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次(含)以上的;
(五)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