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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7-31 09:54:00
  •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次(含)以上的;

    (五)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