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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司法局便民服务事项

  •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1-01 17:38:00
  • 龙南县司法局便民服务信息要素表

     

    1.普通信息类

    指涵盖提供普通信息服务需要的全部信息要素。

    信息要素

    填写说明

    标题

    民间纠纷化解

    正文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或当天解决的,立即妥善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摸清实情,提出建议;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加强教育疏导,争取群众的理解;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的,严格依法处理;对特殊群体的挑头人物,严格落实稳控措施。对排查出的重点高危人员,逐人落实包抓责任人,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轨迹,做到监控全天候、防患于未然;对情绪和行为偏执人员进行思想疏导和心理干预,逐一落实监控责任人,切实防范和消除其偏执行为;对有极端行为倾向的人员严格落实监控措施和依法教育管理,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坚决防止漏管失控、肇祸滋事。对排查出的疑难突出问题由乡镇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工作小组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相关村有效加以化解,坚决防止酿成事端。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矛盾。

    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引导纠纷主题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消除分歧和隔阂,真正达到定纷止息、息诉罢访的目的。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做好解疑释惑、疏导情绪的工作,引导村民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不能层层上交。要妥善处理有上访意向的事件,对有可能出现上访问题的要认真登记,详细调查,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争取处理结果让打算上访者满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预防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附件

     

    信息来源

    龙南县司法局

     

     

    2.普通信息类

    指涵盖提供普通信息服务需要的全部信息要素。

    信息要素

    填写说明

    标题

    社区矫正

    正文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持《限期报到通知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告之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接受集中思想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及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其他活动等。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使用社区矫正机构认可的通信网络,携机入网,接受移动定位监督管理。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定位手机全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2、未经批准外出,不得越界。3、定位手机随身携带,不得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4、定位手机因故障、遗失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5、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定位手机号码。6、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指令。第五十至五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定期作思想汇报,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1、“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每周一次口头汇报;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一份;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12小时。2、“普管级”社区矫正人员:每两周一次口头汇报,每半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一份;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10小时。3、“宽管级”社区矫正人员:每月一次口头汇报,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一份;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经审核认为情况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报司法所批准。2、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填写《社欧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六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因就业、就学等原因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七十二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地司法所应当收集证据,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县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向批准决定机关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诊疗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管的。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依法提请判刑。第六十七条:对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决定,应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办理。

    附件

     

    信息来源

    龙南县司法局

     

    3.普通信息类

    指涵盖提供普通信息服务需要的全部信息要素。

    信息要素

    填写说明

    标题

    刑释人员安置帮教

    正文

    一、关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问题

    1、适用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对象范围:一是监狱、看守所的刑释人员(包括外省监狱释放的);二是监狱、看守所的假释人员和监狱、看守所的保(所)外就医人员;三是本省劳教所解除强制戒毒的人员。

    2、缓刑、管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不适用赣综治办[2010]19号文件。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经过社区矫正后,解除矫正时不再享受生活补助费等相关待遇。

    3、原则上凡刑释解戒人员6个月内本人按月报到领取的,无论就业与否,均可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刑释解戒人员本人不来报到的,无论是否就业,均不得发放。领取生活补助费必须由本人签名领取,不得让亲属代领。

    二、关于接送问题

    4、刑释解戒人员的接送,本省监所的刑释解戒人员必须接送,外省的各地灵活安排。

    5、各地派人接送时,应尽量在出监所当日上午前赶到;如因客观原因上午不能赶到的,接送人员应主动与监所联系,说明情况。

    6、刑释解戒人员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是必接必送的主体,通常由村(居)委会干部负责接回。村(居)委会因工作关系或者不配合,不派员接送的,司法所要主动派员接送,确保衔接到位。

    7、村(居)委会(或司法所)派员接回,并办理了电子交接单的,可以发放接送工作经费补助;未派人员或无电子交接单的,不得发放接送工作经费补助。

    8、接送时,接送人员要带村(居)委会或司法所出具的统一格式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9、安置帮教平台预报了可能减刑、假释等特殊人员的信息,并提前1天以上电话通知了地方安帮部门,必须派人接送;没有电话通知的,责任在监所。

    三、关于信息核查问题

    10、认真落实新入监所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各地要认真开展信息核查工作,并在下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的新入监人员的核查情况反馈给监所。

    11、认真开展将出监所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对即将出监所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县(市、区)司法局经核查发现错误信息后,应立即退回市级平台,由设区市司法局甄别后重新分配。县(市、区)司法局经核查不是本地籍人员,是本市其他县(市、区)的,将情况反馈给市局和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非本市户籍的,将核查信息反馈给监所;情况反馈要在服刑人员刑满、强制戒毒人员期满10天前反馈。

    12、认真开展在监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信息核查工作。要求同新入监所人员信息核查。

    四、关于刑释解戒人员的管理问题

    13、刑释解戒人员的管理,是指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和强制戒毒3年内的人员。

    14、刑释解教人员回籍后,接送人员必须在3天内陪同其到司法所报到。报到时,司法所应采集像片、家庭情况、安置就业等基本信息,签订帮教协议,并建立专档。

    15、司法所应规范设立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应建立刑释解戒人员花名册;对刑释解戒人员开展的走访、谈话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等帮教活动,都应规范记录。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司法所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并予以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开通了全省远程帮教会见系统,通过该系统,会见人在就近的司法局即可对江西省内任一监所的罪犯戒毒人员进行远程视频会见。同时,亲属或帮教者还可以通过远程在线方式,为罪犯、戒毒人员进行亲情点餐、查询教育改造信息、法律援助等便民互动服务,为罪犯、戒毒人员家庭,社会帮教组织提供“一站式”的帮教会见。

    附件

     

    信息来源

    龙南县司法局

     

     

    4.普通信息类

    指涵盖提供普通信息服务需要的全部信息要素。

    信息要素

    填写说明

    标题

    法律咨询

    正文

    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

    公民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可以向各乡镇司法所进行免费咨询。

    附件

     

    信息来源

    龙南县司法局