某英把本不属于自己权属范围的土地协商“置换”,本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