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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6-30 17:21:00
  • (一)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

    (二)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协同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

    (三)利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审批系统对所辖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

    (四)所属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五)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的审批;

    (六)负责禁止令的执行;

    (七)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

    (八)组织指导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工作;

    (九)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十)组织查找或追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

    (十一)办理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的相关手续;

    (十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适应性帮扶;

    (十三)处置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

    (十四)指导、评估本辖区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

    (十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