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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7-31 09:51:00
  •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