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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急需解决多重尴尬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4-18 1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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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把矫正对象当成家人对待

    在兰州市的大多数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制度在试行之初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大多数农民对于社区矫正的理解是什么?就是认为一个人犯了罪而不用坐牢,仍然像正常人一样在我们身边,这是很多农民都觉得不可思议的事情。”永登县司法局红城镇司法所所长李万华告诉记者,刚开始试行社区矫正的时候,一些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就会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相当一部分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抱有歧视和偏见,同他们保持一定距离,这都能够理解。”李万华告诉记者,有些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回家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上感觉自身“有污点”,对前途充满迷茫,刚开始时大多数被矫正对象都有一种难与人沟通、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这就需要社区矫正干部做大量的工作。

    “把每一个矫正对象当作曾经犯了过失的家人一样对待,从心理上不排斥他们,以诚相待才能让他们彻底放下包袱。”李万华告诉记者,永登县红城镇农民张某,曾经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致富能手,两年前因为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刚开始回村接受社区矫正时,张某的情绪波动很大,一方面悔恨曾经的行为,一方面也对自己今后的生活很消极。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李万华多次上门和他谈心,让他重新振作起来。今年5月份,张某主动出资10万元,为他所在村社安装太阳能路灯,使全村300多人受益。工程完工后,全村老百姓发自内心地给张某送去一面锦旗。

    “这就是社区矫正的力量。”李万华说。

    社区矫正面临多种尴尬

    从兰州市3年多来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数据统计变化来看,今后几年内被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人数将不断增多,社区矫正还将面临更多、更大的挑战。“以前社区矫正工作都是由派出所管理。”城关区白银路司法所所长王培告诉记者,20123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其中最主要的一项规定就是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经费不足、管理力度不够是当下最突出的问题。”兰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李迎军处长认为,由于点多面广、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基层部门的经费一直都很紧张,同时由于没有执法权,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方面也显尴尬。比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面对一些紧急情况,工作人员没有限制社区矫正人员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以前由派出所管理,身着警服的派出所民警作为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执法力度要比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很多。”榆中县司法局韦营乡司法所副所长李辉告诉记者,“在需要和矫正对象联系的时候,有时打电话他们往往把我们当做当地政府部门,在思想上也不是很重视。”

    据了解,我市截至目前有3689名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兰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李迎军处长认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县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及司法助理员,他们同时还肩负着其他工作。社区矫正运行机制创新,应该对现有各类工作主体的职能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建立一种持续良性互动的运行模式。

    名词解释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律师说法

    甘肃西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海宁:取消劳教之后会带来社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轻罪的追究方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废止劳动教养之后,应该将原来属于劳教的范围纳入到治安处罚法范围,或者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来划入刑法范围。所以,下一步相关的法律急待完善。

    (转载自2013-12-18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