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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1-01 17:35:00
  • 龙南县司法局责任清单汇总表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835 县司法局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监的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开展监督检查。 律师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对律师执业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的;
    2.在对律师执业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对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的;
    4.在对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36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侵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的;
    2.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37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监督检查。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侵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的;
    2.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38 县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司法鉴定机构正常业务活动的;
    2.在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39 县司法局 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开展监督检查。 公证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对公证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
    2.在对公证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徇私舞弊的;
    3.在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的;
    4.在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0 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律师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对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工作的;
    2.在对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1 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2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基层工作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执业初审过程中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在执业初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基层工作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基层工作股股长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分管领导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赣州市司法局。 基层工作股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3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基层工作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过程中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在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基层工作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基层工作股股长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分管领导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赣州市司法局。 基层工作股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4 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工作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过程中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的;
    5.在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在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考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律师工作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律师工作股股长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分管领导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赣州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股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5 县司法局 公证机构设立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公证工作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机构设立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对公证机构设立申请的初审过程中侵害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的;
    5.在对公证机构设立申请的初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在对公证机构设立申请的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证机构申请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公证工作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公证机构设立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公证工作股股长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分管领导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赣州市司法局。 公证工作股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6 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法律援助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5.在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在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7.在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法律援助中心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给予法律援助或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法律援助的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给予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法律援助中心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7 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律师工作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援助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对法律援助异议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5.在对法律援助异议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在对法律援助异议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律师工作股股长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给予法律援助或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法律援助的说明理由)。 局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给予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律师工作股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8 县司法局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公证工作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侵害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的;
    5.在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在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申请的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公证工作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公证工作股股长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分管领导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赣州市司法局。 公证工作股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49 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奖惩的权利 其他行政权力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社区矫正工作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奖惩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4.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5.擅自改变奖励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奖惩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股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奖惩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奖惩或者不予奖惩的决定。 局分管领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50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基层工作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行为,对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基层工作股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基层工作股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基层工作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县司法局负责人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司法局负责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51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基层工作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法行为,对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基层工作股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基层工作股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基层工作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县司法局负责人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司法局负责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基层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52 县司法局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律师工作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投诉举报)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对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律师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律师工作股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律师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律师工作股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律师工作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律师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县司法局负责人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司法局负责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律师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律师工作股股长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53 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社区矫正工作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的,对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社区矫正工作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社区矫正工作股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社区矫正工作股长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社区矫正工作股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股长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社区矫正工作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社区矫正工作股长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县司法局负责人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县司法局负责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社区矫正工作股长及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股长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