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区矫正人员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其中,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三)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社区矫正人员期宣告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决定机关、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