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 |
单位:龙南县司法局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 |
1 |
县司法局 |
行政监督检查 |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监的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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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2 |
县司法局 |
行政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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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3 |
县司法局 |
行政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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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4 |
县司法局 |
行政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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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5 |
县司法局 |
行政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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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6 |
县司法局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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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7 |
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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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8 |
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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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9 |
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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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10 |
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设立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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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11 |
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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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12 |
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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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13 |
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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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14 |
县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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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5 |
县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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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6 |
县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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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17 |
县司法局 |
行政监督检查 |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检查 |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持《限期报到通知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使用社区矫正机构认可的通信网络,携机入网,接受移动定位监督管理。第五十至五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定期作思想汇报,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经审核认为情况属实的,按规定办理。第六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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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18 |
县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第七十二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七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居住地司法所应当收集证据,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向批准决定机关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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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19 |
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奖惩的权利 |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依法提请判刑。第六十七条:对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决定,应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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